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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屋費用(合法建物補償)跟租屋費用(安置費用)是由建商出,可是提列在共同負擔內,因此形式是是建商發的,但是實質上是建商墊付現金給予,再折算樓地板給建商。這個部份是沒有容積獎勵的。


2.住三的土地標準容積就是225%,假設申請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為15%,那可建容積就是225%*1.15%。停車獎勵未來要看土地使用管制以及停車獎勵辦法的變化,土地使用管制將限縮地下室的開挖面積為建蔽率加計15%,住三就是60%。另外停車獎勵辦法會限縮基地面積、面臨道路寬度、以及區位,也就是基地小、不是臨主要道路,又靠近捷運站就別想太多了。但是估計有10%好了。那可建容積就是都更加停獎(225*(1+0.15+0.1)。


銷售坪約為以上容積坪乘以1.6,另外計算車位。這個部份抓不準,要看地下室的設計而定。


不過目前臺北市正在修法對法定容積400%以下的使用分區放寬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的項目,對於住宅區更新有些許的加分,可以再等一會看看


另外海砂屋的獎勵(其實不是獎勵,是補償)是依照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來規定,首先可依照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及原建蔽率重建,另外再依照第7條之規定可放寬最多30%的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依照各案情況折減)。之後,可同時可以一併申請都市更新的獎勵,兩者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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