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申請應辦事項

有意願申請容積移轉的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在向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容積移轉申請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1.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2.古蹟地主研擬古蹟管理維護或修復再利用計畫

3.送出基地為「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捐贈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者,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並辦理土地清理、贈與登記事宜

二、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應備文件

符合容積移轉條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下列情形:

  • 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送出基地屬「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者,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提出申請

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容積移轉申請書

2.容積移轉協議書,或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3.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4.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5.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6.送出基地為古蹟、具保存價值建築物,須檢附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計畫

7.送出基地為公共空間與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完成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清理之證明文件

8.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9.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三、申請步驟

符合容積移轉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請容積移轉時,應依下列步驟,依序完成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容積移轉核可:

四、審查重點與審查流程

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主要審查重點為:

1.申請書件是否齊備

2.是否為依法劃設的送出基地

3.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與接受基地可接受容積數量檢核

審查流程如下:

五、審查結果

(一)審查符合規定者

1.送出基地屬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土地,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逕予核定,許可其容積全部或部分移轉,函告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許可容積移轉,發給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容積移轉許可函

2.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土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通知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儘速辦理送出基地取得、清理、贈與登記事宜,辦畢後,都計主管機關再函告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許可容積移轉,發給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容積移轉許可函。

(二)申請書件未齊備者

都計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補件,補件期限15天,逾期未補件者,撤銷申請案件。

(三)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資格不符者 申請案件駁回。

六、古蹟地主如何研擬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

為促使古蹟所有人確實負起古蹟管理維護之責,送出基地符合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即古蹟、保存區所定著之私有土地者,送出基地所有權人須研擬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其中古蹟管理維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古蹟主管單位核備;古蹟之修復、再利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古蹟主管單位審查,並送內政部民政司核備。
古蹟地主研擬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可參考下列之內容格式:

七、主管機關核可容積移轉申請後,地主如何辦理送出基地取得、清理、贈與登記

容積移轉案件審查通過後,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土地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須辦理完成送出基地取得、清理(包括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贈與登記事宜,方得授與容積移轉許可。
將送出基地取得、清理、贈與登記事宜於審查後、許可前辦理,可以保障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權益。

(一)辦理者

1.送出基地屬「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

2.送出基地屬「捐贈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

(二)受理機關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辦理。

(三)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1.目的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先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以避免造成發展權與所有權分離現象。

2.申請人

由接受基地與送出基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

3.登記辦理程序

4.應報繳之稅捐

土地所有權移轉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依財政部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四六二○號函核示,容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問題,且該所有權將移轉為公有,其作用與徵收無異,故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5.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

(3)土地所有權狀

(4)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5)其他(協議書、免稅證明書)

(四)清理送出基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

1.辦理程序

2.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他項權利拋棄證明書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4)他項權利證明書

(5)義務人(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

(6)原他項權利設定契約書

3.辦理限制登記塗銷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限制登記為預告登記:原請求人之預告登記塗銷同意書
  • 限制登記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禁止處分登記(如欠繳應納稅捐):原囑託機關囑託函文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4)所有權狀

(5)原請求人之印鑑證明

(五)視送出基地之類別、性質及可移出容積全部或部分移出,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公有

1.辦理程序

2.申請人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

3.應備書件

(1)登記申請書。

(2)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3)所有權狀

(4)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5)現值申報書、增值稅免稅證明。

4.使用限制

贈與登記為公有的土地中,屬地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建築行為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空間使用。

八、接受基地如何申請建築執照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後,檢具申請建造執照應備文件,向該管建築管理機關依核准的建築容積申請建築執照。

(一)申請資格及文件

1.容積移轉許可函

2.其他申請建造執照應備相關文件(如:建築計畫書、圖等)

(二)注意事項

1.為避免因容積移轉影響臨地採光、日照、通風、防火…等權益,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仍應符合其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管制規定。

2.原核准移入之容積超過現行建築法規規定時,得再循辦法之規定,將未用完之容積移至另一宗可建築用地。

九、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是否可以再移出

申請建築時可能會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致其未能完全使用其所移入之容積,如無准許將其未完全使用之容積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之規定,勢將使地主遭受損失。故允許其得依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出,並以一次為限。
接受基地地主申請移入容積再次移出時,依「審查」~「審查並核發建築執照」步驟辦理:

十、民眾辦理容積移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落實古蹟及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保存

1.樓地板面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區之管制不得解除。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若基地上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之。

(二)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的容積增減永久有效

在可建築基地上如欲增加容積,目前有2種做法:一為申請容積獎勵,如都市更新、獎勵停車空間等;一為循容積移轉方式購買容積。
若為容積獎勵而增加的容積,在該建築物消失重建後即喪失增加的獎勵容積,而回歸到基準容積;若為容積購買而增加的容積,其效力則為永久有效,並不因建物重建等因素而回復至基準容積,因此接受基地在購買容積後,其可建築容積恆久為基準容積加上購買容積。

十一、可請政府協助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窗口、專人服務與網頁,提供有申請容積移轉意願或符合條件的民眾必要的協助。主要協助事項為:

1.送出基地圖冊閱覽,瞭解:送出基地區位、送出基地類別、土地使用分區、可移出容積、公告土地現值。

2.法令諮詢

3.容積移轉作業手冊提供

4.容積移轉書表格式索取

5.容積移轉相關登記建檔資料查詢

6.容積移轉相關建築管理資料查詢

7.容積移轉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雙方土地所有權人聯繫

十二、如何獲取申請容積移轉所需資訊

有申請容積移轉意願或符合條件的民眾得向下列機關取得或洽詢申請容積移轉所需資訊:

1.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網站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眾服務窗口

3.各區公所

4.各地政事務所

5.建築主管機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