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管理課的原始使照圖。可以查明原始通過檢驗的用途。
2.看你權狀下的共同使用建號,也就是公設建號,去地政單位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上面也會註明用途。但是公設的建物測量成果圖可能很多張,像新店的「湯泉」好像就30張上下吧!所以小姐按下「列印」前,記得問她一下多少張!不然會大失血!
3.有的社區管委會會保留原始的設計藍圖,做為未來維修的參考,這部分也可以看到原始的規劃。
如果房子價格好的話,我會建議趕緊賣了!換新社區。
假設到時候出問題,價格可能就翻不了身了!
或許去工務局使用管理課申訴,比較有可能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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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買兇宅自己住總是會覺得不舒服
會買兇宅,一定是便宜、而且是便宜到不能再便宜
會自己住的人:除非本身不信鬼神之說、或者有能力化解
一般來說幾乎是投資比較多:比如整理之後出租、或者再轉手出去賣給會自己住的人
價錢還是取決於會不會買最大的主因
不然相同的價格可以選擇、誰會給自己找麻煩?
會買也是因為價格便宜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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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拍屋網站只提供目前拍賣的狀況,無法查詢前次拍賣的底價;民間法拍屋資訊公司,如透明房訊或寛頻房訊付費網站才能查詢歷史資料。
從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到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每一次底價法律規定最多打八折,大部份法院都是八折,唯有基隆法院有時打九折。
追蹤參考以前的拍賣記錄,除了了解上次底價無人參與投標外,是否上次公告內容有無變化,如第二次拍賣底價400萬,有租約不點交,本次第三次拍賣底價為320萬,但租約已排除,公告為點交,也許價錢就要標到400萬以上了,否則本次投標價格當然介於320萬到400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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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到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每一次底價法律規定最多打八折,大部份法院都是八折,唯有基隆法院有時打九折。
法規: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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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到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每一次底價法律規定最多打八折,大部份法院都是八折,唯有基隆法院有時打九折。
法規: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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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並不會主動交屋給你,法院也不會幫你過戶,要自己找代書去辦,建議你依照我的方式去點交房子。
個人認為法拍屋的點交問題,並不適合買受人本人單槍匹馬,直搗黃龍的找占有人談判,又不清楚裡面住著什麼人,對不對?如果遇到古意人還好,若遇上一些「青面獠牙」的人,那才是惡夢的開始冽。
比較正確的作法,建議以下兩種方式同時進行:
一.如果沒有委託代標公司代標的話,要找占有人談判亦可委託親朋好友(外表兇一點的),而且去談判的時候,最好有兩人以上(以壯聲勢),談判過程中軟硬兼施、剛中帶柔,目標只有一個,就是儘早取得房子和花最少的錢(甚至不用);當然啦!!如果對方真的很苦的話,付點搬遷費也是合理滴;雙方談攏後,記得簽定搬遷切結書,內容註明標的所在、搬遷日期、屋況之完整及搬遷費用(搬遷完成给付)。
二.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同時,向法院遞狀(第一次)聲請點交,於15天左右,法院會發函于占有人,命其於15日內搬遷完成;到期日仍未搬遷,再向法院遞狀(第二次)聲請履勘,這次法院將發函給雙方,定期指派書記官至標的現場履勘製作筆錄,責成限期搬遷;到期日仍未搬遷,再向法院遞狀(第三次)聲請強制執行,這次呢?法院也會發函給雙方,定期指派法官及書記官至標的現場,進行強制執行點交;這次買受人就需先連絡搬家公司、鎖匠及管區警員兩名至標的現場待命,以備不時之需。
以上兩種皆為可取得房子的方法,但兩者同時進行的話,較能爭取時效;不要只顧著要去談判而不遞狀,或只依賴法院而不願談判,這樣往往會浪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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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託與不動產信託是相同的嗎?
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例如房屋)。
所以土地信託可以說是不動產信託之一種。
為此想知有關土地信託相關資料,找尋不動產信託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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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託與不動產信託是相同的嗎?
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例如房屋)。
所以土地信託可以說是不動產信託之一種。
為此想知有關土地信託相關資料,找尋不動產信託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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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應查明前次移轉現值與今年公告現值計算之)
交屋日前房屋稅及地價稅 (以交屋日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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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q030723087.myweb.hinet.net/feeling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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