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縣府所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並檢具下列書件向縣府申請核准,以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方式實施之:
u 公聽會紀錄。
u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u 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同意。
u 得自組更新團體或委託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如自組更新團體者,應經本府核准。
第二階段 第22條
前述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本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本階段應檢具書件如下列:
u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u 所有權同意比例:
² 劃定更新地區範圍: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² 劃定更新地區範圍外之地區: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設立都市更新團體 第15條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市府申請核准籌組:
u 發起人名冊。
u 章程草案。
u 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u 經本府核准之事業概要。
u 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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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審議流程圖 (台北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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