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法拍地變水道 法院不負責 98.04

〔記者余雪蘭、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市林姓民眾去年向嘉義地方法院買下位於嘉義縣竹崎鄉溪心段一處位於溪畔的法拍地,完成點交手續後卻發現該地早被水沖滅,變成水道,認為法拍有瑕疵,向法院聲請撤銷原拍賣,但被駁回,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仍遭駁回,林姓民眾不服,投訴媒體,希望法律能還給百姓公道。

嘉義地方法院發言人林坤志表示,該院一審駁回林姓民眾異議的理由,主要是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該土地並非滅失,只是地貌改變。而高分院駁回的理由也是依法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林先生昨天接受記者訪問時大呼「被騙了」,指出他原本從事建築業,由於建築業不景氣,他有意轉行養雞,因而有朋友的兄弟向他介紹位在竹崎鄉八掌溪畔的法拍地,介紹人並帶他去溪心段一處查看,上有雞舍及鐵皮屋,他不疑有他,因此向朋友借錢,以450萬元拍下溪心段3筆法拍土地,不料準備開闢請來地政所人員進行鑑界時才知道,他所買的溪心段688、691、616號3筆土地,已被溪流沖滅,土地淹沒在水中,變成渠道,完全沒有經濟價值。

林先生說,法院拍賣的土地都已滅失,竟然還能拍賣,認為法院在拍賣前應該先為民眾把關才是;對於高分院駁回他的抗告,他不服,表示要再向最高法院提抗告。

林坤志表示,林先生是在該法拍地第4拍時拍到,而該地在第3拍時並沒有被溪水淹沒的情形,且依據高分院駁回其抗告理由中說明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係因拍賣前,有意標購者可閱覽法院拍賣公告,知悉受執行標的物的所在處,並事先查明其狀況,已有機會發現拍賣物的瑕疵,且法律為確保拍賣結果的安定性,排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應自行負擔瑕疵存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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