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託限制登記
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8條,第136條規定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限制。惟法院囑託公函到所之時間與現場查封之時間略有3至5天之時差,時有法院現場已查封而債務人之不動產卻發生移轉,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或造成損害。89年由法院將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及禁止不動產處分等案件網路傳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限制登記,以縮短處理時間,有效防止脫產,保障債權人權益,開啟跨機關、跨系統之服務.
服務內容 :
運用網路及電子簽章技術(IC卡),與臺北縣地政局與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合作,將法院端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及禁止不動產處分等案件網路傳送至地政事務所端申請辦理囑託限制登記,以縮短處理時間,減少機關間公文往返,達跨機關、跨系統之服務.
目 標 :
加速完成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提高行政效率、確保民眾權益。
地政與地院網路申辦作業,首創跨縣市、跨機關、跨系統之服務。
促進地政機關與其他機關橫向連繫、達 電子化網路化之目標。 落實「多用網路,少用馬路」,提供便捷多元化的服務品質。
作業特色 :
利用電子認證安全機制,核發地政電子簽章IC卡。
地方法院及地政事務所文件以電子化傳遞作業。
奠定地政網路線上申辦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機制。
實施範圍 :
以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破產登記為範圍(不包括塗銷限制登
記及未登記建物查封)
作業內容與架構 : 如下圖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 司法院91院台資1字第31095號函訂定
1、為實施地方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限制登記網路作業 (以下簡稱本作業) ,以縮短處理時效及提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2、本作業以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破產登記為實施範圍,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未登記建物查封及塗銷限制登記連件續封之登記。
3、本作業應使用 GCA 政府機關憑證之數位簽章及驗證,以加強網路作業安全。
4、本作業使用之政府機關憑證 IC 卡 (磁片) 之密碼應定期上網更新,並於作業時間外應抽離讀卡機 (磁碟機) ,以落實作業安全管理。
5、地方法院應將數位簽章加密完成之電子檔案,傳送至不動產標示之管轄地政事務所,並檢核每筆電子檔案是否傳送無誤。若將查封案件誤傳至非管轄地政事務所,應立即重傳之。
6、地方法院傳送前項電子檔案,應配合地政事務所每辦公日收件時間 (上午11時及下午4時) ,以免延誤囑託限制登記之時效。
7、地方法院接收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後回傳之電子函件及電子謄本檔案,應將之列印後併卷。
8、地方法院於傳送或接收電子檔案後,應檢核該電子檔案是否傳送或接收成功;若發生異常,應先聯繫維運廠商處理;如暫時無法恢復正常作業,應電話通知對方改以傳真方式辦理,並填寫電話登記簿 (附表一,詳專區附表) 及傳真登記簿 (附表二,詳專區附表) ,以留存紀錄。收到對方傳真之公文,應依一般公文程序處理。
9、本作業恢復正常運作後,即應依正常程序辦理之。並將故障期間以傳真處理之案件,再次傳送及接收,並重行列印後,與辦竣之案件併案歸檔。
10、各地方法院於維運廠商完成軟、硬體建置,並測試無誤,經雙軌作業順利運行一週後,報請司法院核備,由地方法院通知維運廠商及地政事務所正式單軌維運。
11、本作業單軌後,執行債權人應按件繳交網路郵電費予維運廠商。
法院查封函
地政事務所查封回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