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流程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作業流程(中聯)

農地重劃:

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農地重劃的效益為何 :

u        畸零細碎之土地予以調整合併分配,使耕地坵形方整,便利機械耕作及管理。

u        佈設田間農路與灌、排水設施,使每坵塊直接臨路、直接灌溉與排水,有效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高耕作效率。

u        重劃後經界明確,權利分明,消弭產權糾紛。

u        重劃後農村生產與生活環境獲得改善,有助於縮短城鄉差距。

 

農地重劃實施地區的勘選條件為何 : 中聯不動產鑑定公司 23616347

u        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u        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u        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u        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u        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u        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u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農地重劃的辦理程序 :

u        勘選重劃地區。

u        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u        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u        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u        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u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u        工程驗收結算。

u        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23616347

 

農地重劃農民負擔情形:

農地重劃之農水路工程費,每公頃按35.3萬元估列,其中由農民分擔4萬元。農地重劃之農路及水路,所需用地除了以重劃區內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抵充外,不足的用地由區內農民提供,並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的面積比例分擔。

 

農地重劃政府補助工程經費 :

農水路工程費:每公頃按35.3萬元估列,其中由農民分擔4萬元外,餘由政府負擔,惟如工程費超出估列數額,該超出部分悉由農民負擔。相關改善工程:每公頃按3萬元估列,由政府全額負擔,惟如工程費超出估列數額,該超出部分悉由農民負擔。

 

農地重劃協進會:

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必要時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置農地重劃協進會,協進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鄉鎮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鄉鎮市公所農業課長(建設課長)、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10人至15人、地方公正人士1人至3人,以協助推動農地重劃之有關事宜。

 

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形規劃原則 :

u        坵塊以長方形為原則,通常長邊均以田埂為界,短邊則臨接農路及水路,使能直接臨路灌溉和排水。

u        水田區坵塊短邊最短應在十公尺以上,二十五至三十公尺左右為最適當,長邊則為短邊的三至十五倍。

u        坵塊標準面積:田:0.250公頃,100×25公尺。旱:0.500公頃,100×50公尺。

u        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短邊十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u        坵塊方向應配合地形、日照、風向及土地分配設計。

 

最小坵塊面積:

農地重劃最小坵塊面積,係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土地之短邊十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以便利農事耕作。

 

零星集中土地: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應按查定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此類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即為零星集中土地。

 

農地重劃區農路之整修及改善:

本省歷年完成農地重劃區內的農路,僅止於土路或舖設級配路面,且路肩仍多為土坡,經擬訂「農地重劃區內農路之整修及改善計畫」,納入台灣省基層建設第二期四年計畫項下執行,並自八十一年度起付諸實施,主要工程內容係針對農地重劃區內四公尺以上農路予以舖設柏油路面及加強路肩設施。至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之整修及改善則由省水土保持局主辦。

 

農地重劃區農路規劃設計原則如何 : 

u        農路系統及面寬分為:

    (A)、幹道農路:聯貫村莊或區外縣、 鄉、鎮道路者,面寬7公尺。

    (B)、主要農路:聯接縱向或橫向農路者,面寬6公尺。

    (C)、田間農路:即一般耕作農路,為臨接各坵塊短邊之農路,面寬4公尺。

u        農路路面舖設碎石級配底層為原則。

u        幹線農路之最小間隔為九百公尺,主要農路之最小間隔為三百公尺,田間農路之最小間隔為一百六十公尺。

 

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之辦理是否符合公開原則 :

按土地分配作業直接牽涉農民權益,是重劃工作的重心。辦理土地分配一方面須將個人分散之耕地儘量予以集中,又須遷就原位次,還需要配合標準坵形,兼顧原有面積,加上土地條件優劣不一,位置也有差異,以及土地所有權人重視原有土地等因素,致土地分配為土地重劃過程中最複雜,最艱鉅的工作。為此,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分配之原則,以為作業之準據。縣市政府對土地分配結果應督促重劃課(股)長及地政局(科)長對土地分配作業予以檢查以保障農民切身權益,並規定各縣政府於完成土地分配草圖後,應邀集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舉行公聽會,公開說明土地分配情形,並聽取農民意見,以為檢討改進參考。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本省早期(民國六十年以前)辦理的農地重劃區,為顧及農民的負擔能力,以及配合當時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其田間農路寬度僅為二.五公尺或三公尺,路面均未加舖碎石級配,而併行的給排水也多未施設內面工或保護工,不但年久失修,而且路寬不足,農機等無法行駛,亟需拓寬改善,經省府研擬「台灣省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報奉行政院核定自七十七年度起實施,主要係將原有路面寬度拓寬至四公尺,以應農機耕作需要,路側設施以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同時併行農路之給、排水路配合施設混凝土U型溝,期能增進農水路功能。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原則為何 :

田間農路原有路面寬度未達四公尺者,拓寬至四公尺,工程以路側施設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為原則。 農路拓寬及因拓寬而須配合改善之併行水路,其原有構造物均一併辦理改善。 農路併行之單側或雙側給水路或排水路,配合施設U型溝,將水路所減少使用土地部份作為農路拓寬用地,農路用地仍有不足時,協調由兩旁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區域性排水,以其原有功能不彰,須加以改善始能解決農田排水者,列入相關改善工程辦理。但田間單獨水路,如因農路併行之水路改善後,影響其原有給、排水功能者,得一併列入辦理改善。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經費之負擔情形如何 :

農水路工程費每公頃按19.8萬元估列,中央負擔85%,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共同配合15%。相關改善工程費及支應特殊地區不足工程費每公頃以1.2萬元估列,由中央全額負擔。

 

常用名詞 :

農漁村社區更新:

係指將一定範圍內土地權屬複雜、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老化殘破的農漁村社區聚落,實施整體規劃,依規劃結果興修公共設施,透過土地重劃方式辦理地籍整理,並於重劃完成後,配合辦理農宅整建改建、環境美、綠化及推行守望相助、產業發展等措施,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農漁村社區健全發展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農路:

係農村村里及農田間,為便利農機及農作物或其他生產資材運輸,而佈設之道路,分為田間農路、主要農路、幹線農路。所謂田間農路,指一般耕作農路,為臨接土地坵塊短邊之農路;而主要農路則為聯接田間農路之道路;至於幹線農路為聯貫村莊或區域外縣、鄉鎮之道路。

 

排水路:

係供排除農田內外多餘水量之溝渠。分為小排、中排、大排。所謂小排是直接臨土地坵塊之排水路,也就是收集每坵塊多餘水量的排水路。而中排是匯集輪區小排之水量流入大排之水路。至於大排是匯集中排之水量流入河川之排水路。

 

給水路:

係配合當地作物、土壤、氣象、水利灌溉系統及地形地勢等佈置的溝渠,以供給農地引水灌溉。分為幹支線、主給、小給。所謂幹線水路是由水庫或水源起點直接引水流至灌溉地區之水路。支線是由幹線分水流至灌溉地區之水路。主給是由支線分水供一個輪區灌溉的水路,小給是由主給分水臨各土地坵塊直接灌溉之水路。中聯不動產鑑定公司 編輯 23616347

 

混凝土內面工:

指灌溉及排水渠道因土壤性質不佳,經水流後會產生崩塌,為保護渠道之安全,並增強輸水功能,在土渠內側坡上用人工舖設混凝土。

 

混凝土U型溝:

指採用混凝土灌注成U字型之水溝,可增強輸水功能、節省用地、堅固又美觀。施工法分為二種,一為預鑄工法,即先用模型鑄成一塊長一.二公尺或適當長度之溝狀成品,經二十八天之保養並檢查合乎設計標準強度後,再運到現場安裝,可確保工程品質、解決技術工人不足等問題。二為場灌工法,即在施工現場採用模板按照設計尺寸組立成U字型水溝再灌注混凝土,經一定時間後拆除模板便成為U型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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