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區段徵收的法令依據?

辦理區段徵收主要法令依據是土地徵收條例。

二、辦理區段徵收的程序?

(一)確定開發目的及勘選區段徵收範圍。
(二)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評估。
(三)計畫地區都市計畫規劃之研商擬定。
(四)公開展覽及都市計畫說明會。
(五)市都委會審議。
(六)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七)測量釘椿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登記。
(八)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查估。
(九)研擬徵收土地計畫書報核。
(十)都市計畫內政部審議通過及核備。市政府發布實施。
(十一)計畫書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十二)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之審理。
(十三)補償費之發給與提存。
(十四)囑託登記。
(十五)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十六)抵價地買回土地之分配作業。
(十七)地籍整理及交地。
(十八)可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土地之處理。
(十九)成果報告。

三、什麼是抵價地?

所謂抵價地,係指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想要申請領回抵價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提出申請.

四、區段徵收範圍內供地主領回抵價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的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四十五,由主管機關考量開發目的及地區特殊、都市規劃品質及公共設施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開發成本及財務計畫等情形而決定,但是每一位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需要再按他應領的補償地價多少以及將來領回土地位置好壞來計算,因此並不是每一位都相同。

五、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既定建物如何處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既定建物如果妨礙都市計劃,應該一律拆除,如果不會妨礙都市計劃,也不會影響區段徵收計畫,原則上可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且依應領之抵價地面積繳納差額地價。

六、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的位置如何決定?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並經過公開抽籤來決定,也就是說,政府先將可以建築的土地劃為數個分配區,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個人意願填寫調查表,如果同一街廓沒有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配,政府就將這個所有權人的土地分配在該街廓,如果有二個以上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配在同一個街廓,就以公開抽籤方式來決定分配,不夠分配的土地所有權人就在下一次另外選擇剩餘街廓土地來分配。

七、區段徵收土地享有之稅賦減免規定?

區段徵收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申請領回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申請領回抵價地因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買賣移轉時,可以減增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可以減半徵收地價稅二年。

八、區段徵收範圍內私有土地如何補償其地價?

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範圍區內私有土地時,應按照區段徵收公告當期公告土地現有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該項地價補償費,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領回抵價地,或部分領取現金

補償部分申請領回抵價地。

九、地價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二、原土地所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走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其因證件不齊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後,因其得領回之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如何計算?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 預計抵價地總地價=Σ(各宗預計抵價地的面積×各該土地評定的單位地價)

(二)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一)式×該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 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例:某甲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1000000
全區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20000000
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25000000……()
某甲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25000000 × 1000000 ÷ 20000000 =1250000 ……()

()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 ÷ 該土地評定的單位地價

例: 某甲選擇評定單位地價是每平方公尺10000之抵價地
某甲應領抵價地面積=1250000
÷10000=125(平方公尺)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比例多少?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但是每一位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需要再按他應領的補償地價多少以及將來領回土地位置好壞來計算,因此並不是每一位都相同。

十二、區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應如何處理?

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三、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時,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抵押權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另外對於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者,原土地所有權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十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的位置如何決定?

由土地所有權人公開抽籤並自行選擇街廓來決定

十五、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抵價地是否都可以建築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土地隨時可依建築有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使用

十六、政府對於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可否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期間有多久?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政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十七、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包括那些項目?

()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及公有土地有償撥用地價,()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土地整理費用,()貸款利息等。

十八、區段徵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對區段徵收公告內容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徵收機關提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則不予受理。

十九、土區段徵收範圍內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與被劃為住宅區、商業區、產業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兩者權利有何差別?

區段徵收範圍內的私有土地,不論是劃為何種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兩者權利並沒有差別。

二十、區段徵收應公告多久?在何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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