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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賣地 稅稅難安 土地交易所得原不課稅 登記在別人名下視為其他所得 要課綜所稅【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可能會弄巧成拙。按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原本不用課稅,但若把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出售土地時所獲配的土地價款,將會被國稅局視為「其他所得」,反而要課綜所稅,漏報還會被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內一位甲君在53年間購置三筆農地,但把土地都登記在朋友乙君名下,後來在55年間,乙君出資為甲君清償銀行貸款,雙方並立契約定,由乙君取得這三筆土地的部分持分。到了90年間,乙君出售其中兩筆土地,並按約定持分比率,於91年間分配出售土地價款給甲君,因甲君未將這筆土地價款併入91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南區國稅局查獲,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他當初是與乙君合資購買土地,應屬於合夥組織型態,因此乙君分配給他的土地出售價款,應按出售土地年度認列為90年度營利所得。不過甲君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雖然這三筆土地是甲君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兩人只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是乙君,但甲君隨時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並可要求乙君返還土地,但後來乙君將出售土地的價金,按比率分配給甲君,等於甲君實現了對乙君的債權,法院認為,甲君並非因出售土地而有所得,而是因為終止契約,從乙君取得請求返還土地的代替利益,應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必須納入綜合所得課稅,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提醒,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者,出售土地時就不可以主張是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所獲利益應是「其他所得」,依法應申報繳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2008-12-24/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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