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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年 限 | |||
20年以下 |
20年以上 |
30年以上 |
40年以上 | |
第1級 |
A × 20﹪ |
A × 20﹪ |
A × 20﹪ |
A × 20﹪ |
第2級 |
A × 30﹪- B × 10﹪ |
A × 28﹪- B × 8﹪ |
A × 27﹪- B × 7﹪ |
A × 26﹪- B × 6﹪ |
第3級 |
A × 40﹪- B × 30﹪ |
A × 36﹪- B × 24﹪ |
A × 34﹪- B × 21﹪ |
A × 32﹪- B × 18﹪ |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 說明
減徵後稅率 = 原稅率 -【(原稅率 - 最低稅率)× 減徵比率】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
第2級稅率:28﹪= 30﹪-【(30﹪- 20﹪)× 2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8﹪
第3級稅率:36﹪= 40﹪-【(40﹪- 20﹪)× 2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4﹪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
第2級稅率:27﹪= 30﹪-【(30﹪- 20﹪)× 3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7﹪
第3級稅率:34﹪= 40﹪-【(40﹪- 20﹪)× 3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1﹪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
第2級稅率:26﹪= 30﹪-【(30﹪- 20﹪)× 4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6﹪
第3級稅率:32﹪= 40﹪-【(40﹪- 20﹪)× 4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18﹪
土增稅調降為20%、30%、40%外,也通過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40年以上者,就其土增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2成、3成、4成。
減半徵收稅率(91-94年1月) |
94年1月以後 |
現行稅率 (未減半) |
20%、25%、30% |
20%、30%、40% |
40%、50%、60% |
土增稅由40%、50%、60%,改為20%、30%、40%,公式上其實沒有大變, 如下 :
一般稅率 :
A = 漲價總額
B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 物價指數 ÷ 100 × 面積
簡表如下 :
用地種類 |
漲價倍數 |
舊制 稅率 |
減半 稅率 |
新 制 稅 率 |
持有 20年 |
持有 30年 |
持有 40年 |
自用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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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 |
10% |
10% |
10% |
10% |
一般用地 |
漲價總數額100%以下 |
40% |
20% |
20% |
20% |
20% |
20% |
漲價總數額100%至200%部份 |
50% |
25% |
30% |
28% |
27% |
26% | |
漲價總數額200%以上 |
60% |
30% |
40% |
36% |
34% |
32% |
20%、30%、40%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土地稅法條文修正後:( 20%, 30%, 40% 稅率 )
土地稅法第33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1.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 原規定地價 或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2.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 原規定地價 或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3.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 過原規定地價 或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2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修正後的土增稅稅率及長期持有的稅率(以100元為例) 持有不超過 20 年
假設:原價值100元,後增值300元
20% |
30% |
40%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乘一般稅率 20% |
乘一般稅率 30% |
乘一般稅率 40% |
20元 |
30元 |
40元 |
應繳稅額 合計90元 = 20元 + 30元 + 40元
|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20年為例) ==è
20% |
28% |
36%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一般稅率 20% |
一般稅率 30% |
一般稅率 40% |
20元 |
100元 * 28% = 28元 |
100元* 36% =36元 |
應繳稅額 合計84元 = 20元 + 28元 + 36元 |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2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84元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84元。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30年為例) ==è
20% |
27% |
34%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一般稅率 20% |
一般稅率 30% |
一般稅率 40% |
20元 |
100元 * 27% = 27元 |
100元 * 34% = 34元 |
應繳稅額 合計81元 = 20元 + 27元 + 34元 |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3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81元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81元。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40年為例) ==è
20% |
26% |
32% |
第一個100元 |
第二個100元 |
第三個100元 |
一般稅率 20% |
一般稅率 30% |
一般稅率 40% |
20元 |
100元 * 26% = 26元 |
100元 * 32% = 32元 |
應繳稅額 合計78元 = 20元 + 26元 + 32元 |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4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78元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78元。
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計算原則 :
土增稅率調降,對於持有時間超過20年以上之土地移轉,依照時間不同、減徵率也不同,財政部特別針對長期持有土地的起迄點,做出明確規範。基本上,「取得時間」的認定,原則上以獲得土地所有權時開始計算;而「截止時間」,則大部分以向稅捐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
依照財政部的解釋規定,持有土地期間的「取得時間」,一般來說,是以正式獲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開始計算,例如買賣以過戶日、繼承以發生日開始計算。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夫妻間贈與土地,移轉當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當初移轉時並沒有課徵土增稅,因此,再次移轉時,起點的計算就得以當初贈與一方最初取得土地的那天算起。
至於土地持有期間年限的「截止時間」,因為土地辦理移轉的流程,原則上均先向稅捐處申報現值、繳稅、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所以截止點的計算,就以向稅捐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不過,若移轉原因是「執行機關拍賣」及「法院形成判決」,則分別以拍定日及判決確定日為準。
財政部公布「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計算原則」簡易對照表
土地取得原因 |
土地持有期間起迄點之認定原則 | |
起算點 |
截止點 | |
買賣 |
完成移轉登記日(過戶) |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
繼承 |
繼承發生日 |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
拍賣 |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 |
拍定日 |
徵收 |
補償費發給完竣日 |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
法院判決 |
判決確定日 |
判決確定日 |
夫妻贈與(夫妻之間移轉時,申請不課土增稅情形) |
贈與的一方原始取得土地的時點 |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
稅制非決定收多寡的唯一原因
若是從長期持有土地的減徵對於廠商投資的角度來看,長年被批評全球第一的高額土地增值稅率,經修法並有長期持有減徵的規定之後,推測將有激勵廠商長期投資國內各種產業,增加就業機會等好處,因此亦有增加其他如營業稅、所得稅等的效應,唯此一效應是否真能刺激產業長期投資不動產,則尚未可知。不過,若從減半徵收三年來,所帶動土地增值稅收增加的結果來看,新制的稅率結構及減稅優惠辦法,至少仍能保持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基本盤。也就是說,如果未通過新制永久減半徵收的法案,則在恢復原稅率後所可能產生市場閉鎖現象,對於三年來習慣於減半徵收的不動產市場,所造成的影響或將更為嚴重。所以,通過永久調降案的意義,在於維持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穩定性方面,應有較好的效果,間接地也使得稅收可以維持較穩定的狀況。就市場交易的實質來看,多數大宗或大面積土地,三年來利用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期間,早已經做好移轉節稅的措施,對於今後稅收課徵的影響應已不大。但是與減半徵收的誘因比較,則短期內土地移轉勢必減少已是不可避免的結果。
由於目前不動產交易多屬於住宅或是自用住宅,所以如果是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移轉,卻不適用於長期持有的減徵優惠。由於自用住宅本身不論是舊制或新制,均已是最低的優惠稅率,相對於適用第一級的一般用地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然是很划算的,只是民眾必須更加慎重地決定一生只能享有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既然如此,民眾或許會減少不動產的出售,或是選擇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