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存款領出他用 須提證明 應交代完整資金流程或持有免稅證明書


【屏東訊】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東港稽徵所最近查獲某陳姓納稅人(未滿20歲)於96年間以300萬元購買房屋乙棟,經請其提示付款流程及資金證明時, 陳 君主張其資金來源,係母親從9496年每年贈與100萬元合計300萬元,該筆款項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

惟其母親誤認為只要持有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即可避免課徵贈與稅,故於每年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存款領出他用,致無法提出完整資金流程以資證明,因而仍被課徵贈與稅。(宋宗信)

2009-02-07/經濟日報/C6/稅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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