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設用地 須課遺產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若繼承的是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共設施用地,無法適用免稅優惠,仍應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免徵遺產稅。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指的是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各公用事業機構取得者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公共設施用地已取得或非留供當地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公用事業機構所取得者,已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君的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列報甲君所遺留的四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市場用地,繼承人主張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但經南區國稅局向主管機關查證,發現該市場用地業經政府依相關規定,獎勵民間興建完成已由被繼承人取得,並非留供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公用事業機構所取得,即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南區國稅局核定,應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要課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用地」,包括以下幾種:一、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獎勵私人投資辦理之市場、遊樂區等。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台北水源特定區某新城的細部計畫說明書,載明開發道路用地,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取得及興修,供居民使用,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的公共設施用地。

2009-08-07/經濟日報/D3/稅務法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