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購地登記共同持有出售所得才能享免稅【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共同出資合夥購買土地要注意,只有土地正式登記的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獲得的價金才適用土地交易免稅,若未登記為共同持有,分得的價款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其他所得」,常有民眾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間習慣多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等到土地出售收取價金後,再依出資比例分配給每個出資人,不過有沒有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在所得稅負上的效果卻是大不同。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在查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等六人共同出資購買台北市士林區兩筆農地,購地總價為900萬元,每人各出資150萬元,並以乙君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六人出售這兩筆農地,得款7,200萬元,各分得1,200萬元。扣除原出資額150萬元之後,每人仍有1,050萬元獲利。但因土地只登記在乙君一人名下,按稅法規定,甲君等五人都應將出售土地獲配的1,050萬元申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解釋,雖然依所得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免稅的對象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若非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實際上卻收取出售土地的價款,不適用免稅的規定,國稅局會認定是移轉土地的請求權。

甲君等其他五位共同出資人是向土地所有 權人乙 君請求分得該兩筆土地價款,等於間接取得出售該土地的利益,屬於「其他所得」。

五人都未申報繳納綜所稅,除了補稅之外,都被國稅局處以罰鍰。

2009-02-09/經濟日報/D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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