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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年 限 | |||
20年以下 |
20年以上 |
30年以上 |
40年以上 | |
第1級 |
A × 20﹪ |
A × 20﹪ |
A × 20﹪ |
A × 20﹪ |
第2級 |
A × 30﹪- B × 10﹪ |
A × 28﹪- B × 8﹪ |
A × 27﹪- B × 7﹪ |
A × 26﹪- B × 6﹪ |
第3級 |
A × 40﹪- B × 30﹪ |
A × 36﹪- B × 24﹪ |
A × 34﹪- B × 21﹪ |
A × 32﹪- B × 18﹪ |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 說明
減徵後稅率 = 原稅率 -【(原稅率 - 最低稅率)× 減徵比率】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
第2級稅率:28﹪= 30﹪-【(30﹪- 20﹪)× 2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8﹪
第3級稅率:36﹪= 40﹪-【(40﹪- 20﹪)× 2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4﹪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
第2級稅率:27﹪= 30﹪-【(30﹪- 20﹪)× 3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7﹪
第3級稅率:34﹪= 40﹪-【(40﹪- 20﹪)× 3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1﹪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
第2級稅率:26﹪= 30﹪-【(30﹪- 20﹪)× 4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6﹪
第3級稅率:32﹪= 40﹪-【(40﹪- 20﹪)× 4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18﹪
土增稅調降為20%、30%、40%外,也通過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40年以上者,就其土增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2成、3成、4成。
減半徵收稅率(91-94年1月) |
94年1月以後 |
現行稅率 (未減半) |
20%、25%、30% |
20%、30%、40% |
40%、50%、60% |
土增稅由40%、50%、60%,改為20%、30%、40%,公式上其實沒有大變, 如下 :
一般稅率 :
A = 漲價總額
B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 物價指數 ÷ 100 × 面積
簡表如下 :
用地種類 |
漲價倍數 |
舊制 稅率 |
減半 稅率 |
新 制 稅 率 |
持有 20年 |
持有 30年 |
持有 40年 |
自用住宅用地 |
|
10% |
5% |
10% |
10% |
10% |
10% |
一般用地 |
漲價總數額100%以下 |
40% |
20% |
20% |
20% |
20% |
20% |
漲價總數額100%至200%部份 |
50% |
25% |
30% |
28% |
27% |
26% | |
漲價總數額200%以上 |
60% |
30% |
40% |
36% |
34% |
32% |
20%、30%、40%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土地稅法條文修正後:( 20%, 30%, 40% 稅率 )
土地稅法第33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1.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 原規定地價 或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2.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 原規定地價 或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3.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 過原規定地價 或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2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修正後的土增稅稅率及長期持有的稅率(以100元為例) 持有不超過 20 年
假設:原價值100元,後增值300元
20% |
30% |
40%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乘一般稅率 20% |
乘一般稅率 30% |
乘一般稅率 40% |
20元 |
30元 |
40元 |
應繳稅額 合計90元 = 20元 + 30元 + 40元
|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20年為例) ==è
20% |
28% |
36%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一般稅率 20% |
一般稅率 30% |
一般稅率 40% |
20元 |
100元 * 28% = 28元 |
100元* 36% =36元 |
應繳稅額 合計84元 = 20元 + 28元 + 36元 |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2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84元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84元。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30年為例) ==è
20% |
27% |
34%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一般稅率 20% |
一般稅率 30% |
一般稅率 40% |
20元 |
100元 * 27% = 27元 |
100元 * 34% = 34元 |
應繳稅額 合計81元 = 20元 + 27元 + 34元 |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3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81元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81元。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40年為例) ==è
20% |
26% |
32%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一般稅率 20% |
一般稅率 30% |
一般稅率 40% |
20元 |
100元 * 26%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