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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地下停車場 屋主可退稅【聯合報╱記者蔡宗明/台南報導】
台南市稅務局長李秀雄表示,85年12月前興建的住宅大樓地下停車場,未出租、非營業卻被課徵房屋稅的所有權人,都可持身分證、權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切結書等,向稅務局申請辦退稅。
李秀雄說,財政部於85年11月底釋示函令「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停放車輛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
但當年台灣省稅務局行文各縣市稅捐單位受理在此之前被課徵房屋稅的地下停車場主人申請免徵,亦即「不知者照課稅」,導致台南市數萬住戶被徵收到去年,當市議員馬崇喜提出質詢後,才協助辦理退稅。
李秀雄表示,如另持有地下停車位權狀的住戶,極有可能是十幾年一直被課稅者,而與房屋合併課稅者,欲確定是否被課徵停車空間稅,可依據稅單上的稅籍號碼請稅務局查明,如稅單遺失可帶納稅人身分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單位查詢。
他表示,要申請退稅者應填妥非出租、非營業用切結書,以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書及個人身分證件,到各縣市稅務單位辦理。
【2008/07/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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