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第一次測量 何謂建物測量, 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其有何簡化措施 : 登記(俗稱保存登記)者,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下: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須知 u 申請原因﹕建物第一次測量﹕新建或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須先行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依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竣之合法建物﹐仍應依規定申請勘測平面及位置圖外﹐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經領有使用執照﹑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者﹐僅勘測建物位置圖。 u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應由建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向建物所在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u 測量之限制﹕依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不得申請建物測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第2項所規定之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等文件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不得申請建物測量。 u 處理時限 : 十五天,以排定實施測量日起算處理期限 u 應繳費額﹕ ² 建物及土地他項權利位置圖之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4,000元計收。其中建物位置圖﹐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張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200元。 ²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上項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²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台幣200元計收。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 名稱 發給機關 備註 建物測量申請書 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改建、增建複丈時檢附。 1. 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正、影本各乙份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各乙份,正本於驗後發還。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工務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 向本所服務台購買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 協議書 自行檢附 區分所有建物於申請第一次測量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檢附。 共有建物申請時檢附。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如基地移轉使用同意書) 自行檢附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 契約書 自行檢附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檢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四九二七○號函:由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於委任關係欄或備註欄適當處簽明「委任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免附。 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自行影印)、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申請手續 : 1. 填寫申請書: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索取建物測量申請書籍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得免附),依規定格式填寫,連同其他應背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2. 申請收件及繳納規費:填寫申請書後向建物所在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第二課收件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收據。如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管轄者,應向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於收件時經審查准予測量者,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3. 到場指界:申請人應依排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具委託書)準時到場指界。於測量完竣,並認定無誤後,在測量成果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主張,已繳測量費不予退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六四條)。 4. 領取測量成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於測量完竣後,由地政事務所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類別名稱 文件下載與查詢 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建物第一次登記須知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登記清冊填寫說明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加速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委外建物測量簡政便民 為革新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讓建物起造人加速取得房屋產權,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台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呼籲民眾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得同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可委外由民間專業人員辦理繪製建物平面圖測量之成果,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成果經檢查無誤後,即可迅速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據以辦理登記,不僅大幅縮短建物起造人領取執造後再申請測量之等待時間,也可節省地政事務所人力、物力,增進政府行政效能。 此項簡政便民服務措施,也同時改變了早期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的作業流程。由於建物起造人於申請建物使用執造時,即可同時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將建物平面圖委由建築師、測量技師、合格地政士繪製,但得同時檢附繪製完成之建物平面圖及委外繪製建物平面圖之相關文件,俟審核完竣後,建物起造人即可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 由於建物起造人同時向兩個行政單位申請作業,不僅大幅縮短了民眾申請的作業時間和流程,再加上專業人員的服務及透過電腦化的管理運用,可快速的調閱地籍資料,民眾於購屋時亦可快速取得所有權狀,保障財產權益,既便民又快速。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 一、為革新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申請使用執照之 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 及建物位置圖。 三、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平面圖之繪製,得由開業 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 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四、建物平面圖之繪製與計算,除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 七十三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共用部分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平面邊長計算 面積。 (二)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以平 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其計算 式並應詳細列明。至平面邊長,係以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三)建物平面圖,按每一所有權人之建物門牌填列、繪製一份為原則,區分 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則依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填 列、繪製。 五、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位置圖之繪製,得由開業 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 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 測量法規辦理。 六、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依第三點及第五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應註明本 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 開業證照字號並簽章。 七、依第三點至第五點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應送地政機關就建物平面圖面 積與竣工平面圖面積、建物基地地號及建物坐落,予以核對。 八、依第三點至第五點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 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九、申請人依第二點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平面圖,所檢附建造執照設計 圖經繪製完成後其與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不符須重新繪製 時,應另加繳建物平面圖轉繪費之半數。 十、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於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 次登記時,其提供成果附有電腦圖檔者,地政機關應優先辦理。 十一、本要點委外繪製建物平面圖、位置圖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如附表。(詳專 區附表)
- Jan 01 Tue 2008 14:43
測量複丈鑑界 1測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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