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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理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0.5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費,收費亦同。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800元計收。

左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建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500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建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建物部份減失測量費。

按未減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建物全部減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減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委外繪製建物平面圖檢查費。

以每張新臺幣50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臺幣15元計收。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建物測量成果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750元計收。

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原則。

  1. 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圖之繪圖費。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參考圖所需。

司法機關囑託辨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

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

免納費用。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之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應如何認定以計收規費 :

依『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收費標準』規定:『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另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核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定義:『棟: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分劃分開者。』有關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原則以使用執照所記載棟之數量為準,但為考量建築改良物設計之多樣性,其建物位置圖需實地測繪者,每測量單位之費用得以新臺幣4,000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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