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再買房子,如果是買大賣小、換屋自住,賺到的售屋所得都拿去買厝了,不該多負擔稅款,換屋民眾要懂得申報「重購自宅扣抵稅額」,才能要回因售屋所得 已多繳的稅款。


重購的條件是,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移轉登記須相距在兩年內,房子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有其中一人在該址設籍自住,且新換屋的價額高於舊屋。


如果是先買後賣,則售屋年度應同時申報售屋所得及重購自宅扣抵稅額;若是先賣後買,售屋年度要申報售屋所得,買屋年度要申報重購自宅扣抵稅額。


臺北市國稅局解釋,計算重購自宅扣抵稅額,邏輯如下:


售屋年度:


加計售屋所得時,應繳稅款:A


不含售屋所得時,應繳稅款:B


重購自宅扣抵稅額=A-B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別忘了附上買賣時的戶口名簿、房屋權狀或建物謄本、公契影本,所能認列的扣抵金額最多以售屋年度因增加售屋所得而增加的所得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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