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0097 家 |
高雄市 0054 家 |
基隆市 0006 家 |
宜蘭縣 0002 家 |
台北縣 0060 家 |
桃園縣 0031 家 |
新竹市 0005 家 |
新竹縣 0001 家 |
苗栗縣 0002 家 |
台中市 0093 家 |
台中縣 0013 家 |
彰化縣 0006 家 |
雲林縣 0001 家 |
嘉義市 0001 家 |
台南市 0015 家 |
台南縣 0002 家 |
高雄縣 0010 家 |
屏東縣 0003 家 |
花蓮縣 0001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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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 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至少5日)
委任人簽章:
受任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以下稱甲方)
受任人: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稱乙方)
茲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項,雙方簽訂本管理維護契約(以下簡稱本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一 條 管理維護之標的物
名稱:
地址: 縣市區鄉鎮 街路 段 巷 號
範圍: (註: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
第 二 條 管理維護服務內容
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務項目:
u 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u 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u 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u 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u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二、前款服務項目之具體內容,詳如附件。
第 三 條 管理維護服務之專屬或轉委任
一、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事項,非經甲方事先以書面同意,不得轉委任予第三人執行。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業務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
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
² 營造、土木工程業
² 機電工程業
² 環境污染防治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²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另以契約約定,由乙方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
理。
三、受任第三人之行為,視為乙方自己之行為;乙方對該第三人提共之服務應全權負責。
第 四 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一、本約自民國九十 年 月 日起至民國九十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
二、本約屆滿前一個月,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第 五 條 管理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每月應給付乙方服務費用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另加5%營業稅 元整,合計 元整。(如行政院變更營業稅征收率時,營業稅金額與合計金額配合變更。)
二、前項服務費用,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乙方:
1.自行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 銀行庫郵局,
戶名: ,帳號: )。
2.通知乙方派員收取,並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
三、本條服務費用,自乙方提供服務滿一年後,遇有物價重大變動、服務內容變更或人員增減時,得經雙方合意後隨時作適當之調整。
第 六 條 協力義務
一、為利乙方執行業務,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
1. 無償提供適當之辦公場所、休息處所、倉庫、崗亭、服務台、投幣式電話、桌、椅、燈等便利服務之設備。
2. 無償提供環境維護與設備保養需使用之器具、工具、材物料、零件;及警備(報)設施、消防設備。
3. 負擔留駐人員之水電費。
二、下列事項由乙方自行負擔:
1. 投幣式電話費及膳食費。
2. 留駐人員之服裝與執行勤務之適當裝備。
第 七 條 乙方之注意義務
一、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含治安維護及緊急事故處理),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乙方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職務。
三、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四、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盡保密之責,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相關訊息。
第 八 條 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
一、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並應服從甲方之管理規定。留駐人員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甲方得通知乙方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
第 九 條 保險事宜
甲方標的物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切責任及財產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 十 條 損害賠償
乙方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洩露應保守之秘密,致甲方權益受侵害或甲方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內各項設施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免責事由
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乙方及第三條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後之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由所致之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
四、另有他項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一、任意終止
1. 甲乙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後,提前終止本約。
2. 甲乙雙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因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乙方違反本約第三條規定,甲方得逕行終止本約。
2. 乙方違反本約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甲方以書面要求改善,乙方未能於十五日內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本約。
3.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致甲方有損失者,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因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乙方,經乙方定期催告(含以電話或函件或派員方式)仍未於十日內繳交者,以違約論。
2. 乙方除得終止本約、停止服務及撤回留駐人員外,並得請求甲方支付遲延給付之利息。
第十三條 訴訟管轄
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
二、本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其 他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身份證字號:
乙 方: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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