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無法以現金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款時,雖可申請以非課徵標的物的自有土地抵繳應納稅額,但應注意必須符合稅法「易於變價」的規定,否則國稅局將不受理。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繳納。不過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3號解釋,雖然稅法規定必須是「易於變價」或「保管」,並非表示兩個條件擇一即可,就算拿來抵繳稅款的實物保管容易,但並無變換成現金以供抵繳的價值,反而為國庫增加無意義的保管負擔,則與原立法意旨相違。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一名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50萬餘元,甲君的繼承人乙君申請以自己持有的上市股票以及保護區的土地,抵繳應納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上市股票部分准以申請日的收盤價計算抵繳價值。不過,乙君提供抵繳遺產稅的土地,地點位於保護區,使用上受到法令限制,且不能更改原有的使用用途,以往甚少有買賣成交的實例,因為不易變價,這部分不准抵繳。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指出,許多人為了節省遺產稅,購買不用計入遺產課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到要繳遺產稅時,再拿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

2008-06-18/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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