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0097

高雄市 0054

基隆市 0006

宜蘭縣 0002

台北縣 0060

桃園縣 0031

新竹市 0005

新竹縣 0001

苗栗縣 0002

台中市 0093

台中縣 0013

彰化縣 0006

雲林縣 0001

嘉義市 0001

台南市 0015

台南縣 0002

高雄縣 0010

屏東縣 0003

花蓮縣 0001

 

 

公寓大廈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  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至少5日)

 

委任人簽章:

受任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以下稱甲方

受任人: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稱乙方

茲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項,雙方簽訂本管理維護契約(以下簡稱本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管理維護之標的物

  名稱:           

地址:          縣市區鄉鎮       街路             

範圍:       (註: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

 

 

 

 管理維護服務內容

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務項目:

u        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u        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u        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u        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u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二、前款服務項目之具體內容,詳如附件。

 

 管理維護服務之專屬或轉委任

一、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事項,非經甲方事先以書面同意,不得轉委任予第三人執行。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業務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

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

²         營造、土木工程業

²         機電工程業

²         環境污染防治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²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另以契約約定,由乙方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

 理。

三、受任第三人之行為,視為乙方自己之行為;乙方對該第三人提共之服務應全權負責。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一、本約自民國九十    年      日起至民國九十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

二、本約屆滿前一個月,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管理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每月應給付乙方服務費用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另加5%營業稅        元整,合計             元整。(如行政院變更營業稅征收率時,營業稅金額與合計金額配合變更。)

二、前項服務費用,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乙方

1.自行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    銀行庫郵局, 

戶名:                    ,帳號:         )。

2.通知乙方派員收取,並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

三、本條服務費用,自乙方提供服務滿一年後,遇有物價重大變動、服務內容變更或人員增減時,得經雙方合意後隨時作適當之調整。

  協力義務

一、為利乙方執行業務,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

1. 無償提供適當之辦公場所、休息處所、倉庫、崗亭、服務台、投幣式電話、桌、椅、燈等便利服務之設備。

2. 無償提供環境維護與設備保養需使用之器具、工具、材物料、零件;及警備(報)設施、消防設備。

3. 負擔留駐人員之水電費。

二、下列事項由乙方自行負擔:

1. 投幣式電話費及膳食費。

2. 留駐人員之服裝與執行勤務之適當裝備。

 乙方之注意義務

一、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含治安維護及緊急事故處理),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乙方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職務。

三、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四、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盡保密之責,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相關訊息。

 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

一、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並應服從甲方之管理規定。留駐人員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甲方得通知乙方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

  保險事宜

甲方標的物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切責任及財產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

 損害賠償

乙方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洩露應保守之秘密,致甲方權益受侵害或甲方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內各項設施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免責事由

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乙方及第三條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後之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由所致之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

四、另有他項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一、任意終止

1. 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後,提前終止本約。

2. 雙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因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乙方違反本約第三條規定,甲方得逕行終止本約。

2. 乙方違反本約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甲方以書面要求改善,乙方未能於十五日內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本約。

3.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致甲方有損失者,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因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乙方,經乙方定期催告(含以電話或函件或派員方式)仍未於十日內繳交者,以違約論。

2. 乙方除得終止本約、停止服務及撤回留駐人員外,並得請求甲方支付遲延給付之利息。

第十三條  訴訟管轄

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

二、本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身份證字號:

 

乙   方: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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