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當爹保人 債黏12年解套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他人簽約時法定代理人必須基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才能同意該項簽約行為。【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我當時只有十一歲,銀行竟要求我作父親借款的連帶保證人」,廿三歲的林姓男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十二年前他和銀行間簽下的連帶保證契約無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姓男子當時未成年,所簽的連帶保證契約只是讓他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保證契約無效。

林姓男子在八十五年間,家族贈與他台中一戶房子,後來他的父親拿這間房子向合庫質借二百廿萬元,合庫竟要求當年僅十一歲的林姓男子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由他的父母親和林都在保證契約上簽字。

林姓男子的父親無力還錢,九十五年合庫將這筆不良債權賣給台灣金聯公司,台灣金聯要求林姓男子負起連帶保證責任,他自認當時年紀小,不懂什麼叫「連帶保證」,連帶保證契約應該無效,請法院確認這分連帶保證契約無效。

法官認為,民法第七十九條及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都明文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父母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他人簽約時,法定代理人必須基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才能同意該項簽約行為。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在十二年前和銀行簽定連帶保證契約時,不到十一歲,他簽約時雖經父母的同意,但這分連帶保證契約會讓林姓男子負擔父親對外欠債的連帶清償責任,對林姓男子不利,依民法規定這分連帶保證契約對林姓男子不利,應屬無效。

2008/07/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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