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移轉又賣 百萬元以下免罰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從寬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原應依土地稅法規定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鍰,但若買賣契約單筆移轉現值未達100萬元,即可准予免罰。

財政部這項規定,對於短期內轉賣公寓大樓等土地持分較少但地號筆數多的買賣案件,較為有利。

過去稅捐機關處理這類土地移轉案件時,對於是按單筆土地或以同一買賣契約書中各筆土地移轉現值合計數,做為免罰基礎始終不明確,財政部發布最新命令加以統一規範後,所有未確定的課稅案件均可適用免罰。

財政部指出,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都是以單筆土地做為申報與計算基礎,因此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出售,涉及處罰認定及計算,也應以單筆土地為基準。

加上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同一買賣契約中如有分屬不同縣市的土地,如果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予處罰時,財政部說,目前也是分別由各縣市稅捐處依規定裁罰,因此對於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出售者的處分,也不應以同一買賣契約金額做為認定處罰基礎。

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免予處罰規定,財政部做成從寬解釋,凡是單筆土地移轉現值在100萬元內者,都不再處罰。

財政部也強調,按照「100萬元以下」免罰的認定標準,即使不採取單筆土地做為計算基礎,土地買賣當事人也容易在訂定買賣契約時,就各筆土地分別訂定契約,藉以符合「未達100萬元免罰」的規定。因此明訂按單筆土地移轉現值,界定是否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出售者開罰的標準,反而較簡單明確。

2008-11-27/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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