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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租借土地,即使以其他債權方式,抵銷應對地主支付的租金,仍應按所得稅法辦理扣繳,否則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稅,還會加罰一倍。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向地主承租土地91年度給付土地租金365萬餘元,應扣繳稅額36.53萬元,甲公司未依法辦理扣繳,經岡山稽徵所查獲,乃依法按應扣未扣稅額處一倍罰鍰。

甲公司負責人林君不服,主張甲公司在80年間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時,約定由甲公司自費興建地上建築物,租賃期間免支付租金,等到租賃期滿,甲公司歸還土地,建物歸地主所有,但若土地被政府徵收,甲公司必須依當時地上建築物的殘留價值,支付地主賠償金,取代給地主的租金。後來這塊土地90年被高雄縣政府公告徵收,並支付補償費給地主,地主抵銷甲公司應給付的租金365萬餘元後,將餘額返還給甲公司。甲公司認為,高雄縣政府誤將該筆補償費支付給地主,並非甲公司對地主的「支付」行為,沒有扣繳義務,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2008-06-17/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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