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71日開始全面施行於土地登記資料加註 前次移轉現值資料 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 等字樣

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其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依地政機關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預估土地增值稅失實,而為買賣或貸款致受損失,於97年7月1日開始全面施行於土地登記資料加註「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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