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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逆轉  舊屋新賣 建商判賠百萬 案例台中市北區【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台中市杜姓女子看到建商廣告「全新完工」的房子,簽約購屋並付50萬元訂金,後來發現房子是10幾年前動工的,欲索回訂金被拒;一審認為契約已簽,判建商勝訴,高院逆轉改判建商要加倍賠償杜女100萬元定讞。

959月間,杜姓女子看到建商廣告,指台中市北區一棟大樓是「全新完工,可立即進住」,前往看屋時,銷售人員一再強調房子是全新完工。杜女簽下買賣契約,並當場給付50萬元訂金。

不料,杜女回家上網查詢,發現這棟建物早在10幾年前就已動工,完成結構骨架,後來因故停工,閒置10餘年,前幾年才由建商接手,整理後對外銷售。

杜女在9天後打電話向銷售人員表示解約之意,並要求退還訂金;但建商認為契約中載明有5天的契約審閱期限,杜女未在期間內主張契約無效,因此拒絕退還訂金。杜女只好打官司,以廣告不實等理由,向建商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一審時法官認為建商已提供雙方買賣契約內容的房子,依契約內容判決建商勝訴。杜女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調查發現,這棟大樓主體結構已有13年歷史,在921地震時還曾受損,耐震能力也是依照921前的舊規定,大樓結構的安全性,只符合民國80年的標準。

合議庭認為,對消費者而言,這些都是嚴重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的重大訊息,建商在交易時未告知,還在廣告上宣稱「全新完工」,完全背離消者的認知與期待。

高院認為,依廣告上的記載,建商必須提供全新完工且無結構安全瑕疵的建物,因此判決建商要加倍返還杜女訂金共100萬元。

2008/08/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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