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簿謄本上會出現3個價錢:
1.公告土地現值:用於申報並計算土地增值稅或徵收補償,照價收買之依據。
2.當期申報地價:用於計算地價稅或土地移轉登記規費。
3.前次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用於申報並計算土地增值稅。
詳細說明如下:
1.公告土地現值:
(1)意義: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土地稅法第12條)。
(2)作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買賣,贈與.....)之參考。
主管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地價之依據。
2.前次轉現值:
(1)意義:指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現值。即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大部分依公告現值,但亦有高於或低於公告現值者)。(土地稅法第31條)
(2)作用:用以計算所有人持有期間,土地增值多寡,核計土地增值稅。持有期間愈久,增值愈多,土地增值稅也相對變多。
3.原規定地價:
(1)意義: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
(2)作用:在民國53年以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以原規定地價為其前次移轉現值。
4.公告地價(又名規定地價):
(1)意義:政府依據調查買賣或收益價格,計算每一土地的單位地價,並加以公告,公告及申報地價之期限30日。每3年一次。(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
(2)作用:作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於規定地價期限內(30日)申報其土地地價之參考。
5.申報地價:
(1)意義: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限內申報之地價。如逾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低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未於期限內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2)作用:為地價稅之課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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