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之利用,目前係依區域計畫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二大類。
u 劃為都市土地之地區,各地方縣市政府應擬定並發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其細部計畫,並依其規定實施土地分區使用管制。
u 未劃入都市土地之部分即為非都市土地,應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擬定區域計畫,並公告實施,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按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因此,登記簿謄本標示部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該土地即為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應另向都市計畫單位〈在市為市政府都計單位,在縣為市公所工務、建設單位〉申請分區使用證明。唯仍須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後〈台北市例外〉,再向各轄區縣市政府或市公所申請核發證明書,來分辨為何種分區,再依該分區之使用性質做相符之使用。
若該二欄位非空白,則該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依登記簿謄本所載之使用分區使用之。
民眾為辦理銀行貸款、土地移轉、地價稅減免等需要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目前除局部地區有特殊原因外,台北市、板橋市、高雄市、陽明山區域已全面實施線上查詢,若需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仍須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後,再向各轄區縣市政府或市公所申請證明書。
都市計畫法之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都市土地得分類如次:
u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u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u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等使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u 特定專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33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
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9種使用區:
u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u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經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山坡地保育區:為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u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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