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稅    房貸高過法拍價 不必繳稅【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04.02 09:14 am

不景氣,法拍屋案件激增。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對於無法提示購屋成本,卻認賠拍賣房屋的民眾,將比對其房貸資料,若房貸金額較法院拍定價格高者,將不再按拍定價核算民眾的所得稅,認賠售屋者不必再多繳稅。

北市一名納稅人因出示銀行貸款證明,證實其法拍屋拍定價根本連清償銀行貸款都不夠,這名納稅人原本應繳15萬元法拍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國稅局已決定註銷。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有損失者可列為財交損失,但無法出示房地產買進及賣出等成本證明者,稅捐機關可按照財政部每年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無法出示成本證明者,若被按財交所得額課稅,稅捐機關將不論賺賠都會課稅。以台北市為例,97年出售房屋卻未能提示買進成本證明者,按房屋評定現值(法拍屋按拍定價)的29%計算,即評定現值100萬元,售屋財交所得即為29萬元,需合併當年度其他綜合所得計稅。

台 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遭法拍者,多數都是因為無力償債,因此,若無法提示房屋買進成本,虧損售屋者往往還要多繳一筆所得稅。因此國稅局對於貸款購屋民眾, 若房屋被迫遭法拍時,同意民眾雖未保留買進契約書,但若依建物謄本所載,可以證明購置房屋是以貸款支付者,當拍賣價低於貸款抵押權額時,即不再核課法拍屋 的財交所得。

台北市有一納稅人,在95年度出售其坐落北市房屋,因未申報財交所得,被國稅局按房屋評定現值及財交所得額標準核定有售屋所得51萬元,應補稅15萬元。

納 稅人不服並主張曾向銀行貸款購屋,因未能如期履約,房屋才遭債權人聲請拍賣,拍賣價款根本不夠償還貸款,也未分配任何價金,售屋根本只有損失沒有所得。經 申請復查結果,國稅局函詢債權銀行暨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及強制執行金額計算分配表資料紀載,其拍賣總額確實不足清償債權銀行貸款金額,因此決定註銷 這筆財交所得稅。

國稅局也提醒納稅人,若有財產遭法院拍賣,欲主張並無財產交易所得,最好能夠提出成交價及成本證明,若未保留買進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也可以依建物謄本所載,證明購置房屋是以貸款支付,只要拍賣價額未達抵押權額,就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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