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簡介 :

土地是實施國家建設、發展國民經濟、締造社會財富、增進人民福祉的重要天然資源,也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孟子曰:「行仁政自正經界始」,國家的一切施政,必須辦理土地測量,即應用平板儀、經緯儀、GPS接收儀等測量儀器,採用戶地測量、航空攝影測量、GPS衛星定位測量等測量方法,測量土地的地形、地物、宗地界址繪製成圖,其包含地形測量、平面測量、地籍測量、都市計畫測量...等,是所有測量之總稱。

欲訂定良好的土地政策解決土地問題,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並進而促進土地開發利用,提供國家建設及各級產業發展所需之土地資料,首應辦理地籍測量,測繪精確完備之地籍圖、並完成土地總登記,以掌握完整的地籍資料。地籍測量乃應用測量儀器、方法及一定之程序,測量每筆土地的四至界址、形狀、計算面積、編定地號,繪製成地籍圖,供作土地登記之依據。

由於各筆土地之四至界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等自然或人為因素而發生變化,需再進行地籍測量,稱之為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等,其中與民眾較相關的為鑑界複丈、分割複丈及合併複丈

鑑界複丈: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

分割複丈: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如有複丈之需求,得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界標可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地籍測量是決定推動土地資訊現代化成敗與否的重要關鍵,生產、維護及供應完整地籍資料庫,方能建立動態性、整合性、多目標之土地資訊,以供政府做為各項施政建設規劃、分析及決策之依據。目前地籍測量隨光電、資訊科技的發展,已有大幅的進步,尤以GPS衛星定位測量更可有效提昇測量成果精度及作業效率。

 

地籍 :

測量各宗土地之方位、界址、形狀並計算其面積之大小,同時查明土地之座落、類別、土地權利狀況與使用情形等,記載於圖冊,以便明瞭土地狀況,確定土地權屬而課征土地稅及實施土地政策之依據.

地籍測量 :

欲訂定良好的土地政策解決土地問題,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並進而促進土地開發利用,提供國家建設及各級產業發展所需之土地資料,首應辦理地籍測量,測繪精確完備之地籍圖、並完成土地總登記,以掌握完整的地籍資料。地籍測量乃應用測量儀器、方法及一定之程序,測量每筆土地的四至界址、形狀、計算面積、編定地號,繪製成地籍圖,供作土地登記之依據。地籍測量是決定推動土地資訊現代化成敗與否的重要關鍵,生產、維護及供應完整地籍資料庫,方能建立動態性、整合性、多目標之土地資訊,以供政府做為各項施政建設規劃、分析及決策之依據。目前地籍測量隨光電、資訊科技的發展,已有大幅的進步,尤以GPS衛星定位測量更可有效提昇測量成果精度及作業效率。

界標 :

即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其種類依材料之不同有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土地複丈 :

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且登記之土地,由於各筆土地之四界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等自然或人為因素而發生變化,需再進行地籍測量,稱之為土地複丈,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測量結果與實際情形有不符情事時,土地之權利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地政機關申請再行測量。現今政府各個鄉鎮辦理之地籍重測,民眾如於公告期間,認為測量結果有異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 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複丈費 :

為申請複丈時應繳納之規費。其繳納標準視各種複丈作業之繁簡而有不同,原則上是依申請複丈之土地宗數及面積為其計課標準。

 

土地鑑界 :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為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等因素,相鄰土地所有人對其界址不明或需經確定其位置,經申請地政機關予以丈量之複丈作業地政事務所將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重新確定實地界址

 

協助指界 :

地所有權人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因不明界址點正確位置,無法設立界標並指界,而請求地政機關施測人員協助其指界之行為。

 

地籍圖 :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地目)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重測 :

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 因原有日據時代地籍圖圖紙伸縮破損、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幸有賴地籍圖重測,重新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維護地籍資料之正確性,保障合法權益。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辦理的程序

()劃定重測地區()地籍調查()地籍測量()成果檢查()異動整理及造冊()繪製公告圖()公告通知()異議處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複製地籍圖

縣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處理情形為何:

辦理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指界爭議調處。

公告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重測結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若經複丈無誤而面積仍減少,依規定不予賠償。

重測測量結果有錯誤時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現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申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申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申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若經重測公告確定,土地所有權人仍得依法以確認經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

 

地籍航空測量 :

利用航攝飛機於空中對地面所拍攝之像片,以求得地面各點間之方向、距離與高程(坐標),進而繪製各種地圖(如地形圖、航測基本圖),此種科學與技術,稱為航空測量。地籍航空測量係利用航空攝影測量之原理及方法,從事地籍測量之工作。

 

控制測量 :

辦理一個區域測量工作前,必須先測定若干基本點位置坐標,以做為後續各種測量之控制依據,稱為控制測量,其所測設之點位稱為控制點。

 

:

任何測量,基於施測條件(如氣壓、溫度、折光、測量儀器、人為因素)之限制均有不可避免之偶然誤差存在,因此法令針對各項測量結果規定有一定範圍的容許誤差,此容許誤差值即俗稱之公差。

 

數值測量 :

將每宗(筆)土地四至界址編號,逐點測算其坐標值,據以計算面積並依需要按一定比例尺展繪成圖的測量方法。

界址 : 指土地四周範圍之所在

 

圖解測量(平板測量):

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戶地測量(地籍測量):

針對地籍整理之特質,依地籍調查之結果,以圖根點為依據,測算每宗土地之界址位置、註記地目、編定地號並計算其面積大小,以供土地登記之細部測量

 

地籍調查 :

針對每宗(筆)土地座落、界址、地目、使用狀況及其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使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並徵得該宗(筆)土地所有權人之認定簽章,做為戶地測量之依據。

地籍總歸戶 :

係將同一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各宗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集中彙載於同一所有權人名下,以明瞭同一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所有土地之有關資料。

 

基地坐落(基地號): 建築基地所坐落之土地地段、地號。

建物測量 :

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B 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建物第一次測量 :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建物產權,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前,先依程序申請建物位置及面積之測量,以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

 

逕為分割 :

政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為「逕為分割」。  逕為分割測量 :

為土地因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計劃道路等原因,經此項申請作業達成土地重新分割之作業申請

 

三角三邊測量 :

三角測量係測量各相連成三角形各點間之內角,並直接或間接量測一邊長,以其中某一已知點之坐標及與其相鄰點之方位角為依據,從而計算各點之坐標。如僅係直接量測各三角形邊長用以推算各點坐標者,稱之為三邊測量。若於三角測量中加測邊長,謂之三角三邊測量,此種混合角邊之測量方法,較純粹測量角度或邊長者觀測量為多,可提高整體測量精度。

 

圖根測量 :

辦理較小區域之地籍測量作業時,可依據較高等級之三角點,採導線測量之做法測設邊長較短之加密控制點,以作為戶地測量之控制依據,稱為圖根測量。所測設之點位稱為圖根點。

協助指界 :

土地所有權人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因不明界址點正確位置,無法設立界標並指界,而請求地政機關施測人員協助其指界之行為。

 

 

 

精密導線測量 :

導線測量係測定平面控制點之方法之一,於地面上選擇點位,並量測相鄰兩點間之距離及相鄰兩邊間之折角,以決定點位之位置。如此連成之折線稱為導線。大區域控制測量,以三角(三邊)測量為主,惟於三角(三邊)測量施測不易之處,可以精密導線測量彌補三角(三邊)測量之不足,利用此方法所測設之點位稱為精密導線點。

道路中心樁 :

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也就是道路中心線交點及其起迄點所設立之樁位。若兩交點間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而不能通視,可中間加設中心樁,經測量確定樁位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公共設施分割測量之依據。若在樁位測定作業中有漏釘情形,由樁位測定機關依照釘樁有關規定補建。若原設樁位遺失,依據原樁位資料恢復。

數值地籍測量 :

狹義言之: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B 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三角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健全地政資料。實施主因為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漸提高,圖解法測量已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數值圖籍資料與文件資料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可提高行政效率,並加強服務的功能 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以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實施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全球衛星定位測量簡介 :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NAVSTAR GPSNAVigation Satellite Timing And Ranging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以下簡稱GPS)係採用全球性地心坐標系統,坐標原點為地球質量中心,其衛星基準自1986年後即採用WGS84 坐標系統,此坐標系統原是美國國防部為了軍事定時、定位與導航的目的所發展,目前有24顆衛星在距地球20200公里的六個太空軌道中運行,衛星繞行地球一週約12小時,如此可確保在世界上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皆可同時觀測到47顆衛星,以利導航及精確定位測量之應用。

傳統地面測量方式,點位間必須有良好的通視方能觀測,因此三角點之位置必須選在高海拔之山頂,甚至要架設高覘標以方便觀測;測量人員則必須背負沉重儀器跋山涉水攀登三角點以進行施測,又常受到風雨、濛氣、豔陽照射等天候影響無法施測,不但需耗費大量人力、經費及時間且往往受限於幾何強度之影響而無法提高精度。GPS 以結合高精度、作業快速、不受天候影響,點與點間不必互相通視,亦不必架設高覘標,任何需要控制點的地方都可以設站觀測,只要透空度在六十五度以上即可,且一天二十四小時皆可觀測。全球衛星定位測量已被世界各地廣泛應用於基本控制點測量及其他各種測量作業(如導航、地形圖測量等)。

 

地政測量問答 :

1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3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4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5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6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7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9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10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11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12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3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14

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b)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B.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15

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16

九二一地震災區土地發生隆起扭曲地裂而變形者,其地籍測量業務如何辦理?

 

有關災區地籍測量,將由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配合有關縣市政府,針對災區不同狀況,採下列方式辦理:
建物嚴重毀損地區或土地明顯發生位移地區,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者,於上開區域外圍布設足敷控制該區之衛星控制點,並配合辦理外圍邊界測量,至區內之圖根及戶地測量,配合地籍整理時一併辦理。
部分受災較輕微地區,其作法如下:
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絕對位置(坐標)雖有位移,但相對位置位移不顯著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測量,並循坐標轉換方式辦理。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相對位置因實地已扭曲變形而位移顯著者,以納入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配合辦理地籍整理方式為原則。


17

地震等災害災後地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災區土地複丈案件?

 

相關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災區民眾土地複丈之申請案時,如認該區域土地界址之位移在法定誤差範圍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予以辦理;如該區域土地已扭曲變形,其位移逾法定誤差範圍者,得暫停受理複丈之申請。另有關災區之特殊地籍狀況,除前開情形外,相關縣市政府得採個案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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