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地產問題資訊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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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耕地依權屬而言,可以為私有、亦可以為公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五條所稱耕地不包括漁牧,而僅指私有之水田及旱田為範圍,但依土地法106條規定耕地租用,所稱之耕地應包括漁牧,兩者適用之範圍不同。 而依耕地375減租條例所謂耕地,其範圍如何,該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惟依臺灣高等法院四二年三月一三日令牘字第五一五四號令:「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而土地法第106條第二項則明定,關於耕地租用所稱耕地,包括漁牧,是關於漁塭之租佃,應適用耕地375減租條例辦理」則可知耕地租佃所稱耕地應包括漁牧在內。 再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耕地,係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田、旱地目土地」,與上項所列解釋範圍亦有不同。 無論推行農地利用政策之目的有所不同,而耕地解釋的範圍亦各有異但就廣義而言耕地係用作培養農業動植物,以供人類需要,尤以生產糧食與衣著原料為主,依其利用方式和集約程度的不同,大概可歸納為下列三種: a耕種地(Arable Land ):普通農藝作物栽培地、園藝作物栽培地、牧草栽培地。 b放牧地(Grazing L and):自然草原供放牧用的土地。 c水產培養地(Aquatic Production Land):這是培養水生動植物的土地,如養魚塘及養育牡蠣,蓮藕等地。 狹義的耕地,則僅指耕種地而言,不包括放牧地及水產培養地在內。

 

耕地三七五減租:

耕地375減租謂耕地之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1000,原約定地租超過375/1000者,減為375/1000,不及375/1000者不得增加。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 依耕地375減租條例第 2條規定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作之作物。所謂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耕地375減租是政府於民國381月開始推行做為第一階段之土地改革工作,期望建立公平合理之租佃制度,以保障佃農生活,進而繁榮農村經濟。其主要內容在明定佃農付給地主之租額,一律以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1000,原約定地租超過375/1000者,減為375/1000,不及者,依其原約定,不得增加,以減輕佃農負擔;又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六年,租佃存續中,地主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並確立買賣不傷及租賃之原則,及租約期滿地主除有法定要件收回自耕外,佃農如願繼續承租時,應予續訂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力;復規定業佃糾紛之處理程序,凡爭議案件非經各級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以減少業佃雙方之累訟。

惟因時勢推移,伴隨農地政策之變遷,政府另於民國89126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以落實「農地農用並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調整。相關業務包括有耕地375租約登記、租約期滿之處理、租佃爭議之處理、出租耕地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租約登記檢查暨聯繫工作等工作。

 

耕地租約:

耕地租約謂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之租用契約,依375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並規定耕地租約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契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375減租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耕地租用:

土地法第106條規定以自任耕作為目的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之代管: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代管。代管期間為九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逕為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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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 :

土地的價格。但國內有關地價的法令規定眾多,可分為申報地價、規定地價、法定地價、平均地價、標準地價、公告地價等,還有相關的公告現值。

標準地價 :

土地法第150條規定,地價調查應抽查最近二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價之依據,其抽查宗數,得視地目繁簡地價差異為之。因此標準地價的評定由二年內土地市價或其收益價格決定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公告地價是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祇能在公告地價上下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是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作為申報地價;相反的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因此,公告地價影響民眾地價稅的稅負。另外,申報地價也是公有土地出租時計算租金的依據。目前公告地價的訂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修正後,已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查估,改採兩價分離制度,一般而言,公告地價僅是同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成數,由於無法反應正常交易價格,除計算租金外,民間應用尚不普遍。

法定地價 :

土地法第14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然土地法第15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而不同時申報地價者,以標準地價為法定地價

申報地價:

土地法第15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增減。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地價期間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此外,公告土地現值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由此可知公告土地現值不僅涉及民眾土地增值稅稅賦,也與被徵收土地補償地價的高低有密切的關係。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反應土地的正常交易價格,因此,民眾在衡量土地的價格時也把它當成一項重要的參考數據。縣全國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在全國縣市中是最為接近市價的,但因公告土地現值是採區段估價,區段內土地的價格有高有低,一般取其平均的價格代表區段的地價,現政府正朝向細分地價區段的方向努力,希望使區段內土地條件的差異降到最低,減少公告土地現值有偏高或偏低情形。

規定地價:

依照法定程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

地價評議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評議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等相關事宜所設置的組織,共設委員十二人,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且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決議。

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區段地價:

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估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前次移轉現值: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並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地價總歸戶:

係指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之土地,為歸戶範圍集中彙載於同一所有權人名下,以明瞭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面積及地價之總和,以便按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

原規定地價: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如為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即為該宗土地所有權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如為權利人及義務人依法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或依法為免徵土地增值稅、免課土地徵值稅者,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而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時,該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該宗土地所有權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累進起點地價 :

計算地價稅時,以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而依累進方法課稅。土地法171條規定,累進起點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自住自耕地必需面積,參酌地價及當地經濟狀況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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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解釋: 土地(建物)權利完成靜態第一次或總登記後,發生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辦理之動態變更登記;登記實務上包括所有權移轉、繼承、他項權利、標示變更、限制、塗銷、更名及其他變更登記。

補正

解釋: 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認為有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或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或罰鍰之情形,致無從辦理登記,需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補附證件或訂正後再予辦理者。

駁回

解釋: 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認為有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依法不應登記、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之情形,而不應准予登記,並經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案件退還申請人者。

公告

解釋: 係登記機關以公示之方法,將審查無誤之土地登記案件主要內容予以公布週知,以徵求不特定利害關係人之異議,俾預防假冒、虛偽、詐欺、錯誤等登記,以補審查之不足,確保登記真實。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公告十五日。

登記規費

解釋: 包括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為申辦各項土地登記或經發給權利書狀或影發登記聲請書、圖簿謄本或申請閱覽圖籍資料時所應繳納之規費。

名詞: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解釋: 俗稱建物保存登記

權利書狀

解釋: 係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給權利人收執之權利憑證;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三種。

優先購買權

解釋: 係指土地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所有權人將其土地所有權出售與其他人時,特定之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諸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等規定,於所有權人出售其土地或建物與他人時,共有人、地上權人或承租人等特定人有按同樣條件或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之權利。

名詞:

解釋: 指數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之狀態;包含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狀態之「分別共有」及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或依習慣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之「公同共有」。

共有物分割

解釋: 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土地之分割,可由共有人全體協議,或聲請地政機關調解,協議或調解不成,可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塗銷登記

解釋: 指已登記之權利,因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法院判決等法定或約定原因致權利消滅,向登記機關申請使其效力完全消滅之登記。

限制登記

解釋: 係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以保全請求權人權益所為之登記;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調處

解釋: 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無主土地國有等登記,經審查無誤於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由登記機關就申請人與異議人間之權利爭執予以協調處理之意;與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經耕地租佃委員會協調處理成立之調處,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性質有別。

土地登記

解釋: 係地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依權利人之申請或本於職權將土地(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等應登記事項詳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歸屬及權利狀態並公示於第三人之行政行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解釋: 即俗稱「土地代書」,係指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規定,領有執業證書並經核准開業登記,以執行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為業者。

土地總登記

解釋: 係指對未為土地登記之地區,於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一定期間內,就該地區土地之全部(以縣市為單位),所為確定土地權利關係之登記。惟於土地總登記後對於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整理需編號登記者,則稱為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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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種類

建築產品

購屋人擁有優點與注意項目

建商擁有優點與注意項目

電梯大廈

(標準樓層)

購屋人:高樓層景觀較佳、使用空
間經濟、公共設施較完備、前臨道
路較寬。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持分、
戶數品質複雜不易管理、高管理費
及公設比高、樑柱體積較大、火災逃生性較差、管線配置複雜。

商:總價接受性高、回收利潤
較高、有利公司營建信譽建立、格
局規劃多樣。工程期長投資風險較
高、價格波動大、營建品質及公司
信譽備受考驗。

公寓

(標準樓層)

購屋人:出入性單純、公設比低
實用性、格局規劃大致相仿、管線
配置統一,房屋單價較低。管理較
欠缺、採光及景觀不易顧及、出入
多為巷道、停車空間不足、防竊性
差,違建情況嚴重。

商:工程期短、回收快、規劃
單純、價格波動不大。總樓地板面
積有時會有損失、樓層高度與區域
老舊建築相近產品不易突顯。

重疊、三疊別墅

購屋人:外觀造型活潑、上疊有景
觀、下疊有庭院、室內格局多變、
出入性單純、低總價變相別墅。
土地產權持分無自行處分權、俱別
墅風味但不脫公寓性質、陽光樓潮
溼且採光不足、虛坪多則使用效益
減低、面寬狹窄不利傢俱擺設。

商:工程期短、回收快、建築
成本較低、變相的別墅風格多以低
總價定位。
過時產品、銷售有抗性、僅適合在
高房價的別墅社區推案。

透天型的別墅

購屋人:客廳挑高採光面加大、有
天有地產權獨立、使用空間寬敞、
享有庭院及獨立的停車空間、室內
配置俱彈性。
偏離市中心區、連棟規劃面寬常有
不足、樓梯、陽台及露台面積較大
以致虛坪偏高、格局狹長則通風採
光欠佳、平面分割零碎、依山傍水
則溼氣重、受氣候溫度影響大。

商:工程期短、回收快、建築
成本較低、施工簡單較易發揮營建
水準、建立品牌形象。投資利潤較
低、私設道路比例增加。

休閒住宅

購屋人:擁有多項休閒設施、景色
宜人、適合全家老少渡假遊憩。偏
離市區、水電供應有時欠缺、生活
機能性不足、公設比偏高、使用率
低則公共設施閒置、欠缺保養維護
則影響營運、若對外開放,則人員
管制較複雜、休閒設施產權若為建
商所有,宜防將來有拆遷重建的可

商:易突顯建商實力及形象、
坡地可陸績開發長期回收利潤佳、
休閒設施若擁有產權且可永績經營
。社區水土保持耗費曠時、投資成
本較高、管理不善,易導致財務無
法靈活運作。

樓中樓

購屋人:客廳挑高視野寬敞、設有
夾層使用空間上下獨立、私密性佳
、位居頂數景觀條件最佳,身份地
位表徵。室內虛坪面積不小、單價
總價均高。

商:塑造產品格調、維持住戶
水準、市場接受性高。高總價住宅
、客源的掌握有銷售上的風險。

挑高住宅

購屋人:空間寬敞、氣派、室內增
加汻法夾層面積、客廳挑高有樓中
樓的感覺、二次施工面績不計產權
(違法)。違法夾層使用(自費)
一經舉發即報即拆、夾層材質安全
性堪慮、管線與燈飾配置受限,且
影響結構安全、高度不足設置夾層
空間愈形侷限。

商:突顯產品特性有利行銷、
區隔當地產品、預售時廣告較好發
揮。施工造價高、法令限制樓層高
度,汻法夾層使用效益大打折古、
廣告宣傳得小心處理、須預留加蓋
的結構設計。

複層式樓地板設計

購屋人:較低的房價、室內動線流
暢、室內高度不一有層次感、室
增建違法夾層面積、二次施工面積
不計產權(違法)。室內採光常受
影響、高度最多4米2設置夾層上
下空間實用性欠佳、樓板高度不夠
賜有壓迫感(其它與挑高住宅同)

商:利用購屋人撿便宜的心理
,創造利潤、突顯產品特性有利行
銷、區隔當地產品、為鑽研法規漏
洞之產品。規劃設計細節繁瑣、銷
售解說更為繁複(其它與挑高住宅
同)。

獎投民間國宅

購屋人:國宅基金提供總價的一百
六十萬,享有年利率5.15%的
20-30年國宅貸款,購屋人免
抽籤、免排隊、免外水、電及瓦斯
管線費、免契稅。須符合國宅申請
資格始得以購買、地段條件稍差、
戶數多管理欠缺周全、住戶水準不
易掌握、建築質感平平

商:可建築融資、減免營利事
業所得稅、地段較差的基地易出清
存貨、績優營造廠商得以優先申請
總價、坪數均有限制、另辦貸款手
續較麻煩。

工業住宅

購屋人:單價較鄰近住宅行情低、
室內高度較高、結構、設備載重量
較大。公設比較高、生活機能性欠
缺、易受噪音及空間污染、居家品
質不佳、轉手不易、買賣手續繁瑣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較一般自用
住宅高水電基本費高

商:土地成本取得便宜,即使
賤價求售仍有可觀利潤。若不符法
令經檢舉查報將受罰款處分、滋生
糾紛賣方須負未予告知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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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上之分類:

土地法第二條依土地使用方法將土地分為四大類:

u        建築用地 :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

u        直接生產用地 :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鑛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

u        交通水利用地 :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

u        其他土地 : 如沙漠、雪山等。

由於土地之使用情形複雜,未能詳盡列舉,故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至其程序於土地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呈請省地政機關核定施行,並轉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於民國36年通令各縣市政府,就本省沿用之各種地目,參酌土地法第二條之規定分別歸納為四類如次:

 



土地

類別

地目

        

建築

用地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公園用地。

墳墓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水田用地。

旱田用地。

林地、林山均屬之。

魚池。

畜牧地。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製鹽用地。

池塘。

交通水利用地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

鐵道路線用地。

埤圳用地。

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他

用地

堤防用地。

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都市計畫法之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32規定,都市土地得分類如次:

u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u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u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等使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u        特定專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33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

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3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9種使用區:

u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u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經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山坡地保育區:為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u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5規定,非都市土地得編定十八種使用地:

u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u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u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u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u        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u        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u        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u        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u        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u        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u        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u        水利用地:供水利設施使用者。

u        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u        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u        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u        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u        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u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都市計畫法42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u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    道及港埠用地。

u        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u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u        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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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備文件
1. 借款人部分    身分證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扣繳憑單或在職證明或存摺影本 ,    借款金額超過一仟萬元以上,檢附最近年度綜所稅申報資料影本

2. 保證人部分    身分證 ,    扣繳憑單或在職證明或存摺影本

3.不動產部分   土地、建物權狀 ,   買賣契約書影本  ,   租賃契約書影本(有出租者) 

 借款人、保證人資格 
  需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巳婚者,且具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有正當職業,收入穩定或具還款能力者(借款人及保證人之收入扣除支出需夠償還本息)
 債信無不良記錄者
 借款人之年齡考量(借款年限+年齡是否超過退休年齡)  

審查徵信
        借款人及保證人之票據信用及個人信用查詢
        收入(財力)之查核
        (1) 據提供之財力證明審查借款人之收入扣除合理贍家費用後是否足夠償還本息
        (2) 同一借款人向本會借款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或同一借款人向全
        國各金融機構借款總金額超過貳仟萬元者,需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影本。(攜帶身份證,印章向國稅局申請)

估價   放款經辦人員經前往標的物實地勘查、拍照,並依本會估價原則,計算個案可貸放之額度   
 
訂約(對保)、抵押權設定訂約 此即俗稱之對保,即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攜帶身份證及印鑑章.至農會簽立借款契約文件,內容包括:
    房屋貸款約定書
    借據 不動產使用現況切結書,同時開立活儲帳戶,以便貸款撥入及日後還款之用
扺押權設定
撥款前須將擔保品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由代書填妥設定表格,加蓋借款人、擔保品提供人印鑑章,經本會加蓋大印後,至擔保品所在地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 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擔保品提供人印鑑證明      

撥款 撥款前須先取得以銀行為受益人之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保單正本。經審核撥款文件無誤,即於借款人指定之期日撥入以訂約時撥款同意書上載明之帳戶,並自撥款日起計息。 撥款應備文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火災保險單正本
 

買賣不動產流程圖


買賣雙方透過不動 產經紀業交易者
      
1賣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約定委託銷售之買賣標的、收取服務報酬時機,其金額為實際成交價之一定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因買方違約致買賣雙方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者,服務報酬等事項。

2不動產經紀業者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指派不動產經紀人會同賣方共同簽章。不動產經紀業應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仲介之買方提出說明。

3經紀業者如提出斡旋金之要求,應同時告知買方亦可選擇內政部所擬定之「要約書」,如買方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買方於仲介買賣成交時,該斡旋金轉為定金,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如仲介買賣不成立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收之斡旋金,無息返還買方等權利義務。又不動產說明書內容經查明虛偽不實,致買方意思表示錯誤者,視為買賣不成立,經紀業者亦應返還已暫收之斡旋金。

4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買賣雙方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不動產經紀業者得協助辦理。
買賣雙方自行交易者

買賣雙方就價金合意後,約定支付定金並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查明產權
買賣雙方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者,地政士於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應申領登記謄本查明產權,並預估暨規劃稅費負擔及如買方需貸款時,其貸款額度。
查明產權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約)並支付第一期款(頭期款)

1賣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

2買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3影印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附案,並進行簽約。

4簽約重點:約定付款條件及方式,通常分四期支付之金額及時程、交屋時機、方式及附帶買賣之設備項目、雙方履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違約暨保證事項、稅費負擔,並約定如配合買方辦理不動產貸款,其作為交屋款部分之事項及賣方如設定抵押權部分,同意在買方設定抵押權後撥款前,儘速塗銷或協議由買方承受或代償或抵押債權等金額合計超過買方支付價款時,賣方應負返還責任或買方核貸金額不足抵付時,買方於貸款核撥時,以現金一次付清等事項。

5簽約時,得當場朗讀契約內容之重點無異議後,由買、賣雙方簽名或加蓋印章;該買賣契約之成立係經紀業者居間仲介者,經紀業者並應指派經紀人會同簽章。

6買方支付頭期款予賣方,賣方點收並簽收。
7經賣方及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之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之附件。

備證並於相關文件 上用印(第二期款)

1賣方攜帶印鑑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一份及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等資料,並得加蓋專用印章。

2買方攜帶印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

3賣方於填妥之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契稅申報書中之相關欄位加蓋印鑑章,買方則得以任一私章用印。

4買方支付第二期款予賣方點收並簽收。

5買方如需辦理貸款,應於交付第二期款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

地政士或買賣雙方檢具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完稅 (第三期款)

1賣方完納土地增值稅款及欠稅費款。

2買方完納契稅款並支付第三期款予賣方點收並簽收。買方並開立與未付價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買方應於本票中指名賣方提示使用及可提示之條件)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

3買方預定貸款抵付部分買賣價款者,應於通知期日,親自辦理開戶、對保,並依約定完成銀行授權金融機關經特定人通知後,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帳戶或交付尾款時,雙方會同領款。

辦理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稅費後,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有貸款作為交屋款部分者,並得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繳付尾款(貸款) 並交屋(第四期款)

買賣標的現場查勘無誤後,進行尾款(貸款)繳付及交屋手續。
(1)登記完竣後,買賣雙方均無貸款時,買方支付尾款予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一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一聯交付予賣方。

(2)登記完竣後,買方無約定貸款作為尾款,賣方有貸款尚未還清塗銷時,由買方會同賣方前往債權人處還清該貸款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一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一聯交付予賣方。

(3)登記完竣後,賣方無貸款,買方約定貸款作為價金之一部份者,應於辦竣抵押權設定登記,依約定由特定人通知核貸銀行聯繫後,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帳戶或約定交付尾款時,雙方會同領款,由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一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一聯交付予賣方。

(4)登記完竣後,買方約定貸款作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且賣方尚有貸款未還清塗銷者,得與買方貸款之債權人約定代為清償賣方之貸款,如有未支付餘額,由買方以現金補足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一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一聯交付予賣方。

(5)本買賣標的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該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買賣雙方並於分算表中簽收。

(6)辦理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簽約前如有公告之工程受益費,由賣方負責繳納,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由雙方約定繳納。

(7)與買賣契約有關之稅費、代辦費,依約定繳納。


注意事項:
1.本過戶流程圖,係參考「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製作完成,適用成屋及中古屋買賣時之參考,惟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由兩造磋商合意訂定。2.目前經內政部公告頒行之不動產定型化契約範本,計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六種,該六種定型化契約書業已建置於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全球資訊網(http://land.taipei.gov.tw)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提供民眾列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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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類別 : 有依土地法分類, 都市計劃法, 區域計劃法等分類, 關於地目土地法提到如下 :

土地法上之分類依土地使用方法將土地分為四大類:

u        建築用地 :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

u        直接生產用地 :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

u        交通水利用地 :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

u        其他土地 : 如沙漠、雪山等。

由於土地之使用情形複雜,未能詳盡列舉,故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至其程序於土地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呈請省地政機關核定施行,並轉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於民國36年通令各縣市政府,就沿用之各種地目,參酌土地法第二條之規定分別歸納為四類如次:

 



土地類別

地目

    

建築

地用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公園用地。

墳墓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水田用地。

旱田用地。

林地、林山均屬之。

魚池。

畜牧地。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製鹽用地。

池塘。

交通水利用地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

鐵道路線用地。

埤圳用地。

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他

用地

堤防用地。

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地目等則之設計係於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至今,致使有不少民眾或金融機構現今仍以地目之記載作為土地開發利用、交易或放款的憑據,為宣導我國土地使用管制政策已由過去的「地目等則」作為管制依據,變遷成為以「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作為現行土地規劃利用之合法依據,地政事務所呼籲民眾凡是土地買賣、設定他項權利或開發利用都應詳查該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情形,以避免發生交易糾紛或誤觸非都市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而蒙受財產上的損失。

因為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使用分區及編定)重複,為避免民眾、商業團體及其他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土地使用用途之依據,又鑒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均應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故自民國8991日起即針對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自民國88316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內政部已決議採逐步漸進方式朝向廢除地目等則制度,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分區不符者,除農業區、保護區內「田」、「旱」地目土地外,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乙案。

而現有地籍圖或登記謄本上已記載之地目雖未予刪除,惟亦一律不再辦理釐正,所以現行各地所核發之地籍圖謄本上及登記謄本有地目之記載者,係僅供參考,而非據以認定該土地之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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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之利用,目前係依區域計畫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二大類。

u        劃為都市土地之地區,各地方縣市政府應擬定並發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其細部計畫,並依其規定實施土地分區使用管制。

u        未劃入都市土地之部分即為非都市土地,應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擬定區域計畫,並公告實施,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按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因此,登記簿謄本標示部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該土地即為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應另向都市計畫單位〈在市為市政府都計單位,在縣為市公所工務、建設單位〉申請分區使用證明。唯仍須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後〈台北市例外〉,再向各轄區縣市政府或市公所申請核發證明書,來分辨為何種分區,再依該分區之使用性質做相符之使用。

若該二欄位非空白,則該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依登記簿謄本所載之使用分區使用之。

民眾為辦理銀行貸款、土地移轉、地價稅減免等需要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目前除局部地區有特殊原因外,台北市、板橋市、高雄市、陽明山區域已全面實施線上查詢,若需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仍須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後,再向各轄區縣市政府或市公所申請證明書。

 

都市計畫法之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32規定,都市土地得分類如次:

u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u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u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等使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u        特定專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33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

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3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9種使用區:

u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u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經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山坡地保育區:為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u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使用分區查詢

台北市分區查詢
高雄市分區查詢
陽明山分區查詢
板橋市分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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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印鑑證明制度從日據時代沿用迄今,主要是當時民眾識字率不高,因此才以印鑑制度做為辨識是否為當事人真義的方法,由於印鑑證明必須由本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象徵本人正式委託持印鑑的代理人,目前全世界只有我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仍在實施此制度。然而國內許多銀行也已開放存、提款及保管箱業務,客戶要簽名或蓋章都可以,不一定要用私章才能辦事。而且銀行有留存印鑑的掃描設備,直接在銀行櫃台就可以替印鑑「驗明正身」,因此民眾不必再跑一趟戶政單位。

u        但因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為保障賣方權益,避免造成原所有權人損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除了賣方親自到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國民身分證現場簽名或蓋章,否則就須賣方的印鑑證明才能辦理產權移轉,或設定抵押權給個人。

u        最新法規 : 內政部已函知各戶政事務所於本9271仍應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原有關自該日起停發印鑑證明書之宣導工作,暫停辦理,惟本部前為配合該印鑑證明書停發所訂申辦土地登記各項替代措施仍應繼續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u        相關法規 :

印鑑登記辦法

戶籍謄本

印鑑登記證明及變更註銷

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申請公司登記資料抄錄、查閱須知及「抄錄申請書下載」

 

目前使用印鑑證明的場合有:

u        公證、提存

u        土地登記、征收補償費領取、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

u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

u        不動產過戶〈買賣、信託、繼承、贈與〉、私人間抵押設定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目前與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設定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已經不需要印鑑證明。

u        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

 

申請印鑑登記應備證件 :

第一次登記必須當事人親持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辦理,不得代理。

 

旅居國外的僑民要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

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委任人印鑑章及由委任人所出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委任書 (正本) 向委任人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委任書在大陸地區製作,應該經由海基會驗證始予採認。

 

未成年子女辦理印鑑登記,如何辦理: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行使)持身分證、印章、及未成年子女印鑑章辦理。如父或母因工作關係,無法共同親自為其辦理印鑑登記及證明時,可出具同意書,由當事人之父或母代為辦理。

 

印鑑登記證明及變更註銷 :

申請人應備證件 :

u        國民身分證

u        印鑑章

u        受委託人應提憑委任書或授權書

u        規費每張二十元(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每件二十元)

u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處理期限 : 一小時

承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詳如聯絡資訊   

受理方式 : 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 : 親自到場辦理(申請證明書得委託辦理)

備註 :

u        七歲以下及禁治產人不得申請。

u        委託書在國 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註明申請份數。

 

申請登記時檢附義務人或當事人之印鑑證明,其目的在於證明登記之申請,係出於義務人或當事人本人之意思表示。

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登記義務人或當事人之印鑑證明。

u        因法院拍定或判決確定之登記。

u        登記義務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在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協議書內簽名或蓋章,並提出國民身分證經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簽證者。

u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協議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者。

u        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者。

u        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協議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者。

u        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u        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u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者。

u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u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者。

u        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單位簽證者,免附授權人印鑑證明。

u        內政部主管之全國性社團出售不動產,檢附內政部核准處分證明文件辦理者。

u        祭祀公業土地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九點但書規定,授權管理人處分並經法院認證者,申請登記時,已檢附管理人印鑑證明者。

u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已提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或法院之證明文件者。

u        登記權利人為公法人、管理者為政府機關,登記義務人為自然人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由權利人囑託登記或會同申請登記者。

u        抵押權設定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

u        經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簽證者。

 

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

申請人

²         當事人

²         法定代理人

²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²         印鑑登記辦法

²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印鑑登記:

   當事人應親自來所辦理。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2.申辦印鑑證明:(應先申辦印鑑登記)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有關證明書。

委任人原登記印鑑章。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4.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未成年人申辦印鑑者,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7.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如提憑文件係大陸地區製作,需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後始予採認。(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

8.國外授權書載有授權期限及印鑑證明份數,可於授權期限內一次領足或分多次領足印鑑證明。惟僅載明印鑑證明而未書明份數,可由被授權人視實際需要,一次領足印鑑證明。

9.辦理變更、註銷,要件同第一項。

10.備註

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次(張)規費新臺幣20元。

繳驗書件應使用正本。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土地登記印鑑 (一次設置.永久使用)

土地登記名義人或登記有關之利害關係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規定需檢附印鑑證明時,僅需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不需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印鑑證明,亦無需因戶籍遷移,需向不同之戶政機關重新設置印鑑.

申辦方法:

本國自然人,檢附下列文件,親自辦理-

 (1)印鑑申請書,印鑑卡(由本所免費提供).

 (2)印鑑章(以一式為限).

 (3)國民身份證正影本.

 (4)土地登記名義人或與登記有關之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證明文件.

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與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並各設印鑑於同一印鑑卡.

    使用方法:日後使用該設置之印鑑時,僅需於土地登記申請備註欄註明「使用已設置之印鑑」,即可為審核土地登記案件之用.

 

 

             2 頁各機關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措施一覽表

  (內政部原訂自92年7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不再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但因一些因素內政部又發函仍應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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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稱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除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外戶籍謄本也是其中之一。

u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可使用影印本外戶籍謄本是不可以再影印使用。

u        戶籍謄本係依戶籍法所為之戶籍登記資料,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而交付之謄本。目前採隨到隨辦,申請實施電腦化後的戶籍登記資料可到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申請,而不需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甚至許多稅捐處、市公所都設有戶政便民工作站,也可申請得到。但84年尚未電腦以前之除戶及戶藉謄本仍需至原戶政事務所申請。

u        戶籍謄本僅記載戶籍登記資料,並不包括印鑑證明。

u        戶政機關地址及電話查詢

u        全國戶政法規查詢

 

申請戶籍謄本應備那些證件 : 戶籍謄本  英文現戶戶籍謄本   自國外入境恢復戶籍   原住民身分登記   戶政登記須知查詢 

u        本人、戶長、利害關係人或受委託人為申請人。

u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u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u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認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u        請領英文現戶戶籍謄本另附繳現戶戶籍謄本、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之護照影本。

u        中文戶籍謄本每張工本費十元。

 

申請戶籍資料規費 :

u        戶籍謄本 : 每張10 / 閱覽每次10

u        戶口名簿 : 每份15

u        印鑑登記、,變更、註銷 : 每次20

u        印鑑證明 : 每張20

u        國民身分證初、換領 : 每張20

u        國民身分證補領 : 每張200

u        門牌證明 : 每張64

u        八十四年六月以前 : 戶籍謄本及各項登記申請書 每張10

 

戶政問答 :

1‧國民身分證

2出生、認領

3‧戶口名簿

4‧.變更、更正

5‧.遷徙

6‧死亡

7戶籍謄本

8國籍

9‧.門牌

10‧.結婚

11‧英文謄本

12‧收養、監護

13‧離婚

14‧印鑑

15‧自然人憑證

16‧指紋建檔

 

常見問題 :

國民身份證

門牌證明

戶籍謄本

出生、結婚、離婚遷徙登記

印鑑登記

更改姓名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監護登記、認領登記

遷徙登記

 

 

 

 

各項戶政申請須知 :

服務簡介

出生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登記

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

遷入登記、初設戶籍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

印鑑登記及證明

請領戶口名簿

請領國民身分證

門牌編釘

門牌證明

申請更改姓名

戶籍更正登記

 

申請書 :

委託書1.doc

 

委託書1.pdf

 

若申請英文謄本

   

若申請英文謄本

委 託 書WORD】【PDF

委託各項戶籍登記時使用,申請印鑑不適用。註:在國外之國民行使委託時,授權書應經駐外使領館驗 證,在大陸地區作成公證書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印鑑委任書WORD】【PDF

申請印鑑證明用。註:在國外之國民行使委託時,授權書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公證書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同 意 書WORD】【PDF

辦理未成年子女各項戶籍案件,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本同意書供未能到所之父或母一方出具使用。

更改()姓名申請書WORD】【PDF

更改姓名用。

戶籍謄本申請書WORD】【PDF

通訊申請戶籍謄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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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們所持有的權狀僅為一種憑證,僅能初步了解所有權人、標示...而無法了解任何異動及查封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所以必須進一步向地政機關查閱登記簿謄本…等以便了解所有產權狀況。故可向所屬地政機關申請以下文件: 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其效力之發生以登記簿所登記的資料為準。而目前土地建物登記簿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等三大部分。藉此可以了解土地或建物移轉狀況和登記原因。 經常有人以假造的所有權狀,騙取消費者買賣房地產、借貸金錢,或過戶後才發現權狀的坪數變少,其實如果能對房地產謄本有基本的認識,應該就不會造成如此的損失。

 

土地登記簿謄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查詢

標示部

u        記載收件,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 地目等則, 面積地段, 小段, 編定使用種類, 地號,其它特別註記.

u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顯示空白,即表示該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 如欲了解其分區,則需以地籍圖正本至轄區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分區使用證明書), 方可確定, 非都市計劃區土地則會於(分區使用)上直接標示出其分區, 大家可由此來判斷該筆土地是座落於都市計劃內都市計劃外之土地.

u        另其它登記事項:如有「公告徵收,禁止移轉...」之類的記載,表示該筆土地已被徵收, 不得再過戶了。

u        標示部中可取得今年度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做為計算增值稅之依據。

u        土地面積需檢視下方土地所有權部之(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所載持分計算出正確數據.(例如:面積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100*1/2 = 50平方公尺, 實際所有權人面積).

u        如建築物為公寓(華廈)的話,則全棟建築物之所有建號都會顯示於土地標示部上(含共同使用公設部分之建號).

 

2.所有權部

u        記載收件登記之日期, 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人姓名,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姓名, 剩餘持分, 書狀字號, 所有權人的權利

u        原因發生日期 (如買賣.贈與.繼承等) 和取得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乃計算增值稅的另一項數據.

u        如果該不動產有被申請限制登記的話, 可由此處得知訊息, 若被預告登記, 假扣押, 假執行, 假處分及查封等各種登記, 則依主登記次序逐次編號登記。 需比對出賣人所持的權狀字號、身分證字號與謄本記載是否相符。另注意是否有「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預告登記」的記載,這都是無法過戶的顯示, 但在所有權狀上卻是看不出來的.

 

3.他項權利部

u        房地產若設定他項權利, 則登記簿列有他項權利部欄。記載抵押權, 地上權, 永佃權等情形, 最常見為抵押權如有抵押權則可依抵押權設定的金額估算出貸款的大約金額,其權利範圍借貸條件為何,查知共同擔保的地號, 建號, 這都是賣方財務狀況的指標, 以作為簽約, 借貸時的參考. (權利人, 債務人, 設定時間, 存續期限等資料也可查知)  

u        有多筆設定時, 以登記次序之先後為債權順位之排定, 前順未債權優於後順位債權, 不可不知.

u        例如他項權利為抵押權之設定,而其權利價值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其實際之債權可用謄本上之金額除以1.2,即可大致了解其所貸金額大小.(如謄本上為240,2240 / 1.2 = 200)

 

建物登記簿謄本 :                                      建物登記簿謄本查詢

1.標示部

u        記載建物之建號門牌基地座落用途面積建物總樓層建材所在樓層建築完成日期使用執照字號……等,另公共設施若辦理登記,則另建立標示部,並於備註欄記載主建物之建號核計買賣面積是否有出入,尤其應注意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之合理比例及是否有「灌水」之嫌疑、有時公共設施的面積在權狀上並未標明,必須另外申請公共設施的謄本才能算出、另建物基地座落與出賣的土地地段地號是否相符:若不相符,除非土地經重測過而改變地段地號,否則顯然房屋蓋在他人的土地上,日後恐有有紛爭訴訟,其它登記事項欄注義有無使用執照字號,以使用執照核發年期以確定屋齡。

u        如建物為公寓(或電梯華廈), 建物面積需納入公共使用部分(即公設)面積一併計算其總面積. 而一般公設面積計算方式 = 公設總面積乘以權利範圍.

u        建物謄本上之基地座落地號亦需先與土地謄本上之地號核對確認無誤, 有否佔有其他土地地號.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編 2361-6347

 

標示部常見有下兩部份 :

主建物部分:

u        主建物係具使用上及構造上之獨立性,並應編列門牌。

u        附屬建物:現行法令對附屬建物無法定定義,惟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所有權狀上見之,其來源:使用執照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連接於一樓主建物,直上方有遮蓋物,使用執照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陽臺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

共同使用部分:

()專有共用:屋齡較早之中古屋才有這種情形,如當層電樓梯間、通道、走廊等,依舊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中段規定共同使用部分,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基此原則,致使當層梯間或一樓騎樓等,變成專有共用。現土地登記規則已刪除。

()共有共用:

依住戶分攤分 :

u        大公:係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例如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等;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等;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電梯機房等。

u        小公(由當層全部住戶分擔者,稱當層公):係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如電樓梯間、通道、走廊、門廳等。

以公設項目分 :

住戶分擔方式係依契約自由原則由住戶協議,一般而言,可依主建物面積或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面積與全棟上建物面積總和之比例,計算該住戶分攤公設之比例。如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面積 10, 全棟上建物面積總和1,000, 則持分1/100,公共設施,亦編列建號,惟建物登記簿僅具標示部與共用部分附表兩部分,而無所有權部與他項權利部,故無所有權狀。不能單獨處分、設定抵押,亦不能分割,應隨主建物移轉。

 

2.所有權部

u        記載收件登記之日期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人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權利範圍義務人姓名剩餘持分書狀字號所有權人的權利。若被預告登記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查封等各種登記,則依主登記次序逐次編號登記。

u        除非土地與建物登記不同的人, 否則所載所有權人應與土地登記謄本相同.

 

3.他項權利部

u        房地產若設定他項權利,則登記簿列有他項權利部欄。以抵押權為例,若記載向銀行貸款,則有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記載。 其權利範圍及借貸條件為何為進一步的瞭解建物所在位置之土地面積、形狀、界址以及鄰地之相關關係,可就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所載之地號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進一步的瞭解建物在該筆土地之正確位置、建築配置及陽台、平台、樓梯甚至停車場之形狀與相關位置。

 

:

法定抵押權 :

u        係指(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訂作人之不動產,請求訂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訂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最高限額抵押權 :

u        乃對於由繼續的法律關係將未來可發生之債權,預定一最高限度額,而以抵押物擔保之一種特殊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所不同者,一般抵押權必先有債權,而後始能設定抵押權;而最高抵押權之設定,則不以先有債權之存在為必要,故屬於為將來債權擔保之一種特殊抵押權. 

限制登記 :

u        限制登記 : 指限制原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於一定範圍內,對其土地權利具有處分行為之登記.

u        預告登記 : 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或次序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此為限制登記之一種).

u        查封登記 : 依債權人之聲請,由法院就執行之不動產,予以封存,禁止債務人處分之登記.(此為限制登記之一種).

u        假扣押登記 : 指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因保全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而禁止其處分該不動產之登記.不動產執行假扣押時,必須由法院囑託為假扣押登記.(此亦為限制登記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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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狀, 建物權狀簡介

權狀種類 :

目前針對不動產登記核發以下三種權利書狀

(1).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發給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

(2).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房屋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發給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狀。

(3).他項權利證明書:除所有權外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等,如有登記則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目前不動產以抵押權設定登記為代表。

然而不動產有無抵押權設定情形,於所有權人持有之所有權狀上是看不出來的。最重要為,土地或房屋有無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及其他禁止處分登記等,在所有權狀上並看不出來。而這些事項都可在登記簿謄本的記載中看出。

所以權利書並非唯一代表憑證,單單只有權狀,並不可靠,且權狀容易偽造,若產權有任何異動或設定他項權利時,仍應以登記簿謄本所登記者為準,並請代書查明與說明為宜。

² 土地建物登記部謄本說明

² 土地登記簿謄本查詢

² 建物登記簿謄本查詢

權狀的內容概述如下:

()土地所有權狀 :

1. 所有權人:土地所有者

2. 管理人:例如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依法均設置財產管理人。

3. 住所: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4. 土地標示: A.座落:土地所在地,目前依市、區、段、小段為記載 B.地號:目前依段落每筆土地編訂一地號 C.地目:依土地使用編定區分:建、林、旱田等地目 D.面積:以公制單位計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平方公寸

5. 權狀範圍:指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該土地的範圍

6. 原因日期:指公定契約書訂定日期,核算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地價之日期。

7.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8. 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字號。

9. 發狀日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日期。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1. 所有權人:建築改良物所有者。

2. 管理人:例如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依法均設置財產管理人。

3. 住所: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4. 基地座落:指房屋所座落的土地而言。

5. 建物門牌:指房屋之所在地而言。

6. 建號:目前地政機關針對前一有登記之房屋均依段落編定一建號,以便於管理。

7. 建築完成日期:指使用執照核發的日期。

8. 建築式樣:目前建築式樣有本國式及西洋式。

9. 主要建築材料:指房屋所用之建材,目前有木造、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

10. 建物面積:依公制單位計包括: A.主建物面積:即室內面積 B.附屬建物:指陽臺、花台、露臺等 C.公共設施:指共同使用部份,包括:屋頂突出物、樓梯間、電梯間、地下層等

11. 權利範圍:指建物所有權人擁有該建物的範圍。

12.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13. 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字號。

14. 發狀日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日期。

目前針對公共設施(即共同使用部份)已不另發所有權狀(內政部72.4.28台內地字第153743號函)

()他項權利證明書:

以抵押權設定登記為說明:登記次序登記日期權利種類存續期間權利範圍權利價值權利人設定標的共同擔保物義務人債務人其他登記事項 1.權利人:一般均為債權人向銀行借貸,則以總行為代表分行不具名。 2.設定標的:以不動產為標的,包括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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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最重要的事情莫過於產權清楚,我們除了以專業知識嚴格為客戶把關,另外將部分重點解說如下:

產權審查項目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不動產之取得、移轉、設定、變更、消滅等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因此我們在購買不動產時,產權最為重要,如能購屋之前,先行詳細查閱產權,則將可避免許多問題的發生。 產權該如何審查;又該注意些甚麼呢?下列提供您一些參考:

先申請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 建物登記簿謄本, 土地使用分區証明書 查看內容

u        地目及面積

u        所有權人

u        權利範圍

u        他項權利有無

u        有無查封登記 

u        有無預告登記

u        有無計劃道路 

u        有無劃入公共設施用地

說明:以上資料皆可由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建物謄本閱覽查知。分區情形, 公共設施用地等則可到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都市計畫課閱覽都市計畫圖,即可得知。

  

土地與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內容分三部分:1. 標示部 2. 所有權部 3. 他項權利部

1. 標示部 :

u        記載收件、登記及原因發生日期、地目等則、面積及地段小段、編定使用種類,地號、土地之座落、土地上是否有無合法建築、第一次登記之建築物, 其它特別註記等、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顯示空白,即表示該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可再向市政府都計課或鄉鎮市公所建設課申請分區使用證明、另其它登記事項:如有「公告徵收,禁止移轉...」之類的記載,表示該筆土地已被徵收,不得再過戶了。

u        若土地因分割、合併或地目變更等原因導致面積或地目有所變動,則謄本上會依其變更登記之先後 順序排列,並依最後一欄之登記資料為準。其面積以公制之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為單位. 若政府機關已有因征收或重劃或劃入公共設施用地之計劃、通常會於其他登記事項或備考欄內 記載是何用途(比如是水利用地或道路用地等)。反之若這兩欄內空白則表示該土地之使用收益及移轉不受限制。又謄本下方亦載明登記簿各部分用於登記之用紙頁數,可藉由其用紙頁數得知各部分用紙之多寡,及是否有短缺。

u        現行電腦謄本則另有該土地目前之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等資料, 註:有無劃入公共設施預定地?若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之標示部上並無記載,而您又不放心,建議您可持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直接至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都市計畫課直接閱覽都市計畫圖或申請分區使用證明即可(若該土地所在地並無實施都市計畫,則無法申 請分區使用證明,其土地是否有劃入公共設施用地則悉依土地登記 簿謄本上之記載為準)。

u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標示部說明:標明建築改良物所在土地之地段、地號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與建物門牌號、建築樓層數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完成日期及其各樓層面積等。現行之電腦謄本中亦有標明其建物與其它建物共同使用部份之建號、面積及其共同使用部分所佔有之權利範圍。

2. 所有權部 :

u        記載收件登記之日期、原因發生日期及所有權人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權利範圍、義務人姓名、剩餘持分、書狀字號、所有權人的權利。若被預告登記、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查封等各種登記,則依主登記次序逐次編號登記。 需比對出賣人所持的權狀字號、身分證字號與謄本記載是否相符。 另注意是否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預告登記」的記載,這都是無法過戶的顯示,但在所有權狀上卻是看不出來的!所有權部亦登記該土地之前次移轉時現值 (即原地價欄) 於所有權部, 以做為計算土地增值稅之用

3. 他項權利部 :

u        房地產若設定他項權利,則登記簿列有他項權利部欄記載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等情形,最常見為抵押全如有抵押權則可依抵押權設定的金額估算出貸款的大約金額,其權利範圍及借貸條件為何,查知共同擔保的地號、建號,這都是賣方財務狀況的指標,以作為簽約、借貸時的參考. 若為抵押權登記則需注意抵押權設定及其金額明細(抵押權設定若為銀行,其設定金額通常為實際借款金額的1.2倍;若是民間借貸則通常以設定金額即為實際借款金額)

u        電腦謄本之內容較為簡單僅標明現況之情形 至於前順位抵押權等若已塗銷則謄本上即無資料可查,如欲明瞭可申請人工登錄之謄本。

u        註: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並未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他項權利,則該登記簿謄本中則僅有標示部及所有權部而無他項權利部(即他項權利部為空白)。

 

地籍圖謄本申請一份  

地籍圖可提供您了解該筆土地之形狀、大小、方向位置、與鄰地關係、是否臨路、有無預定道路等資料。(一般而言,地政事務所提供民眾閱覽之地籍圖如有未開闢之預定道路通常會以紅色線條表示如不明瞭可於閱覽時請地政事務所之測量員代為說明)

 

建物平面圖 (又稱建物測量成果圖) 申請一份

   建物平面圖為建物建築完成後, 依據工務局所發使用執照等圖說,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 地所測量人員實地測量其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與其座落土地之關係位置圖。其上標示有該筆建築改良物座落於該筆土地上之方向、面積大小、位置、形狀、各樓層之面積、起造人與建築改良物之測量完成日期等詳細資料。地籍圖與建物平面圖皆有註明其比例(地籍圖之比例通常為1/500 1/600 1/1200。而建物平面圖則通常為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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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法 拍 賣 流 程 如 下 : (民事強制執行流程) <=====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 拍屋 投 標 流 程: <===== 一般民眾



蒐集法拍屋所有相關的資料 : 查封筆錄,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分區證明…等資料, 詳加研判, 可求助代書, 仲介, 代標公司. 領取投標書, 投標書放在法院的服務處,投標人可向服務人員索取.



現場勘察並調查房屋狀況 : 包括行情, 地點, 屋況, 產權狀況, 使用情況等資料進行調查, 鄰居詢問亦是重點, 早晚多跑兩趟.



準備資金 : 購買法拍屋需要在7天內繳清所有價款,因此一定要事先將標購法拍屋所需的資金準備好, 如要貸款, 代標公司或銀行連絡也不可少. 籌措資金: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會將該保證金退還投標人。倘得標後須在七天內繳清拍賣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因此資金籌措必須事先規劃。



決定投標價 : 接下來就要評估應該要出一個合理可得標價格.



現場投標 : 實際到法院進行投標的程序, 對於各個程序的細節, 表格填寫一點都不能出錯, 開標後當場就會知道得標與否. 投標一般是在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 然後將已填妥之投標書,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要證件, 密封並蓋章之後, 投入指定的投標櫃.


隨後法院法官主持開標, 如果沒有得標, 開標完成後保證金票據當場蓋章領回, 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 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現場投標不一定要本人: 如本人去應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如委任他人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



得標 : 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繳清得標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 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繳清契稅, 持稅單, 收據, 權利移轉證明書, 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另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點交, 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 正本送債務人, 限十四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30天), 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定期履勘通知後7日可再申請點交. 又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約30天,執行現場, 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


如何申購買法拍屋

購買房屋是人生一件大事,但購買法拍屋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在沒有作好充足準備之前,

往往會吃許多悶虧,因此購買法拍屋前應自己作好功課及相關準備事宜,並細心找尋符合自己需求的法

拍屋,如此才能降低購屋風險,找到適合自己的法拍屋。

購屋前注意事項:

1. 須就自己的經濟能力選購,不要因賣方說要幫忙申請貸款而輕率地訂購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房子。

2. 確定購屋之目的是自住、投資或辦公;俾對標的物的選擇標準更明確。

3. 確定自己的選擇範圍(考慮因素包含家庭收支、生活機能與空間需求)。

4. 實地查看房屋座落週遭環境,屋內格局,建材及設備,有無車位,車位使用人,產權是否清楚。

5. 現場查看有無租賃或被占用情形。

購買法拍屋程序:

1.

取得法拍屋資訊:除各法院公告欄會於拍賣前十四天刊出公告外,另可由報紙、銀行網站、代書事務所及代標公司等管道取得相關法拍資訊。

2.

籌措資金並評估還款能力: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2030%的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退還投標人,因此在投標法拍屋前就必須先行籌措投標保證金。又得標後須於七日內繳清拍賣價金之尾款,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再辦理過戶,因此得標後之亦須籌措不動產轉移之尾款。( 此部分可以透過本行「法拍屋貸款」協助您籌措購買法拍屋之資金 )

3.

選定拍賣物件:依個人需求及負擔能力選定適合標的。

4.

勘察現場:親赴現場勘察,以瞭解投標標的物之狀況。( 若購買本行法拍屋案件,本行法拍專員會協同您去了解屋況並加以說明)
(1)
標的物之標示與形狀。
(2)
臨路狀況與面寬是否有違建或地上物
(3)
是否有第三者占用,而影響點交。
(4)
週邊環境是否符合需求,同時調查同類型房子價格,以判定是否值得購買。

5.

投標:法拍屋的拍價訂定大約低於巿價二、三成,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底標價2030%的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得以千元大鈔放進封存袋內,超過壹萬元者,得以台灣銀行各分行簽發之支票或匯票,放進封存袋內,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名或蓋章,未得標者,法院開標後如未得標,可於投標當日領回保證金。

6.

開標︰投標當日由競標者中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流標︰競標者投標價均低於底標,或無人投標謂之。

8.

得標︰應在七天之內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繳清拍賣金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

9.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並繳清契稅,持稅單、收據、權利移轉證明書、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0

向銀行申請貸款:辦妥過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可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

投標前注意事項:

1.

租賃權問題:

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有租賃權存在,法院有無排除。

2.

抵押權問題︰

一般拍定後抵押權均可塗銷但經協議且同意者例外。

3.

點交問題:

標的物如有人承租或被佔用情形,法院通常都不辦理點交,標購人須與佔用者協調,在過程中教麻煩且可能要花費一筆錢才能解決或另行起訴。

4.

標購資格:

考量標的物是否有承購資格之限制(如國宅或工業用地或農地等),瞭解本身是否符合資格才去投標。

5.

優先購買權:

查明該標的物是否有其他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地上權人、共有人、承租人等。

法拍屋投標流程:

1. 至法院服務處索取投標單信封(信封內有投標單及保證金信封)。

2. 開立當地台銀支票作為投標保證金(保證金金額依法院規定)

3. 填寫投標單。

4. 於投標日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在時間內至法院投標室將投標單投入,開標後,沒得標者,當場領回保證金,得標者則留下辦理手續。

法拍屋得標後流程:

1. 得標後7日內要付清尾款。

2. 14日內將收到法院開出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即可依此證明書辦理過戶。

3. 如果得標物是不點交,則已經不關法院的事,如果是有點交的話,則要寫點交狀,法院才會執行第一次的點交
驅逐原住戶。

4. 如果原住戶沒有依約搬離,則再請第二次點交時可請搬家公司會同法院書記官與管區,將原住戶驅逐。

法拍屋過戶相關費用:

1.

監證費

按契約書所載價值課徵百分之一,辦理地點在鄉鎮6市區公所。

2.

公證費

按契約書所載價值課徵千分之一,辦理地點在地方法院公證處。(:監證費與公證費擇一辦理)

3.

印花稅

按照買賣合約貼足千分之一的印花。

4.

契稅

不動產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者,需繳納的契稅為契價的6%。

5.

代書費

一般而言,買賣約10,000 12,000元,設定抵押約3,000元,塗銷約1,5002,000元,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約3,000元。

6.

教育捐

不動產坐落於台灣省需加徵契稅之30%的教育捐。

7.

地政規費

過戶-不動產買賣價格(公契)之千分之一;設定抵押權-設定金額之千分之一。

8.

書狀費

視房屋、土地的筆數計算,每張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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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法 拍 賣 流 程 如 下 : (民事強制執行流程) <=====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 拍屋 投 標 流 程: <===== 一般民眾



蒐集法拍屋所有相關的資料 : 查封筆錄,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分區證明…等資料, 詳加研判, 可求助代書, 仲介, 代標公司. 領取投標書, 投標書放在法院的服務處,投標人可向服務人員索取.



現場勘察並調查房屋狀況 : 包括行情, 地點, 屋況, 產權狀況, 使用情況等資料進行調查, 鄰居詢問亦是重點, 早晚多跑兩趟.



準備資金 : 購買法拍屋需要在7天內繳清所有價款,因此一定要事先將標購法拍屋所需的資金準備好, 如要貸款, 代標公司或銀行連絡也不可少. 籌措資金: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會將該保證金退還投標人。倘得標後須在七天內繳清拍賣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因此資金籌措必須事先規劃。



決定投標價 : 接下來就要評估應該要出一個合理可得標價格.



現場投標 : 實際到法院進行投標的程序, 對於各個程序的細節, 表格填寫一點都不能出錯, 開標後當場就會知道得標與否. 投標一般是在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 然後將已填妥之投標書,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要證件, 密封並蓋章之後, 投入指定的投標櫃.


隨後法院法官主持開標, 如果沒有得標, 開標完成後保證金票據當場蓋章領回, 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 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現場投標不一定要本人: 如本人去應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如委任他人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



得標 : 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繳清得標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 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繳清契稅, 持稅單, 收據, 權利移轉證明書, 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另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點交, 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 正本送債務人, 限十四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30天), 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定期履勘通知後7日可再申請點交. 又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約30天,執行現場, 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


如何申購買法拍屋

購買房屋是人生一件大事,但購買法拍屋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在沒有作好充足準備之前,

往往會吃許多悶虧,因此購買法拍屋前應自己作好功課及相關準備事宜,並細心找尋符合自己需求的法

拍屋,如此才能降低購屋風險,找到適合自己的法拍屋。

購屋前注意事項:

1. 須就自己的經濟能力選購,不要因賣方說要幫忙申請貸款而輕率地訂購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房子。

2. 確定購屋之目的是自住、投資或辦公;俾對標的物的選擇標準更明確。

3. 確定自己的選擇範圍(考慮因素包含家庭收支、生活機能與空間需求)。

4. 實地查看房屋座落週遭環境,屋內格局,建材及設備,有無車位,車位使用人,產權是否清楚。

5. 現場查看有無租賃或被占用情形。

購買法拍屋程序:

1.

取得法拍屋資訊:除各法院公告欄會於拍賣前十四天刊出公告外,另可由報紙、銀行網站、代書事務所及代標公司等管道取得相關法拍資訊。

2.

籌措資金並評估還款能力: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2030%的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退還投標人,因此在投標法拍屋前就必須先行籌措投標保證金。又得標後須於七日內繳清拍賣價金之尾款,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再辦理過戶,因此得標後之亦須籌措不動產轉移之尾款。( 此部分可以透過本行「法拍屋貸款」協助您籌措購買法拍屋之資金 )

3.

選定拍賣物件:依個人需求及負擔能力選定適合標的。

4.

勘察現場:親赴現場勘察,以瞭解投標標的物之狀況。( 若購買本行法拍屋案件,本行法拍專員會協同您去了解屋況並加以說明)
(1)
標的物之標示與形狀。
(2)
臨路狀況與面寬是否有違建或地上物
(3)
是否有第三者占用,而影響點交。
(4)
週邊環境是否符合需求,同時調查同類型房子價格,以判定是否值得購買。

5.

投標:法拍屋的拍價訂定大約低於巿價二、三成,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底標價2030%的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得以千元大鈔放進封存袋內,超過壹萬元者,得以台灣銀行各分行簽發之支票或匯票,放進封存袋內,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名或蓋章,未得標者,法院開標後如未得標,可於投標當日領回保證金。

6.

開標︰投標當日由競標者中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流標︰競標者投標價均低於底標,或無人投標謂之。

8.

得標︰應在七天之內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繳清拍賣金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

9.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並繳清契稅,持稅單、收據、權利移轉證明書、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0

向銀行申請貸款:辦妥過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可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

投標前注意事項:

1.

租賃權問題:

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有租賃權存在,法院有無排除。

2.

抵押權問題︰

一般拍定後抵押權均可塗銷但經協議且同意者例外。

3.

點交問題:

標的物如有人承租或被佔用情形,法院通常都不辦理點交,標購人須與佔用者協調,在過程中教麻煩且可能要花費一筆錢才能解決或另行起訴。

4.

標購資格:

考量標的物是否有承購資格之限制(如國宅或工業用地或農地等),瞭解本身是否符合資格才去投標。

5.

優先購買權:

查明該標的物是否有其他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地上權人、共有人、承租人等。

法拍屋投標流程:

1. 至法院服務處索取投標單信封(信封內有投標單及保證金信封)。

2. 開立當地台銀支票作為投標保證金(保證金金額依法院規定)

3. 填寫投標單。

4. 於投標日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在時間內至法院投標室將投標單投入,開標後,沒得標者,當場領回保證金,得標者則留下辦理手續。

法拍屋得標後流程:

1. 得標後7日內要付清尾款。

2. 14日內將收到法院開出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即可依此證明書辦理過戶。

3. 如果得標物是不點交,則已經不關法院的事,如果是有點交的話,則要寫點交狀,法院才會執行第一次的點交
驅逐原住戶。

4. 如果原住戶沒有依約搬離,則再請第二次點交時可請搬家公司會同法院書記官與管區,將原住戶驅逐。

法拍屋過戶相關費用:

1.

監證費

按契約書所載價值課徵百分之一,辦理地點在鄉鎮6市區公所。

2.

公證費

按契約書所載價值課徵千分之一,辦理地點在地方法院公證處。(:監證費與公證費擇一辦理)

3.

印花稅

按照買賣合約貼足千分之一的印花。

4.

契稅

不動產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者,需繳納的契稅為契價的6%。

5.

代書費

一般而言,買賣約10,000 12,000元,設定抵押約3,000元,塗銷約1,5002,000元,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約3,000元。

6.

教育捐

不動產坐落於台灣省需加徵契稅之30%的教育捐。

7.

地政規費

過戶-不動產買賣價格(公契)之千分之一;設定抵押權-設定金額之千分之一。

8.

書狀費

視房屋、土地的筆數計算,每張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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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履約保證來說,主要保障的部分是物權與價金的部份。


不動產瑕疵擔保的部份要看該公司合約中有無漏水保固與輻射、海砂、凶宅等擔保部分,或者在但書另約中有承諾!


所以即使是大肆宣揚有N種保障,但是真的出了事情,還是得先打官司確認責任歸屬之後,才知道保障到什麼地步!


所以你所問的答案是不見得會完全負責!至少目前沒有過未經訴訟公司就買回的紀錄!


在瑕疵的部分我只能建議你多看幾間,多比較,遇到重新粉刷與新裝潢的中古屋(尤其是木板牆包水泥牆的,或是天花板全都是裝潢板,沒有地方可以看到原來天花板的房子)要提高警覺!


至於兇宅,我只能建議你問問當地派出所與村、里、鄰長!

功能:
確保買賣雙方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對買賣價金的應有權益,並能有效防制惡意的詐害行為,避免可能遭致的傷害。



作業規則:
價金的支付
1. 買方所給付的價金應存匯入指定之信託專戶保管。
2. 點交結案前賣方不可先行支配任何信託專戶內的價金。
3. 買方若無需辦理貸款,應於地攻士依約辦理繳稅前將價金尾款全數存匯入信託專戶。買方若需辦理貸款,貸款與買賣總價之差額亦同。
4. 信託專戶價金的撥付概由華僑商業銀行台北敦化分行依約轉帳,逕行匯入當事人指定之帳戶,不採交付現金與票據之方式。
程序的配合
1. 買賣雙方必須共同委任僑馥建築經理公司指定的特約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作業。
2. 買賣過程完全無須僑馥建築經理公司的人員配合現場作業,簽約亦無時間地點之限制。
3. 簽約時應簽立「買賣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申請書」,收執並確認「買賣價金信託履約保證證書」之內容。
4. 買方若需辦理貸款,應於地攻士依約辦理繳稅前完成與金融機構的借款對保手續,並簽具指定撥款同意書及擔保尾款之本票。
5. 買賣雙方於辦理不動產點交時應簽立「點交證明書」,作為價金撥付之依據。
6. 收費標準:
按買賣價金萬分之六計算,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買賣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的特色:

僑馥建築經理公司未與任何不動產經紀業有相互投資的關係,立場公正、角色客觀,依法依約為不動產買賣當事人及交易輔助人執行買賣價金安全的必要事宜。
不受金融機構房貸業務的限制及要求,承辦物件範圍寬廣、作業簡便迅速、流程機制彈性務實。
買賣價金以信託方式專戶分帳列管,避免管控作業的風險。
不分地域、市場品牌與商業規模,以提供不動產交易安全服務為宗旨。
專人、專責、專業的服務團隊,有十年的實務歷練,並
不斷地創新經營。
特殊案型:
非屬一般房地結合體之不動產買賣或交易型式特殊、複雜,不適用上述一般標準化流程與條件之案件【如:預售案件、合建、大宗土地交易、特殊條件之土地開發、所有權人或債權人人數眾多複雜的交易、投資興建案之轉讓…等等】,本公司將依個案替客戶量身訂作可行的交易安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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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  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  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2、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3、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4、民眾購買停車位時須注意之事項:
1)停車位的用途為何,究竟屬於那一類停車位。
2)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為何,是登記為大公、小公,還是主建物。
3)確定權利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所有權與使用權。
4)停車位之規格與型式為何,是「平面式」或「機械式」,並註明其尺寸及淨高。
5)停車位產權以「共有」持分登記者,須注意是否有「分管」契約及該  契約之效力。

ANS:
1.北市不是依規定大廈或幾樓以上的建築物要設法定停車位,而是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法定車位是要隨主建物一起移轉。簡單的說是要同一基地內的住戶才可作買賣,不可單獨買賣。
增設及獎勵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2.申請建物謄本,看謄本上面有沒有建物門牌號碼 ,即可判讀。有則可買賣,若無則不可單獨買賣。 
3.有些社區停車位是用抽籤的,是因為此種停車位是屬於公設部份,當初是建設公司直接把他列入大公,沒有當一個一個車位賣,直接移交給管委會,使每個建物都有持分,所以理當由全體住戶所有,又因不夠分配給每住戶,為公平起見才由管委員會每年舉辦抽籤。
除以上外,都是建商在銷售建物時,同時銷售車位,才會有第二現象(也是大多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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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五條  (估價經驗)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 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http://landp.kcg.gov.tw/kcgland/kcglaw_detal.php?id=95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台(90)內地字第9062377號令

◆ 第1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
二、在機關、公營機構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者。

◆ 第3條
前條所定估價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事務所或機構之登記證件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者,繳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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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公會有爭取,但不知道進度到哪?
因為建築師事務所營業項目好像沒有「不動產估價」這個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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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保育區之丙種建地


目前是建蔽率40%容積120%可蓋樓層為二層樓


現在丙建申請很嚴格甚者超過一定面積要通過環評,且許多丙建還處於限建狀態未開放。


可用樓板面積為465x120=558坪(內含公共空間)


建築面積為465x0.6=279坪   558/279=2(樓)


做別墅是比較適合279/9=31坪(戶建築面)+(465-279/9)=51.6(全部地坪)可以做獨棟透天51.6x120%=61.92坪(建物含公設)


當然也是可以做連棟式,不過要看地形


另外上述數字僅供參考,因為還有很多規定,所以加減都會坪數有差異,但不會差太多就是了


一般來說丙建除了蓋別墅外,另外的用途就是;安養院、托兒所、幼稚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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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拍屋代墊投標尾款約7-8成

取決於個人之資歷信用狀況,

您個人信用異常,配偶名義亦會連帶扣分,

除非提出漂亮之保證人來擔保,

否則成數很難拉高....

想要貸款

就不要動用: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息及信貸等,

這幾項都會扣分,或名下已有貸款之不動產,

亦會列入個人負債,如負債比高,

銀行承貸意願就不高了...

如銀行無法核貸全額,那代標公司幫您墊的錢,

您後續怎麼還呢,還有除代墊之利息是否尚有其他費用呢~

這些都是很現實的問題,所以如您無自備款

良心的建議您,不要冒然投標..

再者:您本身被銀行扣款了,是扣薪水1/3

或另有房貸之扣款呢?

如真的要標,可請銀行先行預審,

以確定可貸成數後,再行投標不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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