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併 同 意 書
立合併同意書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茲就債務人(擔保務提供人) 原在縣市鄉鎮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抵押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 佰 萬元整之登記抵押權在案,同意擔保務提供人上列之抵押擔保標的辦理土地合併,及原來之抵押權轉載登記於合併後之地號,土地合併後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如下列明細:
土 地 合 併 前 (縣市鄉鎮 段 小段) |
土 地 合 併 後 (縣市鄉鎮 段 小段) | ||||||||
收件 字號 |
地號 |
面積 (平方公尺) |
原設定人或 義務人所有人 |
範圍 |
地號 |
面積 (平方公尺) |
原設定人或義務人所有人 |
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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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併同意書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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