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又稱買賣實例比較法 :意義如下 :
比較法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依此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比較價格。
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1. 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2. 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3. 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4.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5. 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試算價格,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6. 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比較法估價需查之特殊情況如下:
比較標的如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修正;如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u 急買急賣。
u 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u 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u 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u 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u 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u 法院拍賣。
u 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u 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u 人為哄抬之交易。
比較法估價之需查證一般情況如下:
運用比較法估價時,其所蒐集之比較標的,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u 有無特殊交易目的。
u 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
u 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u 比較標的狀況。
u 價格日期。
前項查證確有困難之事項部分,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比較法調整原則標準如下: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並得以差額法調整,惟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註: 百分率法:將影響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異百分率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差額法:指將影響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額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則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經比較調整之比較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方得做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
比較法採樣標準如下:
不動產估價應採用三件以上,經前條檢討後之比較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比較法估價名詞定義如下:
u 情況調整 :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交易情形而影響交易價格之約定,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u 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u 區域因素調整: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時,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水準,以便進行個別因素比較,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u 個別因素調整: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因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u 迴歸分析法:蒐集比較標的,透過統計學上之迴歸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與比較標的之平均價格二者之關係式,並將勘估標的之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數值代入得出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應用迴歸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² 須蒐集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
² 迴歸分析關係式之相關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² 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迴歸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以下為比較法之簡表 :
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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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編號 |
1 |
2 |
3 |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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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 易 價 格(元/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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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 易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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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情 況 調 整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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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價 格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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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時 差 調 整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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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判 定 區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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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因素 (%) |
街道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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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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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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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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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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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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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因素調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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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個別因素 (%) |
街道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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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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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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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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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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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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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因素調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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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總 調 整 率(%) (3)×(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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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試 算 價 格(元/坪)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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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 權 權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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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比較價格(元/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