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所有人不同 不能省地價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屬不同人所有時,恐影響土地從低課稅的權利。財政部說,自用住宅用地上的建築改良物,若非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時,將無法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應以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擁有自用住宅土地的所有權,但地上建物(房屋)的所有權為其弟弟所有,房屋則由父母設籍居住,並未出租、也無營業。
財政部說,甲的土地雖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但因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其弟所有,不符合稅法要求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只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規定,甲因此不能申請按較低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以下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房屋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
【2008-08-04/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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