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計畫」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何不同?

都市更新計畫是由政府擬定,作為都市更新地區內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且應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由實施者擬定,詳細表明如何進行開發、財務、建築規劃、都市計畫變更、興修公共設施、拆遷安置、推行進度等,由縣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據以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該遵照都市更新計畫的要求與目標進行規劃,不得違背都市更新計畫。

都市更新有那些處理方式?

都市更新不一定就要拆除重建,也可以用「整建」、「維護」方式實施。同一更新單元內,可以針對不同區段採用「重建」、「整建」、「維護」方式實施。

「都市更新地區」與「都市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都市更新地區及單元都是都市更新計畫中劃設的更新範圍。都市更新單元是具體的都市更新事業施行範圍,單元內的土地不可個別開發而必須整體開發,但都市更新地區則未明確定義開發單元。
劃定更新單元不只是由政府主動劃設,只要是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土地,都可以根據本府所訂的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更新事業。

何謂「都市更新會」?

  1. 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准。
  2.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更新團體應為法人,該條例賦予更新團體具法人資格,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義務。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範之。

何謂都市更新「實施者」?誰可擔任「實施者」?

負責某一都市更新單元的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稱之為實施者。縣政府可自行擔任實施者,或者委託、同意其他機關()為實施者。
都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逾七人以上,可以合組都市更新團體,自行擔任更新事業的實施者或委託其他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實施重建的更新事業機構限為股份有限公司。

何謂「權利變換」? 和一般民間的合建有何不同?

「合建」是由開發者提供資金,地權人提供土地,經協議後進行拆除重建,重建後房屋、土地或金錢分配給原地權人及建商。而以往因法律規範不夠完整,常產生糾紛,且無公權力介入,所以對面積廣而土地權利關係複雜之都市更新區而言,甚難由合建方式完成。 「權利變換」與合建相仿,也可視為立體化的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按其更新前之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之建物、土地及權利金。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四章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兩項法令依據,對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有明顯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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