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流程 : 捐贈申請須知
受贈機關單位因工作執掌組織各不相同,多為工務單位。以台北市為例,依捐贈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做區分,像道路用地為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公園用地則為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而台北縣永和市則向民政課申請之。國有財產局表示一般民眾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請儘量向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洽辦捐贈事宜,減少需用機關日後用地取得之程序,惟如民眾仍屬意向國有財產局辦理,仍應受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檢附下列資料函詢地方政府是否同意受理捐贈,也可報請為榮譽市民,同時將捐贈事蹟登錄於政府網站,公開表揚。待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同意後,再據以辦理捐贈(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檢附文件:
u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u 所有權狀影本
u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u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受贈之核准公文後,再製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相關書表,送交受贈機關用印,再依一般報稅流程辦理之。
〈三〉、完稅後仍需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免稅證明。
應檢附文件:
u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u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u 無取得土地成本證明:自93年1月開始,各國稅局將參考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扣除標準,報財政部核定後,依部頒標準認列土地捐贈的扣除額。
〈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文件:
u 土地登記申請書
u 所有權移轉贈與契約書
u 贈與稅免稅證明
u 土地增值稅單
u 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
u 印鑑證明
u 所有權權狀正本(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捐贈稅捐 :
u 代書費係代書與當事人間自由約定,可比照一般案件收費。
u 此部分無印花稅、登記費與書狀費。
u 私有土地贈與予各級政府機關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u 免徵土地增值稅,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u 只要捐贈之土地不是因建築時留設的法定空地〈除非法定空地連同其上建物一併為之〉,或是無被佔用、沒有地上物、舊欠稅、他項登記(如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等)、其他限制登記或375耕地租約等情之土地、易於變價或保管,均可向政府機關申請之。但實務上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最具節稅效益。
u 節省所得稅 :
² 以往都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購入土地,再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捐贈予政府機關,取得證明後,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於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之,降低所得淨額,藉此達節省所得稅之目的。所扣除者,亦係以該扣除之年度為單位來計收所得稅。
² 也因此造就民眾趁機規避稅負,財政部發佈消息;在9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捐贈過戶手續的案件,93年5月報稅時,還是可以按公告現值申報捐贈價值抵稅。但自93年1月1日開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捐地抵稅價值,一律改按土地實際取得成本計稅。也就是說,納稅人以較低市價購入公設地,再以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申報抵稅的節稅管道,將自93年1月起不再有效。
² 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定的案件,如土地買進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可列報的捐贈扣除額。
² 依據民法規定,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必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算是捐贈完成,也才能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² 所以捐贈年度的認定,是以該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果要使用這項額度,須注意相關規定。
² 但是已欠繳所得稅者,不得以其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抵繳,且所扣除者,亦係以該扣除之年度為單位年度來計收所得稅。
u 節省土地增值稅 :私有土地贈與予各級政府機關屬土地稅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u 節省遺產稅、贈與稅 (法人無此二種稅目)
² 若係尚未辦竣繼承登記且遺產稅亦未繳清之情況,應將該部分列入遺產總額,再依上述遺贈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以該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² 欲申請以實物抵繳時,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及其細則第44條至第51條規定。
² 惟,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仍依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只要是課徵標的物,均得申請以之抵繳,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² 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需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避免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其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部分,不得申請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亦為免稅。
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捐贈予台北縣政府,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筆土地捐贈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應檢附哪些文件 ?
郭台銘詢問,他今93年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捐贈予台北縣政府,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筆土地捐贈扣除金額如何計算?應檢附哪些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但書規定,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又依據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 號令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核實減除。倘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
有關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二)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依據財政部87年11月4日台財稅第871177007號函釋規定,個人列報不動產捐贈扣除,其捐贈年度認定係以該不動產移轉登記日為準。過去納稅義務人以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政府,因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係以公告現值估價,確實可達捐地節稅效果,但自今年起個人以土地捐贈予政府,倘提出取得土地成本,稽徵機關會針對土地交易雙方收付價款資金流程進行查核,如發現有虛偽價金流程安排,除補稅外,並裁處一倍罰鍰。
捐地無據 以現值16%為成本
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93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並報經該部核定。
依前標準之規定,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有關個人以土地捐贈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自93年1月1日起,以購入土地捐贈者,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按土地取得成本認定,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部核定。
至於個人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捐贈者,93年5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2號令核釋,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前開該部92年6月3日令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依前規定,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所捐贈之土地原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該部分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該部核定之標準予以認定。因此,各地區國稅局經訪查蒐集93年各該轄內土地之交易資料研析後,訂定93年度捐贈土地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並報經該部核定。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www.c123.com.tw
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3年各該轄內土地交易之結果頗為一致,尚未因土地所在地係直轄市、省縣轄市或鄉鎮,而有差別。因此,前開標準採全國統一之認定方式,即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另考量實務上或有部分民眾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外之其他土地捐贈情形特殊者,乃規定該部分之個案,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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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捐贈手續
財政部規定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自93年1月1日起,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按土地取得成本認定。前開解釋令有下列幾項重點:
u 不溯及既往 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應按土地之取得成本為準,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之規定計算減除;至於過去捐地之納稅義務人,則不溯及既往,不受本解釋令影響。
u 緩衝期至(92)年12月31日止為減少對社會之衝擊,並考量捐贈土地之作業時程及地政機關作業之人力,該部給予約七個月之緩衝期間。因此,納稅義務人捐贈土地,其土地未於本(92)年12月31日前,經受贈機關(構)或單位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之捐贈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均應依該解釋令規定辦理。
u 應檢附之文件: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2. 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u 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時,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捐贈金額 對於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但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之申報案件,財政部亦將予以充分考量,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u 未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者,按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列對於沒有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明文件或土地係受贈取得之案件,自93年1月1日起,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扣除標準,報經該部核定後,按該標準予以認列捐贈扣除金額。財政部最後指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誤認「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中有關贈與財產核定價額,可作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金額,該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研究修正上開證明書之內容,免再填載贈與財產之核定金額,並加註適當說明。另外,該部亦將另函內政部及交通部,請渠等通報各縣市各級政府或相關單位,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誤解。
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土地捐贈 :
申請程序:
u 請業主(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註明土地座落地段、地號)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由公所查明土地現況,如已作道路供公眾使用,則由公所函復同意受贈;如捐贈之土地有其他地上物應先拆除後再由公所同意受贈。
u 申請人接獲公所函復同意受贈後,由申請人備齊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逕洽公所工務課辦理用印後逕向稅捐稽徵處辦理現值申報核算土地增值稅及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處理時限:十天
私有非公用土地捐贈
申辦流程︰
1.申請書(檢附A: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B:地籍圖及套繪現況圖。C:現場照片)
2.審核相關證明文件
3.會同現場勘查
4.發受贈同意函(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製作受贈土地、建物現值明細表
5.捐贈人辦理產權移轉(所有權人為縣市政府,管理機關為縣市政府)
6.權力書狀送交本府財政局
應備證件︰ 同申請書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申請表格︰ 無
規 費︰ 免納登記規費及土地增值稅
申報捐款逾30萬 將加強查核 :
有不肖團體涉嫌出售受贈收據,供高所得納稅人虛報捐贈額扣抵所得節稅,已被財政部鎖定為今年國稅局重點查稅項目。財政部指出,全年申報捐贈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的案件,都將發交稅捐機關加強查核。
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已將「加強捐贈列舉扣除案件之查核作業」,列為93年度重點工作項目之一,稽徵機關對於申報捐贈列舉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的案件,將加強查核。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對政府、政黨、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才能申報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損失據以節稅。
現有不肖團體,涉嫌出售受贈收據,供高所得納稅人做為虛報捐贈額,扣抵所得節稅。同時,最近也有政黨向財政部檢舉,遭人冒開該政黨受贈收據作不當用途,財政部因此要求稽徵機關,須對民眾有無以不實捐贈收據申報所得稅的行為加強查稅。
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在這波查稅行動中,將優先挑選全年申報捐贈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的案件,做為查稅對象。財政部說,稅捐機關若發現其中有不法情事者,即將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除了捐贈案件要查,財政部也要求稅捐機關必須為今年開始實施按實價抵稅的捐地案件,建立查稅資料檔。對於可疑的捐地申報案件,也將列管追查實際資金流程,以防止民眾利用購地捐贈給政府的管道,規避稅負。
從93年1月1日開始,財政部已規定,個人購入的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應按土地取得成本認定。財政部提醒民眾,若有購地捐贈的打算,不管受贈對象是誰,都要誠實交易依法申報所得稅。財政部強調,如購地價格偏離市場行情者,稽徵機關將嚴加查核。
債權捐贈政府不得列舉扣除 :
財政部指出,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並不可以享有所得稅法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的權利,捐贈債權者沒有減稅優惠。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度內,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表示,捐贈必須要確實能對受贈者發生受贈實益,如對受贈者而言,屬於尚未實現的捐贈,就不能享有所得稅法所指捐贈抵稅的優惠。因此,財政部對於納稅人以債權捐贈給政府者,縱使這筆債權的金額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何時獲得清償,都不確定。財政部強調,政府獲贈債權時並未實際受有利益,國庫也沒有相對收入。捐贈債權者不得在捐贈年度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財部並指出,債權贈與政府後,債權即與原債權人分離,嗣後債權人是否獲清償,即與原債權人(即贈與人)無關。同時事後政府縱有受領清償,也可能是因政府支出相關費用,努力追討而來,最終政府是否實際獲取捐贈利益,國庫是否有淨收入,難以計算。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如有意捐贈政府,協助政府業務運作,財政部表示,應以金錢、實物為捐贈,或等待其債權獲得清償後,再以獲償的現金捐贈給政府。如果是以未獲清償的債權捐贈給政府,為了避免誤導民眾,財政部明訂,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不得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減稅。
捐地是否可免繳土地增值稅 :
私人捐贈土地給財團法人是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稅,但必須具備以下三個 條件才適用:
u 受贈人必須具備財團法人身分
u 財團法人章程需註明法 人一旦解散。其剩餘財產歸當地政府所有
u 同時捐贈人不得獲取捐贈土 地的利益。此外最重要的基本條件是-這些捐贈後的土地必須作社會福 利或依法設立的私立學校使用。而有關社會福利定義及申報實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 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
申報方式: 社會福利事業於申報受贈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社會福 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 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 人為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以供稽徵機關做為審核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
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個人對於政黨的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所得總額10%且不得超過300萬元。」另公職人員選罷法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不得超過2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30萬元。」上開規定捐贈限額內,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得作為費用列舉扣除;營利事業於申報營所稅時,得列報為費用支出。
惟如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或候選人的捐贈,超過上開規定限額時,對捐贈的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及受贈的政黨或候選人,目前均無任何罰則。
例如A先生,以個人名義對候選人捐贈1億元,其於申報個人綜所稅時,超額捐贈部分,固不能作為費用列舉扣除外,財政部尚應向A先生追徵贈與稅(如A先生行蹤不明或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則應向受贈的候選人追徵)。
倘若財政部不予查辦,甚或認為其為免徵贈與稅者,則A君欲捐贈其子1億元,請其子參選公職人員,俟具備候選人資格時,A君捐給其子候選人1億元,即可規避贈與稅。另為避免親屬間贈與的敏感性,A君及B君兩人尚可策略聯盟,各請其子參選公職人員,俟具備候選人資格時,A君捐給B子候選人1億元、B君同時捐給A子候選人1億元,雙雙規避贈與稅。
另若A先生透過其所成立的營利事業甲公司,對候選人捐贈1億元,甲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固不能將超額捐贈支出列報為費用外,筆者認為財政部尚應向受贈的候選人追徵個人綜所稅。否則A君亦可透過營利事業甲公司,對其子候選人捐贈1億元,規避相關稅負。
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
(1)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
(2)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30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
(3)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
(4)競選經費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6個月(但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而候選人違反上開申報暨保管帳簿憑據規定,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掌握候選人實質競選收支的立法意旨,實無任何助益。
利事業對財團法人之捐贈,准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 :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4411號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
捐贈農田水利會之財產不課贈與稅 :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0920451981號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又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對農田水利會之捐贈,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發布有關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規定。
其 他 :
私人捐贈財產同意書 :
受文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____________________區辦事處
主 旨:申請人擬捐贈土地予 鈞局,懇請惠予核准辦理。
立同意書人 ,茲因所有之 縣 市 地號土地,持分均為,係屬都市計畫_______用地,為促進土地利用,同意將上述標的無償捐贈為國有。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後檢附身份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正本以憑辦理。
申 請 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
地 址:
民國 年 月 日
台北市接受人民捐贈土地獎勵要點
一、台北市為獎勵人民捐贈土地,配合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贈土地之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受贈機關〉,以受贈之土地按現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定之。受贈機關受贈土地時應依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受贈財產之規定辦理。
三、捐贈土地之所有權人除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依所得稅法第17、36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中扣除外,受贈機關應登錄於本府網站之市民捐地名錄內,長期公開表揚,並按捐贈土地之價值,以下列方式另予獎勵:
個人捐贈土地價值未達新台幣300萬元、民間團體或公司行號捐贈土地價值未達3,000萬元者以府函致謝。
個人捐贈土地價值在300萬元以上、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捐贈土地價值在3,000萬元以上者,依「台北市政府頒發榮譽市民紀念章實施要點」規定,由受贈機關就捐贈個人及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提薦請頒榮譽市民紀念章及證書,享有本市榮譽市民禮遇。除道路、河道等用地外,個人捐贈土地價值達1億元以上、財團法人或公司行號捐贈土地價值達10億元以上者,除依規定提薦請頒榮譽市民紀念章及證書外,並於捐贈地點之適當場所立碑,撰刻捐贈者姓名事蹟紀念。
前項捐贈土地按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如經本府同意負
擔相關稅費者,其捐贈土地價值之計算,應將相關稅費扣除。
四、受贈機關於辦理受贈時,應將捐贈者姓名、土地標示、面積、價值等簽報市長核定獎勵方式,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獎勵之。
五、受贈機關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應以府函致謝者,逐案辦理之,應提薦請頒榮譽市民紀念章及證書者,集中於每年8月詳細填具事實表2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民政局辦理。
六、為捐贈者立碑所需經費,由受贈單位在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臺北市社會福利機構接受各界捐贈財物公開徵信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各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捐贈之財物,收支情形公開透明,取信於捐贈者及社會大眾,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本作業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指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自行創辦、委託辦理或經社會局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老人福利、兒童
福利、婦女福利、少年福利及社會救助等機構。
本要點規範對象。
三、本要點所稱財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明訂接受捐贈財物均應辦理徵信。
四、各機構接受捐贈之財物應掣給收據並辦理徵信。
前項收據為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捐贈者收執,第二聯應於每月底填報社會局備查,第三聯為存根聯應保存五年。
明訂所接受捐贈之財物應掣給收據及存根聯保存期限。
五、各機構應將捐贈者及其所捐贈之財物至少按季彙整,建立捐贈者名冊,刊載於最近期之平面或電子傳播媒體或公開張貼徵信錄後報社會局備查,以資徵信。前項公開徵信期間至少七日。捐贈者不願表明身分或拒領受收據,機構仍應辦理徵信。明訂所接受捐贈之財物應定期彙整及辦理之徵信方式。明訂捐贈者不願表明身分者或拒領收據仍應開立收據。
六、各機構接受捐贈之財物應依下列方式使用:
(1)凡捐贈者指定用途之財物,應依其指定之用途使用。
(2)無指定用途之財物,應用於機構創設目的使用。
明訂所接受捐贈之財物運用方式。
七、各機構接受屬於現金之財物或非屬現金之財物折換現金時,均入專戶儲存,並報社會局備查。明訂接受之捐款或折算現金時,均應入專戶儲存。
八、各機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該年度接受捐贈財物之保管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報社會局,社會局備查後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
方式公布之。明訂年終需將接受捐贈財物及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如附表。各項書表格式。
十、本要點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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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土地同意書
一、立同意書人 願將所有座落如土地標示土地,無償贈與 市政府,並於 貴局同意捐贈時妥贈與時過戶登記文件,本人親自或自行付費委請土地專業代理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受贈人所有,贈予人(即立同意書人)負擔贈與時所發生之一切稅費、登記規費、書狀費::等,特立此同意書,以資為憑。
二、土地標示: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此致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代理人 :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02-23616347 www.c123.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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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土地申請書
一、立申請書人 願將所有座落如土地標示土地,無償捐贈與 貴府,請惠予辦理。
二、土地標示: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三:檢附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地籍圖、都市計劃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切結書、同意書、委託書各乙份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此致
市政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代理人 :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02-23616347 www.c123.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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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土地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不克親自到府辦理捐贈土地(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相關事宜,茲委託 代辦一切手續,請 貴府准予辦理。
立委託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此致
市政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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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土地切結書
一、立切結書人 保證本案捐贈土地(如土地標示),產權絕對清楚,並無出租或地上物佔用情形,亦無不明債務、抵押權等他項權利設定、三七五租約、欠稅等情事,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土地標示: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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