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權 人 協 議 書

民國  年  月  日  立協議書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座落於 縣市鄉鎮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於 地政事務所抵押權設

定登記在案,今因土地合併關係,兩造訂立協議書如下:

地政機關收件字號:  年   縣市鄉鎮   地政事務所  第 字第  號。

土地所有權人現將上列土地合併,抵押權人同意該抵押權登記轉載於合併後之土地。

立協議書人即抵押權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理人:  分行經理:

土地所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土地合併前: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地號,   平方公尺。

     地號,  平方公尺。

              地號,   平方公尺。

              地號,   平方公尺。

              地號,  平方公尺。

              地號,   平方公尺。

土地合併後: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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