簡 介 :
u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中規定:2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u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u 2親等以內的不動產移轉有兩種方式 : 一為贈與,一為實際買賣,但由於所以有償行為者,應以買賣方式辦理,反之,無償給予者,係屬贈與行為,則應以贈與方式辦理產權移轉。以此看來,使用贈與方式或買賣方式來移轉並無差異,但實際上還是有所不同。例如2親等間自用住宅移轉,必須以買賣方式辦理之,始可申請按自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係2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仍然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u 2親等間之過戶應視實際移轉行為而定其契約性質,若未支付任何價金,即為贈與行為;若有支付價金,即使該價金低於公定價格,仍屬買賣行為,僅就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
u 不動產移轉給配偶 : 由於夫妻間的贈與不列入贈與總額,因此無須繳納贈與稅;不像一般的不動產贈與,必須需繳土地增值稅、贈與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因此夫妻間的不動產移轉,便以贈與的方式較為簡便而省稅。(詳細說明請看贈與需知中的夫妻贈與)
u 2親等間之過戶,即使是買賣契約仍需申報贈與稅,並應檢附資金流程。
u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² 登記申請書。
²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義務人印鑑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等規定者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
²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² 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² 贈與稅證明。(二親等內之買賣移轉應檢附贈與稅繳納或免納證明)
² 增值稅及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²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檢附)
² 農地承買人承諾書。
²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辦前述登記案件,買賣時之出賣人或贈與時之贈與人,應檢附印鑑證明憑辦,其印鑑證明書須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領。
辦理程序 :
u 2親等之移轉程序同一般之移轉,除了申報增值稅(夫妻贈與除外)、契稅、仍要贈與稅。是2親等間之買賣與贈與,其在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時,其申報程序均同。
u 2親等間之所有權移轉,如未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時,國稅局均以贈與論核課贈與稅,所以必須另行申報贈與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後,始得申辦登記。
u 2親等間之所有權移轉可提出資金來源(所得)與資金流程及資金去向(存摺影本、款證明與買賣私契)者,即可向國稅局申請免徵贈與稅,仍然必須另行申報贈與稅,待取得核准免稅證明,始得申辦登記。
u 2親等間之買賣應以事實來認定,是否確有能力繳付貸款本息及土地增值稅款,均為國稅局之查核範圍。
u 若確有相當財力證明,建議可以“補充說明書”將其償還貸款之來源、計畫加以說明,請國稅局先行核准免稅,再將本案列管追蹤
u 是以,2親等間之所有權移轉,應視法律行為而定其契約種類,亦即,如確有支付價金者,應以〝買賣〞為其移轉原因,如未支付任何價金者,則以〝贈與〞為其移轉原因。
u 但仍應注意,若屬『假買賣(契約)真贈與(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第214條、第215條之罪,不可不慎。
申報及文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如能舉證並經稽徵機關核認者,得免課贈與稅,惟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贈與稅申報書、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買賣公契及稅單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稅單、房屋契稅稅單)、買賣私契影本或買賣說明書(簡要說明買賣價款及支付流程)各乙份。
(2). 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如買賣雙方之存摺、匯款單、銀行支票、收據等),以及資金來源(如來自歷年受贈所得、繼承取得之財產、出售不動產所得、以其自有不動產向銀行貸款、歷年綜合所得等)之證明文件。
(3). 如係需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向銀行貸款給付(另需檢附償還貸款之能力證明)、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再行支付價款(如前述應檢附支付價款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係承擔賣方原積欠銀行之貸款(另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賣方登記為債務人之土地及建務登記謄本、買方承接貸款之能力證明)者,並應檢具切結書(切結於3個月內補具有關貸款給付、變更登記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u 實務上應先申報增值稅、契稅,再依據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
u 申報增值稅、契稅則以贈與標的所在地稅捐處為申報機關。
u 申報贈與稅時,應以受贈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為申報機關。
u 申請登記以贈與標的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登記機關。
u 「贈與」屬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申請登記之應備文件請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² 登記申請書。
²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²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² 申請人身分證明。
²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如何節稅 :
u 二親等間房地產之移轉得以買賣方式或贈與方式,悉依當事人間為有償行為(買賣)或無償行為(贈與)定之。實務上二親等間難以舉證者,相互移轉係屬無償行為,不宜透過第三者為假買賣移轉,反而會遭稽核而處以罰鍰,且有逃稅之事實(非嫌疑)。
u 贈與稅之課徵,均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標準價格為之。
u 屬應課徵贈與稅時,尚應注意買賣時,買方之契稅;贈與時,受贈人之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得在贈與總額中扣除。
u 以〝買賣〞為其移轉原因:土地部分可享用一人一生一次自用土地增值稅稅率,房屋部分則以房屋評定現值繳納契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也才可以利用土地稅法第第35條規定申辦重購退稅,或土地稅法第33條減半徵收之規定於所定時間內(93、1、31)辦理。
u 以〝贈與〞為其移轉原因:土地部分無法享用1人1生1次自用土地增值稅稅率,房屋部分則以房屋評定現值繳納契稅。 且其增值稅與契稅均由受贈人繳納(應留存資金轉存證明)時,尚可予以扣除,應屬最省稅之方式。
u 可利用每人 (贈與人)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100萬元免稅額為作為無償免除部分。
u 參照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 (即300平方公尺 ≒ 90.7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即700平方公尺)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前項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上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所有權人,依上規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由上述規定可知,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以「出售」為限。故「贈與」並不適用自用優惠稅率。
u 也可以自有資金每年安排自己或夫妻雙方在免稅額內贈與資金予子女,再以子女名義向自己購置不動產。
u 國稅局在查核2親等間之買賣案時,係以一般正常交易之角度來審核其主張買賣之真實性,而市場上之交易習慣多為7成貸款,3成自備款。唯2親等間之買賣仍以事實來認定,如購買人有能力繳付貸款本息及土地增值稅款, 需附購買人財力證明,但也可以寫計劃書說明償還貸款之來源,請國稅局先行核准免稅,再將本案列管追蹤。
u 國稅機關稽核時,會查買主有無資金來源,有能力支付價款,買主資金是需從存款或所得中看出, 如無則應舉證其來源,買賣間本次資金支付之流程表,可從交付之支票、本票或匯款單中查明,國稅局另會列管並持續追蹤已交付賣主之資金有無流回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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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不動產用最省稅方式過戶予小孩 :
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動產買賣,屬二親等間之買賣視同贈與之範圍,若無法提出實際支付價款之證明,則須就該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課徵贈與稅。如子女已成年,與未成年處理方式不同,已成年且有無自有資金與沒有自有資金處理方式又不同。
若子女沒有自有資金,則建議可由父母分年多次將不動產在免稅額一百萬元內, 以持分方式移轉予子女。
若子女有自有資金,以買賣方式較好,用子女有自有資金及未來子女有能力分期償還銀行貸款,訂立買賣私契。惟此方法仍應注意,兒子給付母親之款項不可回流,否則仍會被追償原免徵之贈與稅。前述貸款金額得在買賣總價中扣除,但兒子仍需有償債之能力。
u 父母將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贈與子女,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係視同贈與,除了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外,仍須加課贈與稅。:依贈與時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計算贈與總額,並以減除贈與人每年免稅額10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核算贈與稅。由於贈與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因此,如依不動產採逐年贈與部分持分的方式,即可達到節稅之效果,惟應向相關機關(如稅捐處、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申辦之手續,亦須逐年辦理。另因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如確由受贈人負擔者,亦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u 父母與子女間財產之移轉,應不必考量年紀之大小,因為一般民眾有個錯誤之觀念,誤以為遺產稅非常多,其實應反過來,只有發生繼承,課了遺產稅才能避開鉅額之土地增值稅。且不動產遺產稅係以公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現值)核定,非以市價課徵,且另有免稅額及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一般僅在不動產之公定價值高於1,280萬元以上,始需課稅。(免稅額700萬,配偶扣除額400萬,成年子女假設2人各40萬為80萬,喪葬費100萬)。
u 假設父母擬將不動產先行移轉給小孩時,因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之課徵,其節稅方式如下:
² 增值稅:可考慮將名下全部土地,其面積都市土地在3公畝 (即300平方公尺 ≒ 90.75坪)之內,一併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予子女。
² 贈與稅:可考慮夫妻每年每人各100萬元之免稅額,先行每年贈與現金於小孩後,俟小孩儲存一定金額後,配合自用增值稅以買賣方式支付價款向父母買回,並辦理移轉過戶手續。
u 由父母出資為子女向他人購買不動產:因出資無償為他人購置資產亦是一種贈與行為,故應課徵贈與稅,惟財產標的為不動產,係按贈與時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核算贈與稅,並非按實際買賣價額核算,故不必提示買賣私契及收付款流程之證明文件。
u 未成年子女以其「自有資金」向他人購買不動產:須提示買賣私契並提出支付之全部價款屬於購買人所有(例如歷年受贈所得、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及有關運用過程的相關資料)之證明文件,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否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u 子女以其自有資金向父母「購買」:除提示買賣私契或買賣說明書外,並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即雙方收付款流程(例如銀行存摺、銀行支票、匯款單影本)、資金來源(例如工作所得、出售財產所得、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否則視為父母(賣方)對於買方(子女)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二親等內低價售股視同贈與
u 二親等內親屬間買賣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雖然已經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是如果有贈與的事實,或是以低價售股之差價,仍然應該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最近就查獲某納稅人涉及以低價售股給子女的案例,並以差價部分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u 納稅人某甲在87年間按每股面額10元移轉未上市之A公司股票50萬股給其子某乙,同時申報了證券交易稅,由於買賣雙方是父子關係,國稅局懷疑有贈與的情形,深入加以查核。結果,國稅局雖查得某乙的確有交付價金給父親,且能提示支付價金的證明,但仍認為成交價太低,應就差價部分課徵贈與稅。國稅局查得某甲和某乙買賣股票的成交日當天,A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是25元,國稅局就其成交價格與經該局核算移轉日A公司股票的資產淨值比較,發現差額高達750萬元,因此依法核課贈與稅。
u 2親等內親屬間的移轉財產行為,如果可以提出支付價款及流程,證明買賣屬實者,可以免課贈與稅。
u 但是,如果移轉股票價格低於依公司資產淨值所計算價值,其差額部分,仍會被國稅局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該課徵贈與稅。
u 國稅局表示,很多納稅人都以為,2親等之間的股票移轉,只要以買賣行為,申報稅率較低的證交稅,就可以規避稅率較高的贈與稅。
u 因此,以假買賣方式逃漏贈與稅;或是「以低報高」,規避贈與稅,雖然買賣確實,但如申報的交易價格低於該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時,差額部分超過一定限額,仍有被課贈與稅之虞。
二親等財產三角移轉 :
u 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3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由於國稅局和稅捐處之間已建立了 - 房地產移轉資料通報系統,只要房地產一移轉,稅捐處即通報國稅局。國稅局首先查明移轉雙方是否有親屬關係或同戶設籍,再查核是否涉嫌以三角移轉逃避贈與稅。尤其在列管追蹤買賣雙方資金異動、流程的數年中,查看財產最後是不是又回到2等親屬手裡。
u 利用三角移轉方式規避贈與稅的案件,大多不願意將財產放在「第3者」名下太久。大約在移轉1、2年內就會轉回2等親屬名下,甚至為了省下土地增值稅,乾脆在同1年度內完成移轉,國稅局根本手到擒來。
u 稽徵機關在論及是類案件時,常以納稅義務人未就有關支付價款流程及承擔貸款提出證明,以資佐證買賣行為屬實,一律以贈與論認列,因此案件除經人檢舉外,均先行發函輔導納稅義務人;請於揪到通知函後十日內辦理補申報贈與稅,就算無法舉證證明確實屬於買賣行為,亦僅需補徵贈與稅而免於處罰。
u 而已繳納的契稅,依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4671號函釋,卻以房地買賣,已辦竣所有權登記,並經再次出售移轉登記,是於客觀上,中間買受人確實有因其申報之買賣關係取得該房地產權之事實,已然合於契稅繳納要件,在中間買受人未塗銷其產權登記前,尚不宜退還原繳納之契稅。
地主提供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分得房屋登記在子女或二親等親屬的名下,視同贈與
u 地主提供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如分得之房屋登記在子女或2親等親屬的名下,即使該合建案是以子女等人為起造人且自始未變更,仍應視為是地主對子女或2親等親屬贈與,課贈與稅。
u 國稅局受理某檢舉案,發現有某地主提供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將本人應分得的四戶房屋,以子女等人為起造人,並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總登記,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此,該局將該房屋,連同土地持分一併補課贈與稅700多萬元。
u 地主提供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時,地主應分得房屋,如果以子女或2親等以內親屬名義起造,應該依規定在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依法申報贈與稅。地主合建所分得的房屋,如果從申請建照到完工,自始都以子女或2親等內親屬名義為起造人,且沒有變更,也應算是地主對子女或2親等以內親屬的贈與,因為,該房屋是地主提供土地合建所分得的,因此分得的房子如登記為地主以外的人,都算是地主對登記人的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u 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而未申報,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罰鍰。因特籲請納稅義務人,合建分屋,地主分得之房屋如登記在他人名下,雖從興建到完工為止,未變更起造人,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二等親間財產買賣 舉證支付事實 不必課贈與稅 :
u 2等親之間的財產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若能夠提出已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即不必課徵贈與稅。
u 2等親之間的不動產買賣,是否需要課徵贈與稅。所謂的2等親以內,乃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國稅局強調,只要當事人之間確實支付價金,達成交易,就屬於買賣行為,而非贈與行為,因此不須課徵贈與稅。唯有一點需注意,買受人所支付的價款資金來源,不能是賣方直接借與、或是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然符合贈與條件,而須繳納贈與稅。
u 舉例來說,某甲於92年間移轉土地給予其弟,經國稅局查核屬2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轉移,但某甲主張2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私人買賣契約書(俗稱私契),其價款為800萬元及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者購買土地的資金來源,是其本人定期存款到期及中途解約所支付之價款證明,經國稅局查核屬實後,非屬贈與,故無須課徵贈與稅。
二親等間移轉不動產 買賣、贈與搭配節稅 :
u 2親等間不動產買賣要不要繳交財產交易所得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案是「YES」!而不動產在移轉給子女或配偶時,若採用土地與房屋分別以買賣及贈與方式移轉,可省下一筆為數可觀的土地贈與稅。
u 自民國87年5月以後,二親等以內的不動產移轉可選擇2種方式,一為贈與,一為實際買賣,但由於遺產贈與稅法第5條中規定,2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以此看來,使用贈與方式或買賣方式來移轉並無差異,但實際上還是有所不同,也常造成每年這段報稅期間納稅人的困擾。
u 不動產的移轉通常包括房屋與土地,二者一併移轉,土地部分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則以房屋評定現值認列為所得,列入當年度的不動產交易所得中申報,因此在申報房屋部分的所得時,究竟要運用贈與財產方式申報,還是運用直接買賣交易方式申報,便需要一番精算比較,選擇最節稅的方式。
u 舉例來說,林先生欲移轉其名下之房屋給兒子,此房屋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若按照一般常理為節省贈與稅,林先生選擇提出資金流向,以買賣方式辦理移轉,而事實上林先生反而可能需繳交更多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因為選擇贈與方式辦理不動產移轉,扣除100萬元的免稅額後,需課徵4.8萬元的贈與稅;而選擇以買賣方式,若假設林先生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級距為30,將這筆買賣交易所得併入林先生個人年度所得之後,則需課徵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總額為13.2萬元,相形之下,林先生當初應以贈與方式辦理移轉較為省稅。若林先生的所得級距達到40﹪,選擇贈與方式移轉將可節省更多的稅負。
u 而2親等中夫妻間的不動產移轉問題,由於夫妻間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無須課徵贈與稅;不像一般的不動產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因此夫妻間的不動產移轉,便以贈與的方式較為簡便而省稅。
u 另外有關不動產移轉的節稅方式,若是能善用合法的節稅規劃,將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房屋以贈與方式移轉,最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土地部分若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若採用直接買賣的方式,則可省下贈與稅的支出;房屋部分則以贈與方式移轉即可。一般人在辦理贈與時,通常是將土地與房屋一併贈與,相較之下,這種方式便會多繳了土地部分的贈與稅。
u 另外,房屋買賣時所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僅有房屋部分,在2親等以內究竟適用贈與還是買賣,必須精算一番相互比較;不動產移轉時的節稅,顯然以土地採買買、房屋採贈與的方式較為有利。
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要課徵贈與稅 :
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如果當事人間確有支付價金,係屬買賣行為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資料才不會被課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經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而且買受人所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才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 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基本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經地方稅捐機關於繳納通知書註記「另有贈與稅」,核認有視同贈與問題時,如經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予受理,並請其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若經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者,則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不符合該條但書規定時,則以贈與論之案件課徵贈與稅。
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項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該支付之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例如兄弟間買賣不動產,若約定的買賣總價款與按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計算之金額相較,並無不相當,且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贈與稅。另外,買受人支付價款之方式,如係部分先付予現金,部分俟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再以向銀行之貸款支付者,倘經稽徵機關查證買受人之所得及資力足以償還貸款,則先予核認屬買賣,以便納稅人辦理過戶登記,惟對貸款部分是否確有辦理並支付賣方,將予列管追蹤查核。
國樹局會追查貸款列管追蹤查核補稅,納稅人的注意。甲案經追查買受人向銀行貸款後,非支付予賣方,卻為另1親屬清償銀行債務,認屬賣方承擔另1親屬債務之「間接贈與」;另乙案買受人向銀行貸款代為清償賣方銀行債務之金額超過應給付買賣尾款之金額,該溢付款之部分認係買受人另為承擔賣方債務之「贈與」行為。該2個列管追蹤查核案例,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補徵贈與稅。
二等親不動產買賣 免贈與證明自己辦 :
房地產行情轉趨熱絡,國稅局接到二親等以內房地產買賣免視為贈與的申報案件,也跟著增加。二親等間即使是真買賣不動產,代書收取贈與申報免稅的費用約5000元,其實這個錢是可以自己賺的。二親等,指的是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間,二親等以內不動產買賣,若提不出支付價款的證明,視為贈與。因為有這條規定,所以,二親等內不動產買賣,在程序上要比一般陌生人間買賣不動產更為複雜,在過戶或是向銀行辦理房貸之前,都必須要附一紙贈與免稅或是贈與繳清證明。一般人買賣不動產多半交付代書辦理過戶及繳交規費的手續,但是不少代書因為碰過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的案例不多,代書光是贈與稅申報手續就說得很「神」,不但要價行情約5000元,還說不出應花多少時間。其實二親等內不動產交易,只要是真買賣,根本可以自己賺這筆代書費,從準備憑證到申報、領取免稅證明,可以自己搞定。自己要賺這筆代書費,第一個動作是打電話到國稅局客服中心,將自己的情況說明清楚,問清楚要帶什麼憑證,只要電話打得通,可以一次問清楚所需憑證,一般單純的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最關鍵的憑證就是付款證明,要有付款支票影本或是付款入帳影本等。之後可以親至國稅局辦理申報,送件後可在4個工作天之後等候通知,若買賣金額超過房地產公告價格,買賣雙方都是有收入的成年人,大致沒問題,免稅證明可現場填明是自取或是郵寄,情況單純者,在一周內就可以拿到免贈與證明,且不用付任何費用。
二等親間買賣如何主張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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