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不動產估價報告應符合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下列規定 :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 委託人。
二 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 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 價格種類。
五 估價條件。
六 估價目的。
七 估價金額。
八 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 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一○ 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一一 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一二 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一三 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及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一四 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94年10月開始實施)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者,不在此限,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
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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