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它訂立的精神,是在一定法律下自治而不是法治
第十條:
|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依上述法令,原則依比例,但有約定從其約定. 故如有約定,從其約定,您可要求檢視住戶大會會議紀錄及備案完成之住戶規約 如果真的有此決議或有此約定,雖然依法有據.但也屬多數暴力的一種. 但合不合理,卻是見人見智,說法不一,因為有一說,營業出入人口較多,對整個社區,管理上比較不好管理及公設設備較容易損壞等等,故所以有此說,營業者管理費必須多付一些. 曾經有案例,也因此告上法院,但結果是判決酌減管理,但還是住家高. |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