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規約暨管理辦法範本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即為該公寓大廈之住戶規約。
凡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規約的義務。
下面為公寓大廈常用規約範本 : 住戶規約範本見後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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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內政部85年5月27日台內營字第8572700號函訂定
內政部92年11月11日台內營字第0920090015號函修正
本 公寓大廈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一標的物件之圖說。
(一)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其契約格式如附件二。
五、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 電力公司。
(三) 瓦斯公司。
(四)電信機構。
(五)自來水機構。
六、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台不得違建;如需裝置鐵窗時,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應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方得裝設。
七、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
其相關管理規範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產生。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擔人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七、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三。
八、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委員 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二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 名。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層、分棟等分區方式劃分。並於選舉前十五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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