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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機並非屬於「買賣標的」,雖然賣方附贈7台冷氣明確約定在雙方之買賣契約書上,其性質仍屬於「贈與物」。依民法第411 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之規定,可 得知賣方無庸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所 以買方對於故障冷氣機,並沒有權利要求賣方修理。除非締約當時賣方明知該故障情形,故意不告知買方,或保證7台附贈冷氣機完好無缺,俟買方使用時因為故障 原因而受有損害(例如因故障而產生火災),買方才得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惟此買方所請求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瑕疵擔保請求權」,兩者請求權之基礎 並不相同,應該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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