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 可抵繳遺產稅


【吳碧娥採訪整理】

 

曾有田(化名)是個名副其實的「田僑仔」,他以自耕農為業,由於受到父執輩「有土斯有財」的遺訓,有生之年省吃儉用,只要手頭有現金、存款,無不尋找買地的契機,正因如此,曾有田過世後留下數十筆土地,其中包括由早期農地變更為住宅區的土地,如今價值非凡。但因曾有田的遺產,現金及存款僅有10萬餘元,曾有田的繼承人為了繳納上千萬元的遺產稅,無不頭痛萬分,好險後來聽會計師建議,把遺產的五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拿去抵繳遺產稅款,才解決沈重負擔。

處分較無價值地

進一步分析曾有田的遺產稅案件,因遺產現金及存款僅10萬餘元,遺產稅卻高達上千萬元,繼承人無力以現金繳納稅款,又因遺產大都為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繼承人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稅款。因此,繼承人可逐筆過濾土地,再從中選出可供抵繳者,像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巷道或面積狹小、又與他人共有的土地,因為利用價值或變現性較差,建議繼承人可優先考慮拿去抵繳,如此一來不只可按國稅局核定的價值抵稅,還可以順便處分較無價值的土地

一般來說,繼承人拿土地去 抵繳前,可先進行下列步驟的評估:一、可從遺產中找出已大量貶損的財產優先考慮抵繳。因為若繼承人申請以繼承的財產抵繳遺產稅,抵繳價值的計算,以該項財 產核課遺產稅的金額為準。二、若遺產中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經查明已停業或他遷不明,研判已無財產價值者,可以爭取核實認列,以降低遺產稅。三、價 值被高估的未上市櫃股票,或是未來不能收取的債權,也是納稅人要評估抵繳的重點項目。因為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也可以申請依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明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要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因此,符合上述條件者,均可申請實物抵繳。

具體的抵繳條件則有以下幾點:一、本稅、罰鍰及利息加計後超過30萬元。二、申請實物抵繳,以遺產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限。例如,稅額核定為1,000 萬元,遺產有300萬元的存款,以該現金繳稅後仍有差額700萬元,這就是可以實物抵繳的範圍。三、課徵標的物:在稅法上的解釋是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的遺產」。一般來說,課稅標的物只要未涉及產權糾紛或發生無法過戶情形者,均可申請抵繳。

稅額要超過30

四、非課徵標的物:通常是指「遺產範圍外的財產」。國稅局對這類財產的抵繳申請把關極嚴,必須確實符合易於變價保管的條件才會核准,因此,如欲以非遺產的未上市櫃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除非是該保留地已列入地方政府徵收補償計畫,否則國稅局都不會接受。

總而言之,如果要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本身必須是遺產的一部分,且遺產稅額要超過30萬元,才可用來抵繳遺產稅。(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8-11-27/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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