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信託 遺產稅上身  生前規劃錯誤又一樁遺留信託權利而非公設保留地 原本免稅優惠飛了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生前錯誤規劃遺產又一樁。台南市的甲君在生前將其名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設定信託,並以自己為受益人,甲君過世後,國稅局認定甲君遺留的是信託的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本因繼承而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稅,反而因信託要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未領受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中未領受部分,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條之1的免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列報甲君遺留台南市12土地,並主張該等土地都經政府依都市計畫設為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可免徵遺產稅。但因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於95111日與受託人乙君訂定土地信託契約,信託財產為該12土地,信託期間自95111日起至1011031日止,受益人為甲君本人,並將土地信託登記給受託人乙君,而甲君在961120日死亡,國稅局便以甲君享有信託利益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又因甲君是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者,國稅局以受益人甲君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信託權利價值,並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本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免徵遺產稅,但因甲君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信託化,等於土地已在生前移轉給受託人乙君,且受益人為委託人,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留下的遺產並非「土地」,而是「信託利益的權益」,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免稅規定。

2008-07-29/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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