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鑑界說明 :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 失造成經界不明,權利人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複丈(界址鑑定),測量人員依調製土地複丈圖經界線(俗稱地界線)及比例尺大小放樣於實地,以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之測量作業,就是土地鑑界

申請人具何種資格可申請土地複丈 :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

 1.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應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2.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應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地上權之分割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4.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取得土地權利登記請求者, 應由權利人申請。

 5.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應由權利人申請。

 6.共有土地除權利分割、合併者,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標示分割或合併者, 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7.依法令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申請鑑界複丈應檢附何種文件 :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可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

 2.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承租人之租約書影本附於申請案件內, 正本核驗後領回。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4.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5.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申請人親自申請時免附,但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查證。 7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檢附公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向公地管理機關申請。

土地鑑界複申辦手續及申請人配合事項 :

 1.申請人依複丈申請書格式填寫蓋章,並將有關書件依序排列裝訂後,即可向 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2.收件:申請案件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 會同地點,並填發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含代理人)並通 知關係人,原 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前往完成複丈時,地政事務所應分別 通知申請人或關係人改期複丈。

 3.繳納土地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三千元計收,不足一 公頃者,以公頃計算,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 收數半數,增加不 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申請人如需土地界標可另繳費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4.申請人實地領丈():

 (1) 申請人接到土地複丈通知書後,應準備土地界標並攜帶土地複丈通知書及 印章,準時到土地現場領丈。

 (2) 申請人不到場領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二九條規定視為放棄申請 複丈,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 前一天撤回 申請者,不在此限,關係人(界址鑑定土地鄰地所有權人)屆時不到場,地政事 務所逕行複丈。

 (3) 土地現場如有障礙物,應由申請人自行清除處理。

 (4) 經鑑界確定之界址點,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 名或蓋章。

 (5) 土地界標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妥為維護管理,永久保存。

下列情形之一, 可與三個月內回已繳土地複丈費 :

 1.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

 2.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者。

 3.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4.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5.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或測量時,申請人因故不須測量,當場 撤回申請者,地政事務所扣除以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予以退還。

土地經界線鑑界後,發現土地使用現況與地籍圖不符:

 原有土界地址破壞位置產生變動,以致測量人員依照地籍圖(原土地經界線) 鑑界後,發現土地使用現況與地籍圖不符。其緣由如下:

 1.建地因整地、建修、改建、新建以致原界址產生變動。

 2.農地長久使用以致原有田埂因耕種、雨水沖刷、以致原界址產生變動。

 3.山坡地因雨水沖刷、自然風化、崩塌等原因以致原界址產生變動。

 4.土地因自然災害(例如地震、水災)等因素產生界址變動。

 5.原測量成果錯誤:應依規定辦理更正。

對鑑界結果有異議: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填寫土地複丈申請 書寫明異議理由,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縣政府派員辦理以後,再將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 ,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如果申請人對 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應向司法機關 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

土地複丈成果圖:

 地政事務所於複丈完竣後,應免費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屬於圖解法辦理者,複丈成果圖上應編列界址號數,並註明界標名稱、關係位置及實量邊長;如 屬於數值法辦理者,成果圖上除應編列界址號數、註明界標名稱及關係位置外,另加註土地界址座標。

土地界標分:

 土地界標分為:鋼釘界標(價格:拾元) 、水泥界標(價格:五十元) 、塑膠界標(價格: 六十元) 可以由申請人依實際需要向地政事務所繳費購買。實地勘量時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協助埋設後交付申請人保存,不得任意移動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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