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車道 |
私設通路長度超過3S公尺且為單向出口者,依規定應設汽車迴車道供汽車迴車之用 |
停車空間 |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每輛停車位寬2.5乃公尺,長6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即2.25公尺X5.75公尺)。停車庫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 |
車道寬度 |
基地面積在1500M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其為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問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單車道寬度應為3.5公尺以上,雙車道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 |
法定停車位 |
即依照建築技術規刖,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楝大樓的住戶 |
增設停車位 |
此係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因超挖增加面積所規劃之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人 |
獎勵停車位 |
建商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設置之停車位。依本要點增設之停東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除應於建築執造、使用執造及平面圖上加註「於*層樓增設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外」,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建築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並負責管理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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