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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雖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若無法舉證有借貸事實,或只有設抵押借款債務,都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若經國稅局調查無借貸事實者,還是要納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中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檢附遺產土地登記簿謄本設定抵押借款資料,主張扣除甲君生前的未償債務。經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生前為擔保履行合作興建契約,設定抵押借款1,200萬元給乙君,乙君雖表示該項借款屬實,且有設定抵押權為證,但無法提示足以證明是借貸的資金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認定並無借貸事實,並補徵遺產稅600萬元。

2008-06-17/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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