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購瑕疵屋 可解約或減少價金 讀者洪小姐問:
我於二○○○年七月份,經仲介公司買了一間房子,近一年來發現天花板的水泥塊漸漸隆起而脫落,可看見鋼筋,部分牆壁也發生壁癌現象,懷疑是海砂屋,請問,我可向原屋主請求原價買回嗎?需要哪些證明?
如證實為海砂屋,是否十五年內都可向原屋主提起訴訟?另依目前檢查結果,如我向原屋主提起訴訟請求買回及賠償,贏的機率有多大?請幫我解答,謝謝!




律師陳慧敏答:
依照《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買賣房屋有瑕疵,買方可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就是減少購屋價額),但如果解除契約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就只能要求減少價金。




交屋五年內提出
而買方發現有瑕疵,應在交屋後先通知賣方,也可在通知對方後六個月內,或是交屋時起五年內,向賣屋者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約後再依不當得利規定,在十五年內向出賣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不過,因為洪小姐的房屋是在二○○○年間所買,有關解約或減少價金的解除權及請求權,都因已超過五年的時效而消滅;因此建議洪小姐可改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以「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要求賣方賠償。
至於打官司勝訴機率如何,因為牽涉到房屋瑕疵情況,及鑑定結果等相關因素,難以預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