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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專用名詞6稅費類
- 12月 30 週日 200716:46
代書專用名詞5徵收類
一般徵收:
解釋: a.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a)國防事業。
(b)交通事業。
(c)公用事業。
(d)水利事業。
(e)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f)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g)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h)社會福利事業。
(i)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
土地徵收之意義:
解釋: 土地徵收乃政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
土地改良物:
解釋: 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土地徵收之主體:
解釋: 土地徵收係國家依公法上之關係,因公共事業之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所有權,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另行支配使用之行政行為。因此,土地徵收之主體為國家。
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
解釋: 代表國家核准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之執行機關:
解釋: 土地徵收之執行機關為市、縣地政機關。負責辦理土地徵收公告,及發放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等事宜。
一併徵收:
解釋:
a.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b.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八條)
公告、通知及禁止移轉:
解釋: a.公告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土地徵收條例第十八條)
b.禁止移轉: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物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新登記或應有部份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三條)
公地撥用:
解釋: 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用途,必需使用公有土地時,經洽商其原管有機關後,依照法定程序層報行政院核准撥供其使用。上述得辦理撥用之公有土地,應包括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及鄉鎮有土地。公地撥用分為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二種。 (另詳書面資料-第五科提供)
土地徵收之標的:
解釋: 土地徵收之標的有二: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 12月 30 週日 200716:45
代書專用名詞4 測量類
地籍 :
測量各宗土地之方位、界址、形狀並計算其面積之大小,同時查明土地之座落、類別、土地權利狀況與使用情形等,記載於圖冊,以便明瞭土地狀況,確定土地權屬而課征土地稅及實施土地政策之依據.
測量 :
國家的一切施政,必須辦理土地測量,即應用平板儀、經緯儀、GPS接收儀等測量儀器,採用戶地測量、航空攝影測量、GPS衛星定位測量等測量方法,測量土地的地形、地物、宗地界址繪製成圖,其包含地形測量、平面測量、地籍測量、都市計畫測量...等,是所有測量之總稱。
地籍測量 :
欲訂定良好的土地政策解決土地問題,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並進而促進土地開發利用,提供國家建設及各級產業發展所需之土地資料,首應辦理地籍測量,測繪精確完備之地籍圖、並完成土地總登記,以掌握完整的地籍資料。地籍測量乃應用測量儀器、方法及一定之程序,測量每筆土地的四至界址、形狀、計算面積、編定地號,繪製成地籍圖,供作土地登記之依據。地籍測量是決定推動土地資訊現代化成敗與否的重要關鍵,生產、維護及供應完整地籍資料庫,方能建立動態性、整合性、多目標之土地資訊,以供政府做為各項施政建設規劃、分析及決策之依據。目前地籍測量隨光電、資訊科技的發展,已有大幅的進步,尤以GPS衛星定位測量更可有效提昇測量成果精度及作業效率。
界標 :
即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其種類依材料之不同有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土地複丈 :
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且登記之土地,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需要辦理分割、合併及經界位置不明之鑑定界址等,而申請丈量者。經地籍測量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測量結果與實際情形有不符情事時,土地之權利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地政機關申請再行測量。現今政府各個鄉鎮辦理之地籍重測,民眾如於公告期間,認為測量結果有異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
複丈費 :
為申請複丈時應繳納之規費。其繳納標準視各種複丈作業之繁簡而有不同,原則上是依申請複丈之土地宗數及面積為其計課標準。
土地鑑界 :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因相鄰土地所有人對其界址不明或需經確定其位置,經申請地政機關予以丈量之複丈作業。
協助指界 :
地所有權人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因不明界址點正確位置,無法設立界標並指界,而請求地政機關施測人員協助其指界之行為。
地籍圖 :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地目)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重測 :
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 因原有日據時代地籍圖圖紙伸縮破損、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
幸有賴地籍圖重測,重新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維護地籍資料之正確性,保障合法權益。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辦理的程序為
(一)劃定重測地區(二)地籍調查(三)地籍測量(四)成果檢查(五)異動整理及造冊(六)繪製公告圖(七)公告通知(八)異議處理(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十)複製地籍圖
縣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處理情形為何:
辦理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指界爭議調處。
公告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重測結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若經複丈無誤而面積仍減少,依規定不予賠償。
重測測量結果有錯誤時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現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申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申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申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若經重測公告確定,土地所有權人仍得依法以確認經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
地籍航空測量 :
利用航攝飛機於空中對地面所拍攝之像片,以求得地面各點間之方向、距離與高程(坐標),進而繪製各種地圖(如地形圖、航測基本圖),此種科學與技術,稱為航空測量。地籍航空測量係利用航空攝影測量之原理及方法,從事地籍測量之工作。
控制測量 :
辦理一個區域測量工作前,必須先測定若干基本點位置坐標,以做為後續各種測量之控制依據,稱為控制測量,其所測設之點位稱為控制點。
公 差 :
任何測量,基於施測條件(如氣壓、溫度、折光、測量儀器、人為因素)之限制均有不可避免之偶然誤差存在,因此法令針對各項測量結果規定有一定範圍的容許誤差,此容許誤差值即俗稱之公差。
數值測量 :
將每宗(筆)土地四至界址編號,逐點測算其坐標值,據以計算面積並依需要按一定比例尺展繪成圖的測量方法。
界址 : 指土地四周範圍之所在
圖解測量(平板測量):
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戶地測量(地籍測量):
針對地籍整理之特質,依地籍調查之結果,以圖根點為依據,測算每宗土地之界址位置、註記地目、編定地號並計算其面積大小,以供土地登記之細部測量
地籍調查 :
針對每宗(筆)土地座落、界址、地目、使用狀況及其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使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並徵得該宗(筆)土地所有權人之認定簽章,做為戶地測量之依據。
地籍總歸戶 :
係將同一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各宗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集中彙載於同一所有權人名下,以明瞭同一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所有土地之有關資料。
基地坐落(基地號): 建築基地所坐落之土地地段、地號。
建物測量 :
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B 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建物第一次測量 :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建物產權,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前,先依程序申請建物位置及面積之測量,以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
逕為分割 :
政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為「逕為分割」。 逕為分割測量 :
為土地因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計劃道路等原因,經此項申請作業達成土地重新分割之作業申請。
三角(三邊)測量 :
三角測量係測量各相連成三角形各點間之內角,並直接或間接量測一邊長,以其中某一已知點之坐標及與其相鄰點之方位角為依據,從而計算各點之坐標。如僅係直接量測各三角形邊長用以推算各點坐標者,稱之為三邊測量。若於三角測量中加測邊長,謂之三角三邊測量,此種混合角邊之測量方法,較純粹測量角度或邊長者觀測量為多,可提高整體測量精度。
圖根測量 :
辦理較小區域之地籍測量作業時,可依據較高等級之三角點,採導線測量之做法測設邊長較短之加密控制點,以作為戶地測量之控制依據,稱為圖根測量。所測設之點位稱為圖根點。
協助指界 :
土地所有權人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因不明界址點正確位置,無法設立界標並指界,而請求地政機關施測人員協助其指界之行為。
精密導線測量 :
導線測量係測定平面控制點之方法之一,於地面上選擇點位,並量測相鄰兩點間之距離及相鄰兩邊間之折角,以決定點位之位置。如此連成之折線稱為導線。大區域控制測量,以三角(三邊)測量為主,惟於三角(三邊)測量施測不易之處,可以精密導線測量彌補三角(三邊)測量之不足,利用此方法所測設之點位稱為精密導線點。
道路中心樁 :
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也就是道路中心線交點及其起迄點所設立之樁位。若兩交點間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而不能通視,可中間加設中心樁,經測量確定樁位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公共設施分割測量之依據。若在樁位測定作業中有漏釘情形,由樁位測定機關依照釘樁有關規定補建。若原設樁位遺失,依據原樁位資料恢復。
數值地籍測量 :
A 狹義言之: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B 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三角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健全地政資料。實施主因為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漸提高,圖解法測量已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數值圖籍資料與文件資料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可提高行政效率,並加強服務的功能 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以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實施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全球衛星定位測量簡介 :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NAVSTAR GPS,NAVigation Satellite Timing And Ranging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以下簡稱GPS)係採用全球性地心坐標系統,坐標原點為地球質量中心,其衛星基準自1986年後即採用WGS84 坐標系統,此坐標系統原是美國國防部為了軍事定時、定位與導航的目的所發展,目前有24顆衛星在距地球20200公里的六個太空軌道中運行,衛星繞行地球一週約12小時,如此可確保在世界上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皆可同時觀測到4至7顆衛星,以利導航及精確定位測量之應用。
傳統地面測量方式,點位間必須有良好的通視方能觀測,因此三角點之位置必須選在高海拔之山頂,甚至要架設高覘標以方便觀測;測量人員則必須背負沉重儀器跋山涉水攀登三角點以進行施測,又常受到風雨、濛氣、豔陽照射等天候影響無法施測,不但需耗費大量人力、經費及時間且往往受限於幾何強度之影響而無法提高精度。GPS 以結合高精度、作業快速、不受天候影響,點與點間不必互相通視,亦不必架設高覘標,任何需要控制點的地方都可以設站觀測,只要透空度在六十五度以上即可,且一天二十四小時皆可觀測。全球衛星定位測量已被世界各地廣泛應用於基本控制點測量及其他各種測量作業(如導航、地形圖測量等)。
- 12月 30 週日 200716:43
代書專用名詞3地權類
耕地 :
耕地依權屬而言,可以為私有、亦可以為公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五條所稱耕地不包括漁牧,而僅指私有之水田及旱田為範圍,但依土地法106條規定耕地租用,所稱之耕地應包括漁牧,兩者適用之範圍不同。 而依耕地375減租條例所謂耕地,其範圍如何,該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惟依臺灣高等法院四二年三月一三日令牘字第五一五四號令:「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而土地法第106條第二項則明定,關於耕地租用所稱耕地,包括漁牧,是關於漁塭之租佃,應適用耕地375減租條例辦理」則可知耕地租佃所稱耕地應包括漁牧在內。 再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耕地,係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田、旱地目土地」,與上項所列解釋範圍亦有不同。 無論推行農地利用政策之目的有所不同,而耕地解釋的範圍亦各有異但就廣義而言耕地係用作培養農業動植物,以供人類需要,尤以生產糧食與衣著原料為主,依其利用方式和集約程度的不同,大概可歸納為下列三種: a耕種地(Arable Land ):普通農藝作物栽培地、園藝作物栽培地、牧草栽培地。 b放牧地(Grazing L and):自然草原供放牧用的土地。 c水產培養地(Aquatic Production Land):這是培養水生動植物的土地,如養魚塘及養育牡蠣,蓮藕等地。 狹義的耕地,則僅指耕種地而言,不包括放牧地及水產培養地在內。
耕地三七五減租:
耕地375減租謂耕地之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1000,原約定地租超過375/1000者,減為375/1000,不及375/1000者不得增加。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 依耕地375減租條例第 2條規定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作之作物。所謂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耕地375減租是政府於民國38年1月開始推行做為第一階段之土地改革工作,期望建立公平合理之租佃制度,以保障佃農生活,進而繁榮農村經濟。其主要內容在明定佃農付給地主之租額,一律以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1000,原約定地租超過375/1000者,減為375/1000,不及者,依其原約定,不得增加,以減輕佃農負擔;又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六年,租佃存續中,地主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並確立買賣不傷及租賃之原則,及租約期滿地主除有法定要件收回自耕外,佃農如願繼續承租時,應予續訂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力;復規定業佃糾紛之處理程序,凡爭議案件非經各級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以減少業佃雙方之累訟。
惟因時勢推移,伴隨農地政策之變遷,政府另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以落實「農地農用並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調整。相關業務包括有耕地375租約登記、租約期滿之處理、租佃爭議之處理、出租耕地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租約登記檢查暨聯繫工作等工作。
耕地租約:
耕地租約謂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之租用契約,依375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並規定耕地租約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契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375減租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耕地租用:
土地法第106條規定以自任耕作為目的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之代管: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代管。代管期間為九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逕為國有登記
- 12月 30 週日 200716:42
代書專用名詞2地價類
土地的價格。但國內有關地價的法令規定眾多,可分為申報地價、規定地價、法定地價、平均地價、標準地價、公告地價等,還有相關的公告現值。
- 12月 30 週日 200716:41
代書專用名詞1地籍類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解釋: 土地(建物)權利完成靜態第一次或總登記後,發生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辦理之動態變更登記;登記實務上包括所有權移轉、繼承、他項權利、標示變更、限制、塗銷、更名及其他變更登記。
補正
解釋: 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認為有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或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或罰鍰之情形,致無從辦理登記,需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補附證件或訂正後再予辦理者。
駁回
解釋: 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認為有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依法不應登記、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之情形,而不應准予登記,並經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案件退還申請人者。
公告
解釋: 係登記機關以公示之方法,將審查無誤之土地登記案件主要內容予以公布週知,以徵求不特定利害關係人之異議,俾預防假冒、虛偽、詐欺、錯誤等登記,以補審查之不足,確保登記真實。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公告十五日。
登記規費
解釋: 包括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為申辦各項土地登記或經發給權利書狀或影發登記聲請書、圖簿謄本或申請閱覽圖籍資料時所應繳納之規費。
名詞: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解釋: 俗稱建物保存登記
權利書狀
解釋: 係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給權利人收執之權利憑證;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三種。
優先購買權
解釋: 係指土地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所有權人將其土地所有權出售與其他人時,特定之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諸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等規定,於所有權人出售其土地或建物與他人時,共有人、地上權人或承租人等特定人有按同樣條件或同一價格優先承買之權利。
名詞:
解釋: 指數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之狀態;包含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狀態之「分別共有」及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或依習慣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之「公同共有」。
共有物分割
解釋: 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土地之分割,可由共有人全體協議,或聲請地政機關調解,協議或調解不成,可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塗銷登記
解釋: 指已登記之權利,因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法院判決等法定或約定原因致權利消滅,向登記機關申請使其效力完全消滅之登記。
限制登記
解釋: 係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以保全請求權人權益所為之登記;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調處
解釋: 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無主土地國有等登記,經審查無誤於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由登記機關就申請人與異議人間之權利爭執予以協調處理之意;與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經耕地租佃委員會協調處理成立之調處,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性質有別。
土地登記
解釋: 係地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依權利人之申請或本於職權將土地(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等應登記事項詳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歸屬及權利狀態並公示於第三人之行政行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解釋: 即俗稱「土地代書」,係指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規定,領有執業證書並經核准開業登記,以執行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為業者。
土地總登記
解釋: 係指對未為土地登記之地區,於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一定期間內,就該地區土地之全部(以縣市為單位),所為確定土地權利關係之登記。惟於土地總登記後對於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整理需編號登記者,則稱為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12月 30 週日 200716:39
產權入門之10房屋種類
住宅種類
建築產品
購屋人擁有優點與注意項目
建商擁有優點與注意項目
電梯大廈
(標準樓層)
購屋人:高樓層景觀較佳、使用空
間經濟、公共設施較完備、前臨道
路較寬。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持分、
戶數品質複雜不易管理、高管理費
及公設比高、樑柱體積較大、火災逃生性較差、管線配置複雜。
建 商:總價接受性高、回收利潤
較高、有利公司營建信譽建立、格
局規劃多樣。工程期長投資風險較
高、價格波動大、營建品質及公司
信譽備受考驗。
公寓
(標準樓層)
購屋人:出入性單純、公設比低俱
實用性、格局規劃大致相仿、管線
配置統一,房屋單價較低。管理較
欠缺、採光及景觀不易顧及、出入
多為巷道、停車空間不足、防竊性
差,違建情況嚴重。
建 商:工程期短、回收快、規劃
單純、價格波動不大。總樓地板面
積有時會有損失、樓層高度與區域
老舊建築相近產品不易突顯。
重疊、三疊別墅
購屋人:外觀造型活潑、上疊有景
觀、下疊有庭院、室內格局多變、
出入性單純、低總價變相別墅。
土地產權持分無自行處分權、俱別
墅風味但不脫公寓性質、陽光樓潮
溼且採光不足、虛坪多則使用效益
減低、面寬狹窄不利傢俱擺設。
建 商:工程期短、回收快、建築
成本較低、變相的別墅風格多以低
總價定位。
過時產品、銷售有抗性、僅適合在
高房價的別墅社區推案。
透天型的別墅
購屋人:客廳挑高採光面加大、有
天有地產權獨立、使用空間寬敞、
享有庭院及獨立的停車空間、室內
配置俱彈性。
偏離市中心區、連棟規劃面寬常有
不足、樓梯、陽台及露台面積較大
以致虛坪偏高、格局狹長則通風採
光欠佳、平面分割零碎、依山傍水
則溼氣重、受氣候溫度影響大。
建 商:工程期短、回收快、建築
成本較低、施工簡單較易發揮營建
水準、建立品牌形象。投資利潤較
低、私設道路比例增加。
休閒住宅
購屋人:擁有多項休閒設施、景色
宜人、適合全家老少渡假遊憩。偏
離市區、水電供應有時欠缺、生活
機能性不足、公設比偏高、使用率
低則公共設施閒置、欠缺保養維護
則影響營運、若對外開放,則人員
管制較複雜、休閒設施產權若為建
商所有,宜防將來有拆遷重建的可
能。
建 商:易突顯建商實力及形象、
坡地可陸績開發長期回收利潤佳、
休閒設施若擁有產權且可永績經營
。社區水土保持耗費曠時、投資成
本較高、管理不善,易導致財務無
法靈活運作。
樓中樓
購屋人:客廳挑高視野寬敞、設有
夾層使用空間上下獨立、私密性佳
、位居頂數景觀條件最佳,身份地
位表徵。室內虛坪面積不小、單價
總價均高。
建 商:塑造產品格調、維持住戶
水準、市場接受性高。高總價住宅
、客源的掌握有銷售上的風險。
挑高住宅
購屋人:空間寬敞、氣派、室內增
加汻法夾層面積、客廳挑高有樓中
樓的感覺、二次施工面績不計產權
(違法)。違法夾層使用(自費)
一經舉發即報即拆、夾層材質安全
性堪慮、管線與燈飾配置受限,且
影響結構安全、高度不足設置夾層
空間愈形侷限。
建 商:突顯產品特性有利行銷、
區隔當地產品、預售時廣告較好發
揮。施工造價高、法令限制樓層高
度,汻法夾層使用效益大打折古、
廣告宣傳得小心處理、須預留加蓋
的結構設計。
複層式樓地板設計
購屋人:較低的房價、室內動線流
暢、室內高度不一有層次感、室內
增建違法夾層面積、二次施工面積
不計產權(違法)。室內採光常受
影響、高度最多4米2設置夾層上
下空間實用性欠佳、樓板高度不夠
賜有壓迫感(其它與挑高住宅同)
建 商:利用購屋人撿便宜的心理
,創造利潤、突顯產品特性有利行
銷、區隔當地產品、為鑽研法規漏
洞之產品。規劃設計細節繁瑣、銷
售解說更為繁複(其它與挑高住宅
同)。
獎投民間國宅
購屋人:國宅基金提供總價的一百
六十萬,享有年利率5.15%的
20-30年國宅貸款,購屋人免
抽籤、免排隊、免外水、電及瓦斯
管線費、免契稅。須符合國宅申請
資格始得以購買、地段條件稍差、
戶數多管理欠缺周全、住戶水準不
易掌握、建築質感平平
建 商:可建築融資、減免營利事
業所得稅、地段較差的基地易出清
存貨、績優營造廠商得以優先申請
總價、坪數均有限制、另辦貸款手
續較麻煩。
工業住宅
購屋人:單價較鄰近住宅行情低、
室內高度較高、結構、設備載重量
較大。公設比較高、生活機能性欠
缺、易受噪音及空間污染、居家品
質不佳、轉手不易、買賣手續繁瑣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較一般自用
住宅高、水電基本費高。
建 商:土地成本取得便宜,即使
賤價求售仍有可觀利潤。若不符法
令經檢舉查報將受罰款處分、滋生
糾紛賣方須負未予告知的法律責任
- 12月 30 週日 200716:38
產權入門之9土地種類
土地法第二條依土地使用方法將土地分為四大類:
- 12月 30 週日 200716:36
產權入門之8登記流程
申請應備文件
1. 借款人部分 身分證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扣繳憑單或在職證明或存摺影本 , 借款金額超過一仟萬元以上,檢附最近年度綜所稅申報資料影本
2. 保證人部分 身分證 , 扣繳憑單或在職證明或存摺影本
3.不動產部分 土地、建物權狀 , 買賣契約書影本 , 租賃契約書影本(有出租者)
- 12月 30 週日 200716:35
產權入門之7何謂地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