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不等於遺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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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
林敏弘
關於人在生前決定把財產留給非繼承人的情形,可以分為「死因贈與」和「遺贈」,兩者不同,A先生的故事可以為例。
A先生是個努力賺錢卻很節省的男人,都成年了還願意穿著麵粉袋做成的底褲,可見他多麼節省。為了提早安排身後事,他做了三份文件。
第一份是死亡前兩年所寫,大意是「本人死亡後,願將四筆房屋或土地,贈與給財團法人甲慈善基金會;死亡後由S小姐擔任甲基金會董事長」。立贈與契約人是A先生,受贈人是甲基金會,當時甲基金會的董事長也是A先生,這份文件當時提報甲基金會的董事會,經過雙方簽名蓋章。
第二份則是他過世前一年打字完成的,大意為「本人所有1kg、刻有888字樣的金條,於本人過世後,願贈與S小姐,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契約書三份,除各執一份,另一份予民間公證人」立契約人是A先生,受贈人則寫S小姐,由雙方簽名並經過公證。
結果,後來A先生後悔了,自己拿筆打了一個大叉,寫「作廢」。
第三份是他死前一個月親手所寫的遺囑,內容是「本人如不幸死亡,願將乙公司的股票1,000張贈與B小姐;丙公司的股票1,000張給C小姐、丁公司股票1,000張也給C小姐」
不久,A先生出差考察時出意外身亡。A先生沒有妻小、父母也已過世,財產便由兄弟繼承。不過,他所寫的第一份贈與契約書(民法第406條),其中一筆土地被徵收了,徵收補償金還沒人去領,該由誰領呢?
答案是,這筆土地因為為A先生已經與甲慈善基金會間成立死因贈與,補償金就屬於基金會所有,但是,基金會不是A先生的財產,基金會章程也沒提到可以由A先生任命董事長,所以他想指定S小姐當董事長,不可能成真。
至於A先生個人片面把第二份贈與契約書打叉作廢,其實無效,因為已經公證過,而且S小姐也在上面簽章(民法第406、408條)。
可惜的是,B小姐比A先生早十天去世,由於A先生是透過遺囑贈與B小姐,變成遺贈,既然B小姐先去世,遺贈就不生效力(民法第1201條)。
一般來說,受遺贈人對於遺產可要、也可不要,一般是由繼承人通知受贈人在限期內回覆,如果不回覆,就視為承認受贈(民法第1207條),這跟死因贈與是生前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約定好的情形有所不同。所以,眼看丙公司已經下市,C小姐後來也就自動拋棄A先生準備留給她的1,000張丙公司股票。
有趣的是,丁公司的股票其實已經被A先生賣掉500張,最後只剩500張,C小姐只能要到這500張股票,不能再多了,因為「遺贈」的東西在遺囑人死亡時已經不屬於遺產範圍時,遺贈無效。
由上可見,「死因贈與」和「遺贈」不同,前者是一種契約書,重點是受贈人事先要跟贈與人成立贈與合意才行;但是用遺囑「遺贈」,是要寫遺囑的人依照遺囑法定方式去做才有效,而且受遺贈人通常事先不知道,等寫遺囑的人過世遺囑生效後,才由受贈人決定要不要接受。
另外,如受遺贈當時財產已經不在,遺贈也會變成無效,但在死因贈與的狀況下則不會無效。所以,如果A先生當初也跟B小姐立下贈與契約書,那麼他要留給B小姐的股票,還可以由B小姐的繼承人繼承。(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12-03/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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