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它訂立的精神,是在一定法律下自治而不是法治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依上述法令,原則依比例,但有約定從其約定.


故如有約定,從其約定,您可要求檢視住戶大會會議紀錄及備案完成之住戶規約


如果真的有此決議或有此約定,雖然依法有據.但也屬多數暴力的一種.


但合不合理,卻是見人見智,說法不一,因為有一說,營業出入人口較多,對整個社區,管理上比較不好管理及公設設備較容易損壞等等,故所以有此說,營業者管理費必須多付一些.


曾經有案例,也因此告上法院,但結果是判決酌減管理,但還是住家高.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eiyilo 的頭像
leiyilo

台中買屋賣屋 雷益龍0931-649685 台中房屋買賣專家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